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陕西商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3-09-28 14: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山东省陕西商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会的名称:“山东省陕西商会”,英文名为ShandongShaanxiChamberofCommerce 缩写为SS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山东省陕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山东省内工作生活的陕西籍人士及其创办的企业组成的,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工商联领导下的地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商会的规范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北路聚鑫旺园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各地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及港、澳、台地区的陕西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会员参加两省的各项经济贸易活动; (九)承办(山、陕)两地政府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1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陕西籍人士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和各类分支机构,陕西企业在鲁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为企业会员。

(二)团体会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陕西籍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相关部门工作的陕西籍人士(其他省、市籍人士有深厚陕西情结的)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均可成为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陕西籍及与陕西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四)履行会员职责,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审议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推荐发展会员;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要求向本会反映和汇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2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

3

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设专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需年富力强,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精神。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职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为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会长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4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五)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后15日内,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发改委及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省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 7 月 17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0j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