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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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存款 【发文字号】中银综[1995]12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 【发布日期】1995.08.10 【实施日期】1995.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电脑储蓄存款 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0日 中银综〔1995〕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规范我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做法,以加强该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全国存款工作会议和总行有关部门讨论修订,现正式印发你行,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 / 3

一、本《办法》第四章帐务处理和资金清算主要是指同城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对异

地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目前尚处在摸索阶段,待今后再补充修订。

二、鉴于各地分行使用的电脑机型和存款系统应用软件不完全一致,希望各行注意总结经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保证储蓄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在计算机联网上的任何一个储蓄网点,可办理网络上其他储蓄网点的储蓄业务。

第三条 通存通兑业务限于已有通存通兑代号的储蓄网点,在规定的授权业务范围内进行业务处理。通存通兑储蓄网点的代号一般为联行行号加上两位网点的储蓄网点叫开户行,代理开户行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其他储蓄网点叫代理行。

第四条 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通讯网络来处理行与行之间的业务时,称为联机处理;另一种是行与行之间的通讯出现了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处理正常的联机业务时,称为脱机处理。

在脱机情况下,原则上不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特殊情况时,经授权可以进行脱机处理。 2 / 3

第五条 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帐务处理和清算方式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集中式的通存通兑;另一种是集中分布式的通存通兑。

第六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网点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业务素质,必须加强安全控制和严密管理制度。

第七条 程序员、电脑维护人员不得上机办理具体业务;各级授权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柜经办业务时,必须经上一级主管授权,并将其持有的授权密码临时锁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币、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跨行代办的业务范围

一、正常的存取款业务,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只办理利随本清业务。 二、正常的转帐业务。 三、建立非正式挂失状态。 四、查询帐户的基本情况。 五、补登存折。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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