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构成及应纳税额研究(最终稿)
更新时间:2024-03-16 09: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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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构成及应征税额研究
殷爱贞1 杨帅 刘微
(中国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山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266580)
摘要:在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原则的基础上,本文重新构建了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具体包括权利金、矿业权使用费、矿地使用费、环境资源税、收益调节基金和勘探登记费、开采登记费,然后分析重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后的效果,最后,对各种税费应纳税额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应纳税额 中图分类号:F810.422
Research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 Taxation and
Taxes Payable in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reformation principle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 taxation and fees system in China, this paper rebuilt the mineral resources taxation and fee system, including royalties、fee of mining right、mineral land fee、environmental tax、revenue adjustment fund and registration fee of exploration and mining. Then it analyzed the effect of this new system. In the end, this paper explored the related issues on taxes payable.
Key Words: mineral resources; taxes and fees system; taxes payable
矿产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但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不容乐观,存在开采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开发过程中不注意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1][2]。为改变我国资源高消耗、高浪费、低产出的现状,运用税收手段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重要经济利益关系势在必行,但是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存在资源税定位不清、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过低、探采分离、遗漏环保相关税费等诸多漏洞,不能起到其保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高效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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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基于多属性的油气勘探项目投资组合研究,项目编号:10CX05003B
省高校科研发展计划项目,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油气资源税费研究,项目编号J11WF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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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目的[3]。
一、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原则
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是我国整个税制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部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完善不仅要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基本税制改革原则外[4],还应该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尊重矿产资源开发规律原则。矿产资源税费体系需符合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规律,以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勘探开采。
2、协调统一原则。应该遵循国家、矿山企业和社会多方利益协调统一的原则,既要考虑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稳定财政收入的需要,又要考虑矿山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和鼓励矿产资源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需要。
3、公平、环保、效率原则。促进内资和外资企业,海洋和陆地之间的公平;提高群众的环保观念,促进矿山企业保护环境并恢复矿区环境;改变我国现在“高投入、低产出”的模式,避免资源的白白浪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率。
总而言之,体系重构的最终目标是达到:既简化了税制,又调节了重要的利益关系;既保护了环境、避免了浪费,又提高了矿产资源开采效率的目的,同时还建立了良性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机制的效果。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构成 (一)矿产资源税费种类构成
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构成分析中,国家有四重身份:矿产资源所有者、勘探投资出资者、矿区土地所有者、公共事务管理者,从不同的身份出发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征收税费。
1、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主要体现在权利金,权利金是国家向非矿产所有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收取权利金,是对现行体系中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进行的合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本质上体现的都是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就造成了税费性质不明、重复征收,而且矿区使用费对内外资企业规定不同,导致内外资企业之间的负担不同。建议将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合并在一起征收权利金,内外资企业一致,并区别不同的矿产资源,通过采取高低不同的权利金费率,从而反映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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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差地租及其耗竭特性。
2、勘探投资者身份主要体现在矿业权价款,国家向矿产勘探开采人征收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由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合并而来。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离使探矿活动变成了只承担巨大风险、却无收益补偿,久而久之,探矿投资就只能由国家进行。而实行探采合一后,探矿活动本身的巨大风险将由采矿活动可能带来的巨额收益进行弥补,符合“高风险高收益”的一般经济规律,将吸引更多的资本投资探矿活动。澳大利亚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了探采合一的可行性[5]。
3、矿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主要体现在矿地使用费的征收,矿地使用费是企业由于占用矿区土地需缴纳的费用。矿地使用费反映了矿业权利和矿区土地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也就是土地作为一种资源要素在参与矿产资源的价值分配,主要用于协调矿地所有权人和矿区土地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征收资源特别收益金和资源耗竭补贴,目的是调节矿山企业不合理的超额利润和不同阶段的利润水平,避免产生社会不公和资源的浪费以调节不同时段的收益;二是征收环境资源税,促进开发主体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以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6];三是征收勘察登记费、开采登记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改革后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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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所有者 勘探投资出资人 权利金 矿业权价款 国家身份矿区土地所有者 收益调节矿地使用费 资源特别收益金 耗竭补贴 公共事务管理者政治权 环境保护环境资源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 勘查登记费 开采登记费
图1 新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Fig1 The New Tax and Fee System for Mineral Resources
(二)效果分析
新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构建借鉴了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费经验,解决了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产生以下良好效果:
第一,完善了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重构,避免了现行体系中存在的重复和遗漏相关重要税费的问题。各税费之间既无重复也无遗漏,并且相互配合,弥补了现行体系存在的漏洞,完善了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第二,促进我国矿产资源产业同国际接轨。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以权利金为核心,重点在于保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这和国际上普遍存在的权利金制度接轨,便于矿产资源税费根据国际惯例进行调整。
第三,促进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保护矿产资源的安全。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合二为一,统一征收矿业权价款。用采矿活动的高收益弥补了探矿活动的高风险,可以吸引民间资本、外国资本进入矿产勘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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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保护矿业安全,进而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矿产资源的对外依存度。
第四,调节了矿业权人和矿区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理清了矿业权使用费的定义,将其重新定义为调节矿业权人和矿区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矿地使用费,结构清晰,避免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第五,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促进矿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将以前未重视的矿区环境问题纳入考虑范围。环境资源税的征收有利于促进矿区企业环保意识的形成,同时环境资源税形成的专项基金,用于矿区环境的保护与恢复也有利于矿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调节了矿产资源产业阶段性的收益差别。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单独设立了收益调节基金,针对矿产资源产业不合理的超额利润和阶段性的收益差别,进行调节。将对矿山企业高收益阶段征收的资源特别收益金作为后期进行转产和继续开采的耗竭补贴的资金来源,避免了矿产资源开采末期对资源的无端浪费,也为矿产企业的转产和寻找替代资源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利于矿产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应纳税额相关问题研究 (一)权利金
1、权利金的计征方法的选择
权利金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也有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的。各种征收方法分析如下:(1)如果从量计量,当矿产资源价格上涨时,权利金却依然不变,不能很好地保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因此不宜采用从量计征;(2)如果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国家必然需要对矿山企业的利润进行审计监督,必定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无形中会增加国家的管理成本,不符合职能精简的原则。另一方面,利润跟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关,矿产企业的利润很难确定而且充满着变数,权利金定性为国家基于所有权的收益,不应由国家承担矿山企业利润变动的风险。因此不宜采用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3)如果从价计征,当资源价格上升时,征税增加,通过价格传导机制,下游企业的成本增加,促使下游企业节约资源利用,有利于资源保护及更有效利用;同时,我国目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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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已扩展到全国范围[7],接下来从价计征很可能将会扩展至煤、铁、铜等其他矿产资源,这种实践将为权利金从价计征提供良好的经验。
最终的结论是:建议从价计征权利金。 2、权利金费率确定需考虑的因素
需要根据不同矿产资源产品的市场情况以及勘探或开发的技术水平,因地因矿区(种)地确定权利金费率。对那些具有战略地位的矿产资源(如:稀土、某些有色金属资源)制定较高的权利金费率,既可以维护国家的战略安全,也可以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价值,保护好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对国内需求失衡的矿产资源,如果国际市场价格不高,而我国的勘探开发成本和环境成本较高,则应该制定较高的权利金费率以鼓励从国外进口。最后,对矿产资源制定的权利金费率必须体现矿产资源的天然差异(如赋存条件、资源品位、交通状况及开采条件等)[8]。高品位的矿产资源,按照较高的权利金费率征收权利金;品质低劣的矿产资源,按照较低的权利金费率征收权利金,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二)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价款是指国家在以投资者的身份将其已进行过勘查投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给他人时,收取的用于回收和补偿其初始投资的金额。它体现的是国家作为投资者的投资者权益,数额由矿业投资和矿业投资的获利能力决定。
矿业权价款的确定不考虑国家具体投资矿山的资源禀赋和品位等问题,只考虑国家过去的勘查投入和行业的平均投资收益水平。由此,矿业权价款应包括地勘投资和地勘投资收益两部分。为体现地勘投资的现时值,用地勘投资复原重置成本做为地勘投资。矿业权价款计算公式为:
P?Td?B,
式中,P-矿业权价款;Td-地勘投资复原重置成本;B-地勘投资收益。 其中,地勘投资复原重置成本主要是将过去历次国家出资勘查过程中各种勘探手段所投入的全部实物工作量,按新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重置,再扣除技术性贬值得到。地勘投资收益由地勘投资复原重置成本乘以同类矿种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得到。用公式表示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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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Ui?Ti)(1??)(1??)
I?1N B?Td?K
式中,Ui-各类勘探实物工作量;Ti-各类勘探实物工作量的现行单价;?-其他地质工作、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岩矿试验、工地建筑等费用分摊系数;?-技术贬值系数;n-勘探实物工作量项数;K-同类矿种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 (三)矿地使用费
矿地使用费是占用矿区土地所支付的费用,因此应按占用矿区面积大小进行征收;矿地使用费金额的确定要考虑矿地的机会成本;矿地使用费的征收要考虑对矿地的影响,分勘探和开发阶段确定不同的标准,勘探阶段对矿地的影响较小,而开采阶段却可能对矿区土地造成颠覆性的影响,对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侵害也较大。因此,开采阶段的矿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勘探阶段的矿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四)环境资源税
环境资源税应从量定额征收,按生产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数量征收,以遏制无序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具体税额的确定要考虑不同资源勘探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不同而分别制定,同时还要区分不同矿产资源的战略意义和稀缺程度,对国家稀缺且对发展具有战略影响的矿产资源要课以重税,通过税收来避免资源的无端浪费。
(五)收益调节基金
收益调节基金包括资源特别收益金和资源耗竭补贴两部分,资源特别收益金获得的部分收入作为耗竭补贴的资金来源。
1、资源特别收益金
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销售矿产资源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称为资源特别收益金,资源特别收益金由石油特别收益金扩大征收范围过渡而来。由于部分世界性资源商品的价格常常由于垄断组织、国际形势、国际投机炒作的影响而异常,在开采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可能会出现非正常超额利润,国家应该凭借其行政管理权对某些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特别收益金,以调节资源开采企业超额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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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特别收益金征收数额的确定可参照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方法,确定起征点和累进费率,根据测算的开采成本、资源企业的社会负担及合理利润确定其他矿产资源的起征点和费率,并根据开采技术变化等引起的开采成本变化适时调整起征点和资源特别收益金费率。
2、资源耗竭补贴
资源耗竭补贴的资金来源于资源特别收益金,在矿山企业处于开采的末期,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率时予以耗竭补贴,以方便其寻找新矿体,缓解其转产的压力,平衡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收益,以提高矿产资源的采出程序,达到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目的。
理论上应在矿山企业的平均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率时给予资源耗竭补贴,具体见以下公式:
资源耗竭补贴=销售收入×(社会平均收益率-矿山企业的平均收益率) 参考文献:
[1]李静,王琳.我国石油税费体系改革的分析与设计[J].现代商业[J].2010(8):145-146.
[2] 陈星,樊轶侠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方向[J].中国财政.2013.01 45-47
[3]吴鉴.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收费制度辨析.问题研究[J].2011(04):21-23. [4]胡德胜.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识别与改革建议[J].法学评论[J].2011(4):119-125.
[5]郭鹏,栾海亮.澳大利亚超额利润税浅析.国际经济合作[J].2010(7):79-81.. [6]吕雁琴,李旭东,宋岭.试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与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税务研究[J].2010(1):80-84
[7] 冯罡; 刘华等;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探讨 资源与产业 2013.11-7 [8]李男,孟磊.我国矿产资源权利金制度构建研究[J].经济师 .2008(12):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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