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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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诉 讼 请 求
1.2.
事 实 与 理 由
(事实)
(理由)
综上所述,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清单 份。
起诉人2007年 月 日
使用文书和制作要求
1.本文书格式样本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
2.原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知被告出生年月日的,写其大概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无工作的,写无业)、住址(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既应列明户籍所在地,也应列明经常居住地)。
原告、被告是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无工作的,写无业)、住址。
需要列出第三人的,在被告之下列出第三人。第三人的列明项目与原告和被告相同。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有数人的,分类依次排列,将写明各自的列明项目。 当事人部分不应列出委托代理人。
3.诉讼请求应依请求项目及主次依次列出。
诉讼请求的第一条应依案由确定。
诉讼请求凡涉及财产内容的,一定要有具体数字,以便确定诉讼标的。 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在最后一项列出,但不会被计入诉讼标的。
4.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分成两段写,先写一段原告主张的事实,后写一段、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
事实通常依照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和发展、纠纷产生和处理经理、纠纷现状和结果,即起因、经过和结果三部分叙述,并在叙述中表明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等基本要素。
理由是在事实基础上,引用法律规范对诉讼请求的证明,应按照诉讼请求的顺序,根据法律规范对相应法律关系的认定,对事实进行提炼,并引用相应法律规范依据。理由可以简述。
5.证据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文书格式中,要求在理由之后写一段“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现已无必要。只需要附项部分加列一项“证据清单”即可。
6.起诉状应一式数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根据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确定。
篇二: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522121197202197810,联系电话:13595271115,13308526663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5985241188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10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
约定2010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10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项2万元。2010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附:
借条2份复印件;
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篇三:民事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蔡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祖籍福建省XX县,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X号。电话:
原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号。
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拆除其所占用原告的宅基地上搭建的简易建筑物,恢复原状。 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蔡XX与李X东(已故)在19XX年10月间依农村风俗结婚,19XX年2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生育了原告李XX、李X杰。后于19XX年XX月XX日经XX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后原告李XX随李X东生活,原告李X杰随蔡XX生活,至20XX年XX月23日李X东因病逝世后原告李XX、李X杰就长期跟随原告蔡XX生活至今。
现由于李X东在1985年X月X日因农村建房需要,通过申请取得了坐落于XX村银行前面,四至:东至李XX厝、西至:李XX基、南至:路、北至:银行,长18公尺、宽6.2公尺,计XXX.6平方米的宅基地一块,并在19XX年X月X日获得批准动用。随后李X东在与原告蔡XX结婚后即在申请的用地上进行了动工基础,此后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所以一直没能完成房屋建设。可是在2000年间被告借以其申请用地的宅基地与原告相邻且欺负原告孤儿寡母,强占原告的宅基地并在其上搭建简易建筑出租。
原告在知道此事后曾多次请求村委会、老人会、镇司法办调解,但被告均拒绝归还,为此,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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