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全程代办程序

更新时间:2023-12-16 07:2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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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全程代办程序

(一)申领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办理 1、申领条件:

领证对象为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 1)女方为杭州市区户籍的,请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科)申领;若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请到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科)申领。

2)男方为杭州户籍,女方为市外户籍,要求在我市申领,凭女方户籍地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科)出具的《委托办理联系函》(联系函可到申领服务证处领取),到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科)申领。

2、所需资料:

申领《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时,需携带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医院怀孕诊断书、婚育服务指南原件、夫妻双方生育情况申明书(需由夫妻双方亲笔签字)及女方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如是委托发证,需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委托发证联系函。

3、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供所需资料给村(社)计生代办员,并亲笔签署委托书→村(社)计生代办员携相关办证资料到镇(街)计生办(科)→镇(街)计生办(科)审核后发放《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村(社)计生代办员送达申请人。

4、承诺时限:即办

(二)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1、申领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成年前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5)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所需资料: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填写《申请书》,需携带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出生医院证明、夫妻双方近期一寸照片各一张。

3、申请程序:

(1)双方均为浙江省户籍并符合领证条件的夫妻,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到女方(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领取→持《申请书》到男女双方单位(无单位到社区、村委会)审核盖章(申请书须一式二份用钢笔填写)→申请人将审核盖章后的《申请书》和所需资料提供给村(社)代办员,并亲笔签署委托书→由村(社)计生代办员携相关办证资料到生育管理地镇(街)计生办(科)→镇(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村(社)计生代办员送达申请人。

(2)省内跨县流动人口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一方属于杭州市户籍、一方属于省外户籍地两地婚姻夫妻(特指

跨省婚姻,婚后居住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由各自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办理时限:即办

(三)申请再生育和特殊情况照顾再生育 1、申领条件: Ⅰ、再生育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名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生育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Ⅱ、特殊情况照顾生育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残疾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标准和筛选,可以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8)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2、所需资料:

夫妻申请再生育或特殊情况照顾再生育,应亲自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或《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所需资料见附件)

3、申请程序:

Ⅰ、再生育: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所需资料并签署委托书→村(社)代办员携带所有资料送给镇(街)代办员→镇(街)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或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受理的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由村(社)代办员将书面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受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公示(材料不齐退回,要求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填写在申请生育表上,附材料由镇(街)代办员呈报给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或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材料不齐,出具退回补充材料通知单)→送达镇(街)代办员→村(社)代办员→送达申请人

Ⅱ、特殊情况照顾生育: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所需资料并签署委托书→村(社)代办员携带所有资料送给镇(街)代办员→镇(街)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或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受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填写在申请生育表上,附材料由镇(街)代办员呈报给区人口计划局→区人口计划局对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受市人口计生委委托进行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送达镇(街)代办员→村(社)代办员→送达申请人。

4、承诺时限:

Ⅰ、再生育:50个工作日

Ⅱ、特殊情况照顾生育:64个工作日 (四)办理四项手术及术后治疗联系单: 1、办理条件:

农村居民、城镇失业人员且需做四项手术或术后治疗的人员。 2、所需资料:

本人户口本(户籍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医院怀孕诊断书、失业证。办理取环手术联系单,还需提供医院取环建议。

3、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供所需资料给村(社)代办员,并亲笔签署委托书→村(社)代办员携资料到户籍所在镇(街)计生办(科)办理→送达申请人。

4、承诺时限:即办

(五)农村部分家庭奖励扶助金申领 1、申领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1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

2、所需资料:

申请人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提供户口本(户籍证明)、身份证、夫妻婚育情况证明、农转非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非证明、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有领养的提供收养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证明)、一方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一寸照片3张。

3、申领流程:

符合申领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村(社)提出申请并亲笔填写申请表→

将所需资料提供给村(社)代办员并亲笔签署委托书→村(社)代办员接到申请的村(社)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申领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及名单上报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科)→镇(街)计生办(科)审核并公示(10天)后,对群众无疑义的,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区人口计生局经调查核实后,审批通过的区财政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申请人的专用账户。

4、办理时限:每年发放一次,并于当年的9月前发放完毕。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领 1、申领条件:

具有西湖区户籍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所需资料:

申请人需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死亡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提供残疾证(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证明)、一方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一寸照片3张。

3、申领流程:

符合申领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村(社)提出申请并亲笔填写申报表→将所需资料提供给村(社)代办员并亲笔签署委托书→村(社)代办员接到申请的村(社)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申领条件的,将相关材料及名单上报户

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科)→镇(街)计生办(科)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区人口计生局经审批并通过的区财政特别扶助金发放到申请人的专用账户。

4、办理时限:每年发放一次,并于当年的8月前发放完毕。 (七)计划生育公益金申领 1、办理条件

(1)未婚独生子女因意外严重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

(2)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低保困难家庭(特指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3)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2、所需材料

符合第(1)条的填写《计划生育公益金申领表》,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独生子女的未婚证明、独生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伤残的提供残疾证(三级以上);

符合第(2)条的填写《计划生育公益金申领表》,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低保证、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残疾的提供残疾证(三级以上);

符合第(3)条的填写《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计划生育协议书》,经我局审批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供《再生育申请审批决定通知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双方签

字的自愿放弃再生育申请的证明;

3、申领流程:

符合申领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村(社)提出申请→将所需资料提供给村(社)代办员并亲笔签署委托书→村(社)代办员进行情况核实,符合申领条件的将资料和名单交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科)→镇(街)计生办(科)审核并公示(10天),对群众无疑义的→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经区人口计生局审批通过的区财政将公益金发放到镇、街道计生办(科)→镇(街)代办员→村(社)代办员→申请人。

4、办理时限:一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 (八)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西湖区农业户籍的实行计划生育夫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一) 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二)本人年满45周岁。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2、所需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西湖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农业户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由镇(街道)出具的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一并提交户口所辖的村(社区)委员会。

3、申领流程:

符合申领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村(社)提出申请→将所需资料提供给村(社)代办员并亲笔签署委托书→村(社)代办员进行情况核实→符合申领条件的将资料和名单交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科)→镇(街)计生办(科)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区人口计生局审批通过的送劳动保障局在交费系统设立标志→申请人交纳保险金时予以补贴。

4、办理时限:每年一次,上年完成。 (九)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办理条件:

跨越县(市、区)外出或外来经商、务工和以生育为目的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所需资料:

外出育龄人员需提供村(社)出具的外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表申领表、计生证明、本人身份证、1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3、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携带相关资料交给户籍所在地村(社)代办员,并亲笔签署委托书→村(社)代办员把相关资料送达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办)→镇(街道)按照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社)代办员送达申请人。

4、办理时限:即办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1h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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