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更新时间:2024-03-19 17: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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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 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根据《香港工商总会企业法》、《香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深圳释延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辣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创造奇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凯摩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深圳牵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济南长寿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润来科技公司等发起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投资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特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 1·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 2·经营范围: 3·法定代表人: 参股计划及规则: 第二条 募股规模: 第三条 参股限制:

一、每股人民币10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股,一股一票,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数为25股,发起人可增至30股,对外融资募集股暂由法人代持,代持股总数不得超过10股,代持股并且不具有表决权。 二、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 第四条 股权转让:

一、经全体股东同意可退股及转让。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献。 二、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 三、投资方式

深圳释延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现金200万,欧辣商贸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70万,海南创造奇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30,深圳凯摩创业投资股份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牵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济南长寿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市明润来科技公司出资现金20万,运营团队以薪资及奖金折现80万出资,自愿入股参与有限公司的运营工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年终按照参股份额比例予以分红。 第五条 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管理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管理方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保证股东每年收益率分红,管理方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向董事会作财务汇总及财务报表,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股东有权取消管理方的管理资格。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a)需承认本合同;

b)需经公司管理方发起股东同意; 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a)无不可抗拒力量一年内不得退股;

b)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股东有权提出退股;

c)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诉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占比股份。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运营届时所有资产比例核算。不得转让给与公司有经营业务冲突及竞争对手的第三方公司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职勇先生为公司负责人。其权限是: a)对外业务开展指导及审核批准合同订立; b)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公司所有资金的安全负责审核审批; 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f)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事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a)参与公司所有项目的可行性方案与报告的审核及表决; b)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检查公司经营情况; d)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公司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f)股东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各股东所得股权以及分红等情况。

g)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时间内,所有股东可向运营团队提供有效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 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a)公司经营期届满;

b)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经营; c)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a)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成功注资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公司投资方股东各执一份。 公司法人签名: 盖章 全体股东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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