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际法重点(附全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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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之重****2010下半年北大法学

题型:一、填空----15分 二、判断(须改正)----20分

三、简答----15分 四、论述----50分

一、填空:

1、英国法学家 边沁 写出著名的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 2、荷兰法学家 格劳秀斯 在1609年发表《海洋自由论》;

3、请列举我国与他国相临国界的三条河流:鸭绿江、黑龙江、乌苏里江。 4、国际上的划界程序为 :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 5、国籍取得的两种途径是:国籍取得、继有国籍。 6、请列举出两条国际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 7、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8、国家领土有: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9、国家构成四要素:固定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

二、判断正误码,如有错误,必须改正

1、自卫权是一个国家在公民受到不法侵害时而赋予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

错:国际法上的自卫权是指一国使用武力反抗外来非法武力攻击而保护自己的权利,它是国家的一项自然权利。

2、国际法的定义: (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一般法律原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5)国际司法判例;(6)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错: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主体自律履行的法律规范准则,国际惯例的总称。

3、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巴基斯坦《关于中国西藏地区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

错:应该将巴基斯坦改为印度

4、国际划界的三个重要程序包括: (1)经纬度标志法;(2)几何标明法;(3)天文线标志法 错:应该是: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

5、国际河流是分割两个国家国土并以此为界的河流,故称界河。

错: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国际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6、国际法意义上的人权性质具有(1)普遍性;(2)平等性;(3)针对性;(4)特殊与渐进性。 错误:针对性改为相对性。

7、绝对责任是对发射国对于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错: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责任。

8、题目省略

错误:二元论主张: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之可能,二元论又被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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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答题

1、条约的继承概念是?

答: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由于条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缔约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范围,条约不仅使缔约国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也建立了条约与缔约国领土间的法律联系。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是:(1)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2)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3)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

2、什么叫国家承认?

答:一个继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内的居民以组成为一个国家,并且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3、领海的概念?

答: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2条的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领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4、什么是管辖权?

答案一: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即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也称领域管辖权。

5、海洋划分为法律地位不同的八大区域? (1)内水;(2)领海及毗连区;(3)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4)群岛水域;(5)专属经济区;(6)大陆架;(7)公海;(8)国际海底区域

6、国际人权法的概念?

答:是指有关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7、什么是领空主权?

答: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同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一样,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8、国际豁免的概念?

答:国际豁免在当代国际法中主要是指国家主权豁免,其含义是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四、论述

1、试论中国政府逆条件成立的理论与实践对国际承认法的重大贡献。

答:1、逆条件承认的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国政府在承认的问题上,不只是消极的接受其他国家的承认,还积极的规定了接受他国承认的条件:即必须首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断绝同台湾当局的一切关系,以及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后,中国政府才能接受对方的承认,这就是逆条件承认。 2、“逆条件”承认的实践(举例):例如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由于英国完全断绝与台湾的官方关系,并在联合国对中国的代表权问题上投弃权票,中国对英国实行了“逆条件”的外交方针,直到1972年,英国在中英关于互换大使的联合国公报中宣布“联合王国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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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省的立场,决定于1972年3月13日撤销其在台湾的官方机构。”“联合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双方全面的外交关系才得以建立。

3、对国际法体系的影响及意义:体现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政府坚定的原则性,果敢胆略和气魄,“逆条件”承认是国际法实践的创新,是中国政府对国际法体系的重大贡献。

二、中国政府在1954年首次向联合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重大意义?

答:(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出现在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同年6月,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上述五项原则。

(2)这些原则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

(3)这些原则很快被亚洲及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并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逐渐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由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处理国家关系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所以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签订处理相互关系的双边条约时,均明确指出应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相互间的关系。国家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题内容,处理好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准则,也就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5)这是中国政府对 联合国和国际法体系的重大贡献,对于调整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建立和谐、友好、发展、法治化的国际秩序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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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2h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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