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招标B标段(#1机组)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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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维护承包服务招标文件(标段B)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2×600MW)

#1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维护承包服务

(标段B)

招标文件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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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维护承包服务招标文件(标段B)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1 总则----------------------------------------------------4 2 招标文件------------------------------------------------5 3 投标报价------------------------------------------------6 4 投标文件------------------------------------------------7 5 议标---------------------------------------------------9 6 评标---------------------------------------------------10 7 授予合同-----------------------------------------------11 第二章 合同附件------------------------------- ----- ----------11 第三章 投标文件

1 投标书------------------------------------------------62 2 投标书附录--------------------------------------------62 3 投标保函----------------------------------------------63 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64 5 授权委托书--------------------------------------------64 6 工作量与报价------------------------------------------65 7 项目组织措施------------------------------------------65 8 资格审查表--------------------------------------------66

附件一 报价参考的系统图-----------------------------------------69 附件二 维护工程项目报价表----------------------------------------------------------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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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 附 表

日期:2006年9月

项号 1 条款号 1.1.1 主 要 内 容 项目说明: 项目名称: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维护 项目地点:山东省费县 2 1.1.4 合同名称: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1机组及其辅助系统(标段B)系统维护合同 3 招标时间 发售招标文件:日期:2006年11月15日 投标时间:2006年11月18日 4 5 6 7 3.3 4.3.1 4.4.1 4.5 投标货币:人民币 投标有效期:60天 投标保证金额:1万元 交底答疑会、现场考察:招标方不组织,投标方可自行絰现场考察,招标方给予配合。 8 9 4.7.1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4份;电子文件2份(光盘) 4.8.1 投标书递交至: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费县国电费县电厂工地 10 4.9.1 投标截止日期:日期:2006年 月 日 点半 备注 投标方可以投标段B或标段C,也可投标段B和标段C两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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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项目说明及招标范围 1.1.1 项目说明

1.1.1.1 项目名称: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1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维护合同(标段B) 1.1.1.2 项目地点:山东省费县

1.1.1.3 质量目标:本项目维护质量标准必须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国电集团公司和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招标方鼓励投标方提出更高的质量标准,并在投标书中说明及在项目中实施。

1.1.1.4 招标工期:从#2机组168小时试运结束后一年。 1.1.2 招标范围:标段B工作范围为#1机组及其辅助系统。

1.1.3 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视、维修维护、保养、保洁、消缺、常规试验、临时抢修

机组备用期间可以消除的缺陷处理,实行状态检修,检修状态由电厂设备管理部根据SIS系统数据确定

不考虑机组小修(不包括机组整体大修,如果维护工作出色,大修招标时优先予以考虑)。具体维护内容详见: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1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维护合同(附件A)。 1.1.4 业主及招标单位: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名称: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山东省费县

联系方式联系人 : 技术:0539—5792141 王富高

商务:0539—5792071 惠义占

合同名称: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2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维护合同(标段C) 1.1.5 本工程将通过竞争性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商。 1.2 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

1.2.1为履行本项目合同,参加投标的维护单位(以下称“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同类型设备或以上火电机组的维护检修或大修经历,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者优先考虑。 1.2.2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1.2.3 投标单位必须有同类项目的维护经验或业绩,工作负责人必须是从事其专业3年以上,工作人员必须是从事其专业2年以上,投标时将拟用于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名单、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学校、职称、现职务等必须详细列出,以供招标方对执行合同时检查考核的依据,同时对执行中标合同对人员的管理或者轮换方式要有说明,如果轮换必须不低于被轮换人员的资历和能力,也必须提前半个月向招标方打报告,得到批准后才允许更换,否则接受招标方的考核。提供本企业达标投产情况和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及单项奖励情况。

投标单位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申请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1.2.4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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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a.证明具备投标资格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

b.投标单位在近3年完成的与本合同项目相似的经验及其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c.按规定的格式推荐1名项目经理,简历及拟在本项目现场管理、主要工作人员的情况。 d.投标单位提供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今后2年的财务计划和本年度及下年度合同项目及产值。

e.投标单位目前和近2年涉及诉讼的资料。 1.3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投标须知 合同格式 投标文件

2.1.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根据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2.1.3合同格式为本招标文件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招标文件的主要要求着重在合同格式中体现。投标单位应对此认真审阅并全面理解。

2.1.4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在取得招标单位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2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单位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在接到该请求澄清函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至投标截止日前,招标单位有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单位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单位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2.3.2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投标单位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招标单位,确认已收到修改书。

2.3.3 为了给投标单位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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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2.4招标文件的发售

2.4.1凡被邀请参加投标单位,请携带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招标邀请函及其它必要身份证明,到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不含图纸)。 3投标报价 3.1 报价原则

本次招标,招标单位除提供招标文件外,还提供以下资料(详见第三章附件):

附件一 报价参考的系统图图纸 附件二 维护工程报价表

以上资料与招标文件共同构成本次招标的投标报价参考依据,请各投标单位认真研究以上内容,针对本次项目招标范围、质量目标,充分考虑到一个有经验的且业绩优良的承包商所应合理预见到的各种风险,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依据本合同要求,对提供完全且全面的服务及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自主报价。请各投标单位充分注意,本合同价为包死价,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

报价时请各投标单位认真阅读并领会1.1.2款的招标范围“3.2报价中还应注意3.3 报价范围的几点说明” 及第二章合同格式及其附件阐明的本次招标范围和对投标单位/承包商全部要求等内容,据此确定报价范围。 3.2 报价中还应注意:

A. 请各投标单位根据以往项目工程经验及招标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充分考虑风险,中标后合同价将不再调整,承包商也不得拒绝执行,如对本招标书有疑义或者根据本单位的经验需提醒招标方的问题也必须在答疑时间内澄清,否则,中标后以招标方的解释为准,中标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招标方的解释。

B. 投标单位应对自己采购的消耗性材料做好市场调查,对今后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化及材料代用情况进行充分预测,中标后业主将不负责这方面费用的调整,也不受理这方面的申诉,对人工费用也同样对待。

C. 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与维护现场的其它各承包商之间的工作配合费用。

D. 请各投标单位充分注意,本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及其附件、合同格式等内容,将作为中标后双方签署的合同文本。

E.中标单位在合同履约之前提前进厂熟悉设备系统的费用自理。 F. 各投标单位应理解招标单位不一定保证有效标中的最低价中标。 3.3 报价范围的几点说明

3.3.1 维护单位按业主要求配合设备制造厂家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检修、检验、试验等工作的费用在报价范围内。

3.3.2 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理解本标段的工作范围及接口划分,并参考其他标段的工作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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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及接口划分。

3.3.3 某台设备的大修不含在本次报价中。 4.投标文件 4.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2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投标书 b. 投标书附录 c. 投标保函

d.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e. 授权委托书 f.项目组织措施 g. 辅助资料表 h. 合同附件 i. 投标报价清单

j.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4.2.2. 投标单位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2.3. 投标单位提供上述投标文件同时,应有电子文件二份(光盘)和前附表 。 4.4. 投标有效期

4.3.1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前附表所述的公历日。

4.3.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投标单位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前附表所述的人民币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4.4.2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拒收现金,且要单独分装,不应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并

在封面上写明投标单位全称、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E-mail地址、联系人等。 4.4.3按本须知第4.3.2款,如果投标单位同意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4.3.2款规定相应延长。

4.4.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招标单位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4.4.5招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内无息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4.4.6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并提交履约保函后14天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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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a.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b. 投标单位未能在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4.5 空 4.6 察看现场

4.6.1投标单位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4.6.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6.3 各投标单位在踏勘项目现场时,熟悉项目现场及周围情况,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项目用途的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等索赔的要求。对此类要求,业主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4.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7.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4.2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二份的“副本”及二份电子文件,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4.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授权书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

4.7.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要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注。 4.8 投标文件的递交 4.8.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4.8.2. 投标单位可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包内。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可密封在一起。 4.8.3 密封应:

a. 写明如前附表所述的投标地址;

b. 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1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维护标段 (B)维护投标文件在(前附表所述时间及日期)前不得开封。

c.密封包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4.8.5 投标单位应将完整的投标文件递交给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4.9 投标截止日期

4.9.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4.9.2 如果招标单位的补充通知在离投标截止日期3天内提出,且招标单位认为该补充通知的影响确有必要延长投标截止期,则以书面形式通知顺延,否则投标截止期不予顺延。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前各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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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拒收投标文件。 4.1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0.1 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10.2. 投标单位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

4.10.3. 根据本须知第4.3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议标:本次招标采取议标方式,不组织开标会。 6.评标 6.1 评标机构

6.1.1 成立招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并报上级机关核准。 6.1.2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工作组下设二个组:技术组、商务组。

6.1.3 技术组和商务组应相对独立工作,在综合评标前,不能互通评分信息。 6.2 评标过程的保密

6.2.1在授予中标单位合同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2.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6.2.3严禁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3 评标程序和内容 6.3.l 阅读投标书及有关资料

评标各专业组分别阅读标书,整理资料。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清楚、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6.3.2 投标文件澄清

在必要时,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在澄清会上对投标方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作出正式答复。澄清和确定的问题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澄清问题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澄清的问题不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4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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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4.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实质性差异或保留。

6.4.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书。 6.5 错误的修正

6.5.1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5.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6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6.1 技术方面,对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和工作内容、质量标准、资格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等进行综合评价。

6.6.2 商务方面,对所报的资质、业绩及信誉、投标保证金、财务状况、安全和质量事故情况、商务偏差表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6.6.3 投标报价方面:评标工作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价,在评价投标报价时应对报价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原则为: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之和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合价之和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6.7 综合评价与比较

6.7.1 具体评标方法在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最终确定。

6.7.2 开标应采用技术、商务(除报价标外)及报价标分别开标,独立打分的方式,对投标者的工期、质量、安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由技术组评委负责打分。

6.7.3 投标单位业绩、信誉及价格标由商务组评委负责打分,每一位评委独立地对各投标单位的各标段的价格及总标价合理地评定打分。

6.7.4 技术组、商务组分别对各投标单位的评分结果统计排序,报评标小组组长综合对技术、商务评分与报价评分统计排序。 6.7 评标报告与综合排序

6.7.1 招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将编写评标报告送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技术、商务和价格评标的情况,决定评标的推荐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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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无解释义务。 7. 评标打分办法

7.1 评标打分内容和权重分配;

7.1.1 业绩、信誉:包含企业资质、信誉、施工经历、业绩等内容,权重0.1;

7.1.2 施工管理能力:包括主要施工机械配置、劳动力安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权重0.2; 7.1.3 施工组织:包含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组织措施、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质量措施及标书响应程度等内容,权重0.2 7.1.4 投标报价,权重0.5;

7.2 投标报价的评分原则由评标专家确认。 7.3 中标(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7.3.1 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7.3.2 能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或较低者;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8授予合同 8.1中标通知书

4.4.2 业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单位排名顺序,确定中标单位,对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被

确定为中标单位的投标单位必须接受本招标书第二章所附合同的全部规定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定合同签订地点和日期与业主签订合同。

4.4.2 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7.3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函后,招标单位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并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归还投标保证金。 8.2 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程序评选出的投标单位。 8.3履约保函

8.3.1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时,按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

8.3.2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7.3.1款和7.1.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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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格式

维护合同(标段B)及附件

鉴于业主愿意提供而承包商也愿意获得机组维护承包(标段B)及与之有关的服务,双方同意所有这些服务均以固定价格的承包方式进行,并且符合本合同。

因此,基于上述的前提和双方的约定,双方愿意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如下各条款: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业主”指: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承包商同意的除外)。

1.1.2. “业主书面通知”指经业主公司领导签字批准、盖有“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公章、已送至承包商的书面通知。

1.1.3. “承包商”指 (名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人(业主同意的除外)。 1.1.4. “项目管理人员”是指业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1.1.5.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6. “本合同”、“合同”指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和 公司于二零零六年 月 日在山东省费县市签订的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X600MW)#1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维护合同(标段B);以及根据本定义成为本合同一部分的所有对本合同的书面修订、修改及补充、所有按本合同规定程序批准的范围变更及本合同的附件。

1.1.7. “合同价格”指在本合同第18条写明的、根据合同规定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项目和保修的总金额,该合同价格为固定价。

1.1.8.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作规范、业主要求增加的工作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业主批准的规范。

1.1.9. “图纸”指由业主和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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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业主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业主所接受的,为项目的实施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1. “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之后,并构成合同同等有效组成部分的附件。

1.1.12. “项目”“本项目”指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 #1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维护。 1.1.13. “费用”指不论在项目实施区内或区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14. “日”指公历日。

1.1.15. “元”和缩写“RMBY”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16.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17. “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的经业主同意的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该保函的书写格式列于本合同附件E。 1.1.18. “逾期付款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给资信良好的企业的大型商业短期(少于6个月)贷款的年利率。

1.1.19. “额外服务”是指承包商承担承包范围以内工作内容以外的技改、非标项目、大、小修提供的服务。

2. 项目名称、地点及范围 2.1 2.2 2.3

项目名称: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1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维护服务 工作范围及接口:见本合同附件

承包方式:合同价总价承包、一次包死。

3.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 4. 承包商应完成的服务 4.1 承包商应提供的服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外,承包商应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检查、维护、维修及试验等,在合同期内履行保证义务有关的必要或适当的所有工作和服务,并为完成本合同提供所有必需的消耗性材料、设备、机械、工具、劳力、运输、消耗品、行政管理及其他服务;对业主另行委托的由其他承包商完成的项目,承包商有义务根据合同之目的,配合业主和业主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以保证业主两台机组的正常运营。所有上述这些服务将以固定价格的承包商式进行,构成承包商在本合同中的服务内容(统称为“服务”)。在不违背本第4.1款的前提下,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对服务有更为具体的描述。 4.2 本合同的工作范围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本合同的工作范围系指在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1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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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段B)所包括(包括但不限于)的所有工作;但本标书中特别明确的由业主或业主另行委托的承包商完成的工作除外。 4.3 其他单位的工作及配合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良好惯例与业主和业主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商协调配合。但双方的工作范围和接口有交叉、模糊或争议时,承包商应在及时消缺和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及时协商解决,应及时汇报业主并在项目实施时立即服从业主的书面决定。 5.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5.1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本项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消耗性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5.1.1 承包商应于合同履约日期之前进驻现场,对所维护范围的设备状况进行摸底。

5.1.2 承包商必须遵守业主的三位一体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标准等,接受业主代表的监督检查确认,服从业主管理。

5.1.3 承包商应按照业主要求安排值班,及时处理各种各类性质的缺陷。

5.1.4 承包商应按时向其员工发放工资,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提高员工劳动保护意识,注意保护周边环境。

5.1.5 承包商负责对更换下来的废旧物资的回收及交付并交付至业主指定地点。

5.1.6 承包商有义务执行业主安排的超出其工作范围的“其他工作”,提供额外服务。20工日或单项目工程总价6000元以下的工作不再单列费用,超出20工日(不含20)或工程总价6000元(不含6000元)的工作按实际计费。额外服务的工日和工程总价以业主方核定为准。

费用参照额外服务综合工日单价确定。

“其它工作”指的是标段工作范围内工作内容外的技改、非标项目和大、小修。不包含与本标段工作范围无关的其它工作。

5.2 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详见合同格式附件E)

5.3 业主如采用MIS系统进行管理,承包商应按业主的MIS系统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5.4 现场操作和工作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承包范围内的现场各种操作和工作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应服从业主的现场协调。 5.5 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业主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

5.6如果承包商在规定条件下终止合同或者第二次招标未中标,承包商必须将所有与维护有关的资料、台帐、技术数据、技术资料、业主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备件、工具等属业主享有的,都必须归还给业主并对准确性和完好性负责,以便其他维护单位直接进行工作,如果损坏,必须按不低于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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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行赔偿或更换。

5.7承包商必须执行业主的一切工作安排,如检修工期、检修标准、检修及维护配合。根据需要,不管夜间还是节假日都必须及时高标准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或者拒绝执行。

5.8 对于应该由投标方从事的正常工作,不管投标与否,必须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去工作,且不发生任何费用。

5.9 由于本工程为新建项目,为便于及时维护、消缺,承包商应在调试前派计划参与本项目维护的技术人员提前来现场进行熟悉系统,收集数据等相关工作。

5.10 无论是对招标方还是第三方的工作联系,必须同时书面联系。 6. 执行指令

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达到有关质量标准。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就服务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应只接受业主的指令。 7. 履约保函

7.1 履约保函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为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列为本合同附件并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期满后30天止。其间,承包商应已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项目。 7.2 根据履约保函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 8. 项目检查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前,业主已向承包商提供有关该项目的技术资料。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

(a) 已经对设备状况、周边环境、相关文件、图纸和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列的其他资料进行了全面仔细的检查;

(b) 为完成项目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c) 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水电、通讯、劳务及工作场地等条件。

(d) 所有其他可能影响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履约和影响承包商完成本合同的事件。 9. 保证和担保 9.1 保证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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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保证并担保其工作中采用的所有设备、工器具及材料没有工艺或材料缺陷;而且工作中没有因

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和不足。如果在合同期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所发现的合同项下的任何缺陷或不足,承包商应:

A. 自费重新进行合同项下的任何服务或其他工作来纠正项目的任何错误、疏忽、 B. 如果是设备或材料的缺陷,应按规定修理或更换,但是,如果是承包商对该错误、 缺陷或不足;

疏忽、缺陷或不足负有责任, 则承包商应负责重新再做或予以更换,直到纠正完成为止。

业主在发现这些缺陷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而且无论如何都要在发现后三十天内告知承包商。 9.2 保证的限制

除非本合同另有具体规定,否则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是具排他性的,没有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承包商其他工作的明确或隐含的保证或担保。承包商否认任何隐含的保证或法律强加的保证(所有权的保证除外),包括适销性或适用性保证及买卖或贸易过程中的任何保证。 10.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达到使业主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的指令。 11. 承包商 11.1 承包商代表

只要业主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和服务。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业主批准的(业主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的指令。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在工作开始前,书面报业主以获得批准。如该授权代表与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承包商应作出详细说明。

如果业主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且不得在本项目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同时应任命另一位由业主批准的代表。 11.2 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满足附件的要求,并在项目中提供:

(a) 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 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c) 劳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匹配;

(d) 所有人员在业主发出履约通知前都应已熟悉本标段范围内的设备、系统,开始履约时不应

再提出额外的熟悉设备系统的时间和费用。

11.3 业主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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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项目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业主的批准不得重新在本项目中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业主有权否决承包商从项目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得到业主的批准,否则这种撤换不可生效。 11.4 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项目工作现场工作的必要的许可,并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 11.5 承包商保险

在不减少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自费为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以及所用设备、车辆购买并保持按照电力行业良好的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购买的保险。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 12. 安全管理

12.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2.1.1 承包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电力行业及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工作秩序以保证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12.1.2 承包商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业主的贯标文件及有关安全规定、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12.1.3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是承包商在该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建立严密的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检人员。

12.1.4 承包商必须服从业主方的安全管理,因承包商的原因给业主方、己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承包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因承包商的原因给业主方、己方或第三方造成设备事故或经济损失,均由承包商负责并赔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2.1.5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承包商人员人身伤害或死亡,则由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12.1.6 承包商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手续,批准后方可开。开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2.1.6.1已与业主签定了“安全施工管理协议”、“安全责任书”。见合同附件 12.1.6.2安全文明总体措施及现场安全视觉识别系统已编制完成并实施。 12.1.6.3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12.1.6.4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已编制完成的。

12.1.6.5已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管理的制度(电子版与书面)。 12.1.6.7安全文明管理台帐已建立健全(电子版与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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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8进入现场人员证件齐全,查体合格并建档(包括特殊工种)。 12.1.6.9进入现场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包括特殊工种)。

12.1.7承包商应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检查制度,做好春检、秋检、专项检查及各类检查工作,现场及技术资料按规定整理。按时参加各种安全会议及培训、研讨会,并认真落实。 12.2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要求

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业主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工作方面的管理文件、规定,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12.2.1. 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环境工作的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自开始工作直到合同终止为止,承包商应保证:

12.2.2全面负责在本项目中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作现场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12.2.3为了保护设备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业主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检修维护工作所需的临时照明、护栏、警告标志等。

12.2.4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作现场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工作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2.2.5因工作原因造成火灾需动用业主方消防器材时,在使用后要及时汇报并限期补齐。因工作失误造成气体消防设备(含气溶胶)、泡沫消防设备或自动水消防系统误动作,要立即报告业主安全人员,并根据情况赔偿业主方损失。

12.2.6作业指导书必须包括危险源分析及方案措施、环境因素及方案措施。按时报场内大型施工机械月报表,所有大型机械进入按入场规定办理手续。 12.3 工作现场管理

12.3.1 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在生产现场的统一管理。

12.3.2. 项目现场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设备、工器具、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要求。

12.3.3. 在项目实施期间,承包商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2.3.4. 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保证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12.3.5. 承包商应保证工作现场照明充足,以利于检修和运行,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12.3.6. 厂区及作业区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区域都应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废料及时清理。

12.3.7. 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并负责施工后的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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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12.3.9绿化区域范围施工前,应获得业主书面批准,施工中应尽可能保护绿化成果,交工时,必须及时恢复绿化区域地面。

12.3.10保持道路完成清洁,占道施工要提前3天申请,批准后严格执行。

12.3.11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承包商人员人身伤害或死亡,则由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12.3.12 现场施工及办公区域必须按消防及安全规定配齐安全设施及用具。 13. 空

14. 工作现场管理

14.1. 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在生产现场的统一管理。

14.1.1. 项目现场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设备、工器具、材料堆放整齐合理,标识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要求。

14.1.2. 在项目实施期间,承包商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1.3. 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保证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14.1.4. 承包商应保证工作现场照明充足,以利于检修和运行,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14.1.5. 厂区及作业区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区域都应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废料及时清理。

14.1.6. 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并负责施工后的恢复工作。

14.1.7. 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14.1.8. 绿化区域范围施工前,应获得业主书面批准,施工中应尽可能保护绿化成果,交工时,必须及时恢复绿化区域地面。 14.2.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项目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4.3. 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业主免于承担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14.5 严格执行业主检修维护规定,对自己管辖的设备、系统、建构筑物等必须保持完好、清洁状态;与其他标段有交叉或者共同占用空间,必须给对方以方便,或听从业主的安排。 15 材料、设备和维护质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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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材料管理见附件G:物资管理细则 15.2 质量等级评定

15.2.1. 维护质量应达电力行业和业主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

15.2.2. 维护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条件的部分,业主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商返工。承包商应按业主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质量。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规定条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包括对预期利润损失的赔偿)。 16. 业主的责任

16.1 业主对承包商所承包的项目的安全要求、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环境要求进行交底。 16.2 业主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16.3 业主对承包商的维护质量进行监督、监察、考核。

16.4 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维护方案、设备、备品备件、材料计划进行审批。 16.5 业主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与保管。 16.6 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承包商工程款。

16.7 因业主方的责任造成承包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或死亡,则业主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6.8 业主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材料和工具存放场地、水、电,厂内通讯。食宿、交通、维护用车辆、起吊工具及其他维护工具(随机专用工具除外)都由承包商自费负责。 17. 违约赔偿

17.1 因业主责任造成承包商经济损失的。业主赔偿承包商直接经济损失。

17.2 业主不按合同及时支付承包商维护费用,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赔偿承包商的损失,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7.3 由承包商责任造成业主的损失,承包商除赔偿业主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罚款,共同作为该项承包商违约所致的赔偿费。

17.4 在不使其他赔偿方受损害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18 价格与付款

万元(大写: 整 );合同价包括了维护准备、维护、材料费、人工费、工器具费、管理费、乙方所交纳的税金、利润、临时设施费、配合费、安全防护费、卫生清理及其它与本维护合同有关的乙方认为应计取的一切费用。

18.2 支付方式:每月25日为当月维护的考核截止日,业主方按照当月考核结果于次月15号前进上月度支付,支付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2%的85%-考核金额。合同期最后一个月的付款,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内,双方办理完清算手续且无异议后结清。

承包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业主方在收到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发票后付款,业主方按转账方式付款。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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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本标段一年维修合同价为: 此合同价为最终合同结算价,合同结算价包括: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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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业主方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8.3 终止时的付款

由于承包商违约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19条;由于业主违约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20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21条。 18.3.1. 终止时的核实工作

在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九十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所有结算单和其它文 件,以便使业主核实服务的进行情况及与之有关的承包商的费用,以决定终止付款的 金额。 18.3.2. 终止付款期限

业主应在收到本18.3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后的三十天内将终止付款支付给承包 商。 18.4. 责任的限制

本合同按第20.2条终止时,业主仅有支付第20.4条的终止付款此一责任,而且,得到终止付款也为承包商唯一可用的补救方法。任何情况下,业主对承包商实际性、偶然性、后果性损害或其他损害不负任何责任,不论承包商遭受损失的实际金额多少。 18.5. 严重违约时不付款

除非本合同有任何其他不同的规定,在承包商有严重违约的时候业主没有任何 义务向承包商付款。若双方对承包商是否严重违约有争议,应按本合同第22条规定解决争议。 18.6. 付款或使用不等于接受

业主向承包商支付任何阶段付款或其他款项或使用设施并不构成其接收承包商所进行的本合同下的任何服务,也不解除按本合同承包商应有的义务或责任。 18.7. 抵销

业主可以将承包商欠业主的任何金额从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或将到期的、应由业主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和抵销。 19. 承包商违约

如果承包商破产或者承包商违反了合同规定,则业主在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的十四(14)天后,可以将承包商驱逐出现场而不因此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授予业主的各种权力,业主可自行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

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业主认为承包商严重违约,承包商应该也愿意承担并赔偿由此给业主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预期利润)。

A.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始工作;

B.已不再履行合同且无任何合法理由的停工七(7)天或以上;

C.无视业主事先的书面警告,超过五(5)天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的责任而不采取措施; D.因为承包商自己的原因,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事实上已无法按本合同的要求完成合同项目下的工作,业主将蒙受巨大损失; 20. 业主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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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在第18条“价格与付款”规定的应当付款的时间期满后,如果业主拖欠按本合同的规定到期应支付承包商的款额,且在到期日28天内仍未作出付款,该被拖欠的款额将按所欠天数逐日按活期付款利率累计利息;

20.2 业主未按期付款暂停或终止

如果业主意识到其无法在某笔付款到期日向承包商支付该款项,业主应提前通知承包商。 如果业主未能向承包商支付本合同下任何到期无争议款项,且这种情况在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了三十(30)天,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发出事前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三十(30)天后,暂停履行本合同,要求业主支付该笔金额另加逾期利息。如果此类不付款情况再持续二十八(28)天,承包商可在向业主发出终止通知十四(14)天后终止本合同。

如果没有付款是由于存在实在的争议,则承包商无权终止本合同,而适用本合同第22条“争议的解决”

20.3. 承包商撤离设备

根据第20.2条“业主违约”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满21天之后.承包商应尽快从工作现场撤离所有他带来的设备。 20.4. 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因第20.2条“业主违约”而终止,则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合乎要求的服务的费用, 但业主亦应有权要求承包商偿还在合同终止日之前,按合同规定可由业主向承包商收回的任何金额。

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 21 不可抗力

21.1.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

(a) 火灾,地震,洪水;

(b)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c) 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b) 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21.2. 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业主和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21.3. 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使双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毋需进一步履行合同。此时,承包商应有权得到下列付款:

(a)承包商到终止日时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或不可避免的一切有凭据的且业主尚 未支付的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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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经由业主选定且承包商认可的一家独立的公共会计事务所对这些费用进行审计并认可;

(b)承包商因服务需要而发生的一切有凭据的、承包商尚未得到补偿的采购物品的实际费用,但这些采购的物品连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业主所需的所有文件必须已交付给了业主。为了将承包商在所有采购单、保证、担保和其他协议的权利、所有权及利益完全转给业主,承包商应签署并交付业主可能要求的所有文件并采取业主可能要求的所有行动,包括将承包商的合同权利 合法地进行转让。这些将作为承包商取得终止付款的先决条件。 22. 争议的解决

合同双方出现争端,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因本合同产生而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此种争议通知之日后三十(30)日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起诉费县市人民法院解决。但承包商和业主的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因争议或正在进行中的起诉而改变。 23. 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正式签署日起生效。

承包商按合同规定提供了令业主满意的服务,且业主按合同规定全部支付工程款完毕或出现本章20.2或21.3,合同即告终止。 24.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本合同副本8份,双方各持4份。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 合同期限

A) 本合同从#1机组168试运结束到#2机组168试运结束后一年。 26. 合同续签

A)合同到期前3个月,双方商谈合同续签事宜。

B)合同到期因故未能及时续签,承包商应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合同续签或业主找到另外的承包商接管为止,其间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原合同的价格按月结算,但其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27. 补充条款:

合同签字后8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下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本项目的组织设计、组织机构 B)用于本项目的主要设备、工器具清单 C)用于本项目的人员详细情况

D)用于本项目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E)《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 F)用于本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 G)用于本项目的消耗性材料 H)用于本项目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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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维护承包服务招标文件(标段B)

业主: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职 务:

承包商: 公司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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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维护承包服务招标文件(标段B)

附件A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1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维护服

务合同(标段B)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有关要求

标段工作范围

#1机组及其辅助系统(包括公共部分,不包括本标段的起吊设备)、脱硫烟气系统设备、电除尘部分设备等。 维护设备范围

1、锅炉专业(具体详列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锅炉本体范围内设备及系统:

1.1.1锅炉汽、水系统:范围自锅炉范围内的给水母管至锅炉范围内的末级过热器出口蒸汽管道。包括:给水管道、省煤器及其联箱、下降管及分配箱、水冷壁及其联箱、汇合集箱及连接管道、延伸包墙、折焰角、分离器及进出口管道、前顶棚、后顶棚、后烟井四面包墙过热器、低温过热器、屏式过热器、末级过热器等系统受热面、减温系统及其附件(如疏水系统阀门、排气、冲氮系统管道阀门、安全阀、PCV阀、支吊架等附件)的日常维护及消缺,保证设备组运行良好。

1.1.2锅炉再热蒸汽系统:范围自锅炉分管范围内的冷再管道至锅炉分管范围内的热再管道。包括:冷再管道、堵阀、低温再热系统、高温再热器系统、热再热蒸汽管道、减温系统及其附属系统的疏放水阀门,排气充氮阀门、安全阀、支吊架等的日常维护及消缺,保证设备组运行良好。

1.1.3上述两系统中包含但未明确指出的、属锅炉分管范围内的各种阀门、支吊架及保温油漆等维护消缺工作。

1.1.4渣井、炉底关断门及液压油站,炉膛及烟风道看火孔、人孔门等。

1.1.5锅炉启动水系统,包括炉水循环泵、冷却泵、储水箱、扩容器、疏水泵及相关的管道阀门等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消缺工作,保证设备组运行良好。

1.1.6 从锅炉吹灰管道至脱硫岛减温减压器出口到用汽点属B标段;相应的减温水管路也属于B标段。 1.1.7从辅汽联箱至燃油泵房的油罐蒸气加热、伴热系统;磨煤机蒸气灭火系统,含减温减压器、减温水、安全阀等附件属于B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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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锅炉范围内的炉膛、烟风道的保温、炉衣本体刚性粱、张力板的维护、检查。 1.1.9 所有炉顶吊挂装置的检查和维护。 1.2锅炉风烟系统:

1.2.1空气预热器:范围自锅炉热灰斗出口烟道至电除尘器入口,包括空气预热器本体、上下轴承、换热元件、变速箱、出入口烟道、一二次风道及其挡板、密封自动跟踪装置、水冲洗系统、灭火系统、吹灰系统、冷却水系统等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消缺,保证空预器出入口烟风道不漏灰,变速箱及上下轴承不漏油,设备组工作状态良好;上述范围的系统、设备的保洁。

1.2.2、送风机系统:范围自送风机入口至锅炉前后墙的喷燃器接口。包括送风机本体、润滑控制油站、进口风道及消声器、出口扩压器、出口隔离挡板、上述范围内的风道(包含热风再循环风管)等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消缺,保证出入口风道不漏风保温完好,液压润滑油站及风机本体的轴承箱、液压调节装置无渗漏,设备组工作状态良好;上述范围的系统、设备的保洁。

1.2.3、一次风机系统:范围自一次风机入口至磨煤机冷热一次风的隔离门接口。包括一次风机本体、润滑控制油站、电机油站、进口风道及消声器、出口扩压器、出口隔离挡板、上述范围内的风道及补偿器等设备的的日常维护及消缺,保证出入口风道不漏风保温完好,液压润滑油站及风机本体的轴承箱、液压调节装置无渗漏,设备组工作状态良好;上述范围的系统、设备的保洁。

1.2.4、引风机系统:范围自电除尘器出口烟气隔离挡板至烟囱入口。包括引风机本体、轴承冷却风机、出入口隔离挡板及上述范围内的烟道、烟道补偿器、烟道附件等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消缺,保证出入口烟道不漏灰保温完好,风机本体的轴承箱无渗漏,设备组工作状态良好;上述范围的系统、设备的保洁。

1.3吹灰系统:范围自锅炉末过入口联箱及辅汽减压站至各吹灰器(含吹灰器)。包括炉膛吹灰器、伸缩式、半伸缩式吹灰器及其所在系统所有管道、隔离阀、调节阀、安全阀等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消缺及定期工作,保证系统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上述范围的系统、设备的保洁。

1.4锅炉制粉及燃烧系统:范围自磨煤机冷热风道隔离门(含隔离门)和原煤斗至喷燃器喷口。包括隔离门及门后的冷热风道、调节挡板、磨煤机本体、磨煤机润滑油站、液压油站、变速箱、对轮、地脚螺栓、磨煤机多出口阀、煤粉管道及附件、喷燃器组、燃油平台至点火助燃油枪范围内的油管路阀门、原煤斗(含疏松机等附件)、给煤机、给煤机出入口落煤管及联接器、给煤机出入口煤闸门、密封风机及其入口调节门、管道、附件等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消缺,保证系统内风道,煤粉管道及磨煤机本体不漏风不漏粉,设备组运行状态良好;上述范围的系统、设备的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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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锅炉区域内的仪用空气、杂用空气管道及阀门支吊架等的维护与消缺。

1.6静电除尘器:自进口封头法兰至出口封头法兰(包括反法兰及焊口),下至灰斗出口法兰在内的全部静电除尘器机务设备。

(1)附属部件(包括走梯平台、支承、保温结构)。 (2)灰斗。以灰斗下手动插板门为界(不包括手动插板门)。 1.7脱硫烟气系统

(1)从锅炉引风机出口原烟气烟道至吸收塔入口法兰(包括法兰)烟道系统,包括增压风机及其附件。

(2)从吸收塔出口法兰(包括法兰)至烟囱的净烟道系统,包括烟气换热器及其配套的所属系统及设备。

(3)脱硫旁路烟气系统。

(4)烟气系统附件、挡板门及其密封空气系统。 (5)烟囱的检查、维修。

2 汽机专业 (具体详列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汽机热力系统所包含的设备、管道、阀门、保温、压力取样测点、压力表、温度表、膨胀位移及其附件等。具体详列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汽轮机本体包括:缸体、转子、轴承、轴承箱、盘车、管道、阀门、就地仪表及附件等。 2.2汽轮机主再热蒸汽系统、高低压旁路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

2.3凝结水系统、凝杂水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包括凝结水泵、轴封加热器、低压加热器等设备。

2.4给水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除氧器给水再循环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包括电动给水泵组及系统、液力偶器及油系统、汽动给水泵组及系统、除氧器、除氧器再循环泵、冷油器、高压加热器等设备。

2.5开、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维护范围与自营分界详见标段分界部分)。

2.6抽汽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

2.7主机及小机本体疏水系统、高低压加热器疏水系统所有管道、阀门及其附件。 2.8汽轮机及小机轴封供汽、门杆漏汽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 2.9 EH油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

2.10汽轮机润滑油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包括冷油器、主油箱、顶轴油泵等设备 2.11汽轮机润滑油净化贮存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包括油净化器、主机油箱输送泵、主机油箱、小机油箱等设备。

2.12小机油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包括小机主油泵、顶轴油泵、滤网、冷油器等设备。 2.13循环水泵、电机冷却及润滑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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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密封油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

2.15循环水及其排水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自循环水泵入口钢闸门归本标段)包括循环水泵、冲洗水泵、排污泵、前池及其附件、清污机等设备。不包括水塔本体部分。

2.16凝汽器、真空及凝汽器胶球清洗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包括凝汽器本体及附件、疏水扩容器、真空泵组、胶球清洗装置等设备。

2.17辅助蒸汽系统所有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设备以机炉隔墙中心为界) 2.18氢气、二氧化碳系统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汽机房墙外一米内氢气管道为界。 2.19设备油务管理等(不限于设备加油、滤油等)。

2.20以上所有管道、支吊架、设备、阀门及基础的卫生清理。 3.电气专业

电气专业全部业主自己维护

4.化学专业:(具详列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水箱出口法兰以后。

4.2 凝结水精处理装置主管道及旁路管道及附件。(不包括精处理装置进出口电动门)。 4.3 汽、水取样系统一次门后焊口(或法兰)。 4.4加药系统一次门后焊口(或法兰)。 4.5制氢系统汽机房外一米内管道归本标段。 4.6凝汽器检漏装置。

4.7酸碱等药品的接卸和添加

4.8汽、水取样、酸洗等系统设备。 4.9热力系统加药系统。 5、热工专业

本标段内热工专业原则控制系统由招标方维护(招标方负责的范围见附件C),本标段维修维护范围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本体设备上用于控制的测量、控制元器件、控制设备的机械部分。

5.2就地电动执行机构的变速传动机构等机械部分(包括变速箱内加油、手轮、摇柄等)由投标方维护。伺服电机、电气控制回路和反馈回路设备、行程开关、电缆、接线盒等由招标方维护。 5.3所有温度元件保护套管的安装维护(包括壁厚和材质检验等)。

5.4就地本体设备所配带显示的压力、差压、温度、流量、液位、料位、振动等不带远传的测量表计。对于强检和定检的检测仪表,由投标方提出检验计划,定期送招标方热控标准计量室进行检验。发现超过周检计划的检测仪表或控制设备仍在使用的,除强制进行检验外,按招标方的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5.5所有仪用压缩空气系统管路的母管、分路管道。其分界点在热控专业用气设备的通径小于(等于)DN10的仪用阀门(如果有)的入口或空气过滤减压阀(如果有)入口,根据仪用空气流向,以前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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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界点。对于电磁阀集中控制箱,以控制箱为分界点,箱内和箱后管路由招标方维护,根据仪用空气流向,箱前管路由投标方维护。

5.6气缸式气动执行机构的阀体、阀杆、气缸、手轮、摇柄及其他机械部分由投标方维护。定位器、行程开关、电磁阀、保位阀、位置转换器、I/P转换器、减压阀、进气阀、气源管路、电缆、接线盒等由招标方维护。

5.7薄膜式气动执行机构的阀门同5.6条。

5.8 冷却油、润滑油、控制油等油站的电磁阀或电液转换器的电磁阀线圈由招标方维护,电磁阀阀体(内部衔铁、弹簧等)由投标方维护。

5.9现场与本标段联系密切的联动控制设备的机械部分安装定位归本标段专业,并负责配合设备调试。 5.10本标段内用于工艺介质(油、气、汽等)控制的所有阀体、阀杆等机械部分。

5.11安装在管道上的流量孔板、风量和风速测量装置、喷嘴元件、液位测量平衡容器、取样水室等设备的安装。

5.12吹灰器本体设备(包括电机)。 5.13主厂房空调集中控制系统的机械部分。 5.14就地设备本体内的设备照明、本体内的加热器。 5.15本标段内的电缆夹层、电缆桥架。

5.16本标段本体设备上的仪表(不含远传仪表)。

5.16本标段工艺介质的流量、压力、差压、液位等参数测量远传仪表的取样管路,根据介质流向,以测量仪表(变送器、开关等)前最后一道阀门为界,最后一道阀门由招标方维护,最后一道阀门前的管路、设备等由投标方维护(以差压变送器为例:最后进入变送器的正压侧和负压侧的两只二阀门、一只平衡门、两只或四只(串联)排污门由招标方维护)。 6、公共系统

6.1本标段范围内的工业水(包括开闭式水)。

6.3本标段范围厂房内的地沟、排水管道及临时防汛潜水泵等。

6.4本标段范围内地下管(沟)网系统及其设备、阀门、管道等,含工业水、排水等所有管道、沟道、阀门井、排污井、检查井等。

6.5本标段机房内所有电缆沟道、桥架属于本标段。

工作内容(各专业提修改建议)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包范围内设备、系统机务、化学、电气、热工设备的巡视、维护消缺、保养(含全部加油、换油、滤油、加换各种填料等)工作,承担设备和系统的人工、常规机械清垢及化学、特种机械清垢的配合工作,承担设备和系统的抢修、缺陷消除、更换设备、电缆及附件维修、更换备品、配件及治理“七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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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范围内设备、系统安全文明生产、卫生保洁工作(含设备、管道、管线、各种辅助设备、电缆夹层、电缆沟道、电缆桥架、电缆、多家交叉维护设备系统的卫生保洁均归本标段负责,其余按设备责任划分)。污染了其他标段的设备和地面要无条件及时清理。

3、 承包范围内设备、系统及配套的全部钢支架、钢桁架、支吊架、梯子、平台、基础、扶手、各种标识标牌以及油漆保温的维护修复工作;各种设备的定期加油及保养工作。

4、 承包范围内检修专用工具、器具的维护及定检配合工作;电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和管理。 5、 承包范围备品配件、装置性材料计划编制;备品备件计划编制;技改项目计划、各种试验项目编制(包括方案);大(小)修质量监督;装置性材料、备品配件领用、需外委加工件的联系、监督和运输等工作。

6、 对维护、抢修时更换下的设备或部件进行修复。

7、设备管理(设备分工、设备缺陷管理等)、技术管理及技术监督工作要执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的制度和标准。

8、负责承包范围内设备各种标志、标牌、设备铭牌的维修工作。 9、参加检修规程的修编工作,并提出修订意见。 10、编制设备检修工艺卡。

11、配合业主进行设备评级及其他工作。

12、进行设备零部件、配件的设计、测绘,并负责安装。 13、承包范围内设备的状态检测,消除设备隐患。 14、承包范围内设备的各种措施、方案的编写。

17、鼓励采用先进的检修、维护工艺和方法;根据国电集团公司或费县发电有限公司对维护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响应;特别根据需要,可能在正常工作范围外进行清理卫生和一些简易的制作,承包商必须响应。

18、负责本范围内资料的整理、设备台帐的建立并按要求进行资料归档工作。 与其它标段的分界

1、本标段与C标段(#2机组)的分界

1.1锅炉设备、汽机设备以#1、2机组对称轴线为界。 2、本标段与A标段(起重设备)的分界

2.1 起重设施所有机务部分,直至生根处,含生根焊缝或螺栓,及爬梯、护笼等属于A标段。 3、化水专业与B标段的分界

3.1 所有化学相关的管路及阀门、附件,一次门前(含一次门及出口法兰或焊口)属B标段。 4、热工专业与B标段的分界

4.1本标段工艺介质的流量、压力、差压、液位等参数测量远传仪表的取样管路,根据介质流向,以测量仪表(变送器、开关等)前最后一道阀门为界,最后一道阀门由招标方维护,最后一道阀门前的管路、设备等由投标方维护(以差压变送器为例:最后进入变送器的正压侧和负压侧的两只二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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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平衡门、两只或四只(串联)排污门由招标方维护)。

4.2本标段内没有一次门、二次门的取样点以取样筒(或套管)的第一个活节为界,活节(包括活节)以前属于投标方。

5、电气专业与本标段的分界

5.1 电机基础和靠背轮螺栓拆装、找中心,属B标段。拆装电机侧靠背轮由电气负责。

5.2 电机的起吊、移位分工:电气和机械单独检修时,谁需要电机移位谁起吊,当电气和机械都需吊电机时,由电检起吊。任何情况下电机拆装接线均由电气负责,对轮的找正由机械单位负责。 5.3 电机基础的新建、改造(包括贴磁瓦)、新电机的安装由机械专业负责。 5.4 电机的滚动轴承、滑动轴承由电气负责,电机的润滑油系统属电气标段。

5.5 生产临时工作需要接电源时,使用部门首先向电气检修提出电源容量,安装地点,由使用单位提供电缆、配电箱等,电气负责接至所用临时盘上。对于电焊机、手提电钻、砂轮、行灯等软电源线,由使用单位负责准备,大、小修由电气负责管理,使用单位接线。日常运行由电气运行负责管理,使用单位接线。

5.6 空压机电气主回路检修维护归电气;控制部分、压力、温度、行程等接点及引出线的检修维护归热工,双方的分界以电控箱的接线端子为界。电加热器属机械单位,接线及试验属电气(其它设备的加热器均参照执行)。空压机箱内部的电机需拆出检修时,由锅炉专业负责将空压机外壳拆除。

5.7发电机气密性试验归电气,漏点检查和处理由设备所属专业进行(包括日常运行中的检查和处理)检查出的漏点由设备所属部门处理,发电机端盖的拆装归电气。 5.8 所有油站电加热器的由机务负责,电气负责接线及试验。

5.9 全厂公用工具车、电动工器具等由电气专业负责进行电气试验,但不负责维修。 5.10 设备基础卫生属于乙方。

6、本标段与D标段的分界 本标段与D标段的分界为:

6.1原烟气管道系统以吸收塔入口法兰为界,不包括法兰。 6.2净烟气管道系统以吸收塔出口法兰为界,不包括法兰。

6.3脱硫辅助蒸汽管道系统以减温减压器出口焊口为界,不包括焊口。

7.本标段与燃料的分界线为犁煤器落煤斗,落煤斗及以上属燃料,落煤斗以下部分属B标段。 8、自营项目与本标段的分界

8.1等离子点火器的拆卸、螺栓拆装属B标段负责,自营方负责等离子点火器机务部分的检查和维修。 8.2 启动炉锅炉房以外至辅汽联箱的蒸气管道、保温、管件、支吊架属于B标段。

8.3主厂房以墙为界,墙内燃油系统所有机械式流量计、管道、阀门、滤网及附件等属B标段 8.4 压缩空气系统以机务空压机房储气罐出口法兰为界,法兰后的设备、管道、阀门机务部分属B标段。法兰前的部分属自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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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除渣系统以锅炉排渣口水封门为界,水封门及以上属B标段。

8.6开式循环水系统:自开式循环泵入口电动门前法兰至各设备冷却用进回水支管与母管焊口(包括焊口)为自营范围,包括开式循环泵、进出口电动门、逆止门及设备、管道附件。

8.7 闭式循环水系统:自闭式膨胀水箱出口焊口至各设备冷却用进回水支管与母管焊口(包括焊口)为自营范围,包括闭式循环水泵、进出口电动门、逆止门及设备、管道附件为自营。

8.8 发电机定子冷却水系统:设备、管道、阀门包括水泵、冷却器、滤网、交换器等附件。 8.9 冷却水系统:自凉水塔进口电动门前法兰至循环水泵入口电动门出口法兰为自营范围,包括#1、2水塔联络门。

业主维护工作范围及内容见附件B

附件B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

业主维护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机务专业(机、炉、化、燃、脱硫除灰)

序号 1 2 3 4 锅炉钢架: 钢架、楼梯、平台、栏杆及膨胀指示器。 锅炉火监冷却风系统,包括: 火监风机(两台)、管道及各阀门等。 锅炉负压除尘系统。 等离子点火系统: 所有等离子点火机务部分,包括管道、阀门、水泵、风机等。 5 辅汽系统: 启动锅炉房内的所有设备(受热面、水泵、风机、油枪、吹灰器预热器)、管道、阀门等。 6 压缩空气系统: 包括空压机(4台)、储气罐、净化装置(3台)以及管道阀门等。 7 锅炉点火助燃油及炉前油系统: 燃油泵房内供油泵、卸油泵、污油泵、污水泵、油罐等(不包括点火油枪)。 8 除渣系统: 捞渣机至渣仓的所有设备及系统,包括捞渣机及油站、渣仓、储气罐、排污泵、渣水循环泵、水池、管道阀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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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系统)名称及范围 自营模式建议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维护承包服务招标文件(标段B) 9 10 锅炉本体范围内的渣井、炉底关断门及液压油站,炉膛及烟风道看火孔、人孔门等。 冷却水系统电动滤水器,包括: 管道、阀门、冷却器等附件。 11 12 13 14 厂区采暖加热站: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 仪用压缩空气系统设备及附件 汽机房内氢气、二氧化碳、氮气及氢系统设备、管道、阀门等附件。 发电机定子冷却水系统: 设备、管道、阀门包括水泵、冷却器、滤网、交换器等附件。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等附件(不包含于消防控制及火灾报警系统所有设备,其接口按热控专业设备接口执行)。 公用水泵房及雨水泵房设备,包括: (1)生活稳压水泵2台、工业水3台(包括二期2台预留)、消防水泵和柴油机消防水泵(但不包括消防柴油机)、消防稳压水泵2台、消防压力罐、空预器清洗水泵3台、排水泵2台、生活水池、工业水池、消防水池、暖通、通风设备及其管道、阀门、压力表及泵房内的附件等。 (2)大小雨水泵(5台)、废水回收泵(3台)、排污泵(1台)、潜水泵及其附属管道、阀门等。 汽机房内低压水泵及其系统,包括: (1)开式、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包括水泵、阀门、滤网、压力表、管道等附件。 (2)工业水系统。包括水泵、阀门、滤网、压力表、管道等附件。 汽机房内检修用气管道阀门压力表等附件。 循环水泵房转刷网篦清污机、循环水入口钢闸门系统支架滤网等附件。 锅炉补给水系统: 除外包项目外所有管道、衬塑管道、阀门维护更换等,包括化水室外管道、阀门,机械搅拌澄清池本体阀门、管道以外的阀门、管道等;水泵间所有水泵、,室外废水泵等 工业废水系统: 除酸碱系统以外的室外所有管道、阀门、水泵 循环水加药系统: 循环水处理室外至凉水塔加药管道、阀门的疏通与维护工作。 含煤废水、含油废水、生活污水系统:本体阀门以外的所有管道、阀门的维护工作。 净水站系统: 包括一体化净水器、管道混合器、凝聚剂加药装置、助凝剂加药装置及本体阀门、管道等所有的阀门、管道,无烟煤和石英砂双层滤料的添加及维护。 全厂采暖管道、阀门、暖气片等。 煤厂除尘系统: 煤厂喷洒水,输煤清扫清水系统,输煤清扫污水系统,皮带机喷雾抑尘系统包括设备、清水泵、污水泵、管道、闸阀、止回阀、喷头、软管、手动冲洗器等附件。 33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维护承包服务招标文件(标段B) 27 输煤系统辅助设备,包括: (1)除铁器8台。 (2)燃料区域内的采暖包括管道、阀门、暖气片等附件。 (3)燃料区域消防系统包括消防水栓、消防箱、消防带等, (4)燃料区域的通风系统。 (5)动态轨道衡设备的机械部分。 (6)电子皮带称的机械部分。 (7)循环链码装置的机械部。 (8)刮水器。 28 叶轮给煤机,包括: 本体及行走机构、喷水除尘、叶轮、驱动、密封挡板等附件。 皮带输送机,包括: 支腿、中间架、托辊、清扫器、缓冲床、头部驱动滚筒、尾部滚筒、拉紧滚筒、梨煤器、落煤管衬板等附件。 29 30 火车入场煤采样,包括: 采样系统、门式大行车、皮带机、粉碎机、缩分机、斗式提升机、设备架体及落煤管、样品收集器等附件。 碎煤机、滚轴筛, 包括: 本体、减振阻尼器、偶合器、减速机、环锤﹑环锤轴﹑筛板、转子、筛轴、筛片、衬板等附件。 脱硫系统: (1)、脱硫区下水管道利用循环水系统 (2)、脱硫区上水管道系统(生活给水、消防水管道、工业水管道) (3)、脱硫区采暖系统 (4)、脱硫区通风系统 (5)、脱硫区消防系统 (6)、工业水管道系统(工业水箱、工业水泵)母管及阀门。其他各设备用水管道以与母管的焊口为界,支管阀门及管道为设备所在单位负责。 (7)、工艺水管道系统(工艺水箱、工艺水泵、除雾器冲洗水泵)母管及阀门。其他各设备用水管道以与母管的焊口为界,支管阀门及管道为设备所在单位负责。 (8)、检修用压缩空气系统 3自主厂房来气经过检修用压缩空气罐(6m)至各设备检修用气。母管为自营维护,支管为外包范围,以焊口为界。 (9)、仪用压缩空气系统 3a、自主厂房来气经过检修用压缩空气罐(15m)至各设备检修用气。母管为自营维护,支管为外包范围,以焊口为界。 3b、自厂区压缩空气管道经2m储气罐22.55m的脉冲布袋除尘器。以布袋除尘器的第一个焊口为界)。 气力除灰系统 31 32 33 34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维护承包服务招标文件(标段B) (1)、电除尘下气化风管道及阀门。 (2)、除尘器下仪用压缩空气系统。 (3)、除尘器下输送用压缩空气系统 (4)、除尘器下输灰管道系统 (5)、输灰架空管道系统 (6)、空压机房气化风系统 (7)、空压机房设备 (8)、空压机管道系统 (二)、热工专业

序号 1 热工专业全部自己维护(见热控专业维护工作范围及内容) 设备(系统)名称及范围 模式建议 (三)、电气专业

序号 1 2 电气专业一次全部自己维护(见电气专业一次维护工作范围及内容) 电气专业二次全部自己维护(见电气专业二次维护工作范围及内容) 设备(系统)名称及范围 模式建议

热工业主维护工作范围及内容(凡未在本清单中开列的热工维护工作,均属于外包范围): 1、DEH、MEH、TSI、TDM、ETS、锅炉炉管泄漏检测控制系统软硬件设备维护。

2、全厂辅助车间包括凝水精处理程控系统、化学水处理程控系统、综合水处理控制系统、工业废水处理程控系统、生活污水处理控制系统、主厂房化学加药系统、输煤程控系统、脱硫程控系统、气力除灰程控系统、制氢控制系统等就地热工测量元件、热工控制设备维护 。

3、主厂房DCS分散控制系统软硬件维护、全厂辅助车间PLC程序控制系统软硬件维护。

4、全厂热力系统中热工控制设备的压力、差压、温度、流量、液位、料位、振动、转速、速率等参数的测量元件维护。

5、炉前燃油系统的油枪及点火枪附属的热工设备(含就地柜);火焰检测控制系统,包括火检探头、火检放大器柜等测量元件维护。

6、汽包水位电视系统、炉膛火焰电视系统、脱硫岛工业电视系统、输煤工业电视系统热控设备维护。 7、集控室硬操台、集控室工业参数显示仪表维护。 8、吹灰程控系统软件及就地接线盒、限位开关的维护。

9、电动执行机构、气动执行机构、电动阀门控制的热工设备的维护。 10、热工维护范围内设备的就地盘、箱、柜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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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热控维护范围内的设备电源及其电缆、伴热系统维护。 12、等离子点火程控系统PLC柜、软硬件及测量元件的维护。 13、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热工软硬件设备维护。 14、热控范围内的热工仪表校验。

15、仪用压缩空气支管路及其阀门、就地箱柜、设备附件等。 16、热工仪表取样管路、仪表阀门、排污系统维护。 17、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18、热控仪表管路伴热装置(含伴热电源)。 19、热控设备电源及其电缆。 20、电接点水位计及其二次表的维护。 21、空调自动系统的热工部分。 22、热控所有电缆的更换。

电气专业一次维护工作范围及内容 全部电气设备

电气专业二次维护工作范围及内容 全部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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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履 约 保 函

致: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鉴于 (承包商名称,法定地址,以下简称承包商),和你方于 (签约日期)签订编号为 合同(合同名称),承担实施 (项目名称)。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商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本银行 (担保人名称,法定地址),同意为承包商出具此项保函。

本银行在此作为担保人,代表承包商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相当于合同总价的10%)的责任。当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违约而使你方造成经济损失,你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商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你方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项目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直至合同终止后60天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D

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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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应提供与服务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劳务和职员,包括但不限于:

(i) 一名项目经理或其他代表(“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此名代表须是承包商组织机构的正式成员,他应从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一直到项目完工终止常驻工作现场并设立管理办公室,并且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并有权代表承包商执行本合同。

(ii)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同类型机组维护经验,这些人员应直接向承包商项目经理负责。

(iii) 安监人员的职责就是确保按照本合同工作和提供的服务都是以安全的方式进行的,他们均应直接向承包商总部的高层领导汇报,而不是向工作现场的项目人员汇报。

(iV)特种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对上述第(i)、(ii)、(iii ) 类人员的选派,应与业主协商并取得业主的认可。承包商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前,不得对任何属于该第(i) (ii)、(iii)类人员进行替换。业主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更换任何职员(不论是否曾经业主事先审批),并以可为业主接受的人员代之。承包商雇用的所有工人及劳务人员的雇用条件应符合中国劳动法及其他适用条例。

2.承包商的项目经理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是承包商的授权代表,其应将全部时间用于指导项目的实施。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应接受(代表承包商)本合同项下的一切通知、指示、认可、批准、证明、决定及其他往来信息,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的项目经理不论何时离开工作现场,都应指定业主能够接受的人选代理其职,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可随时将其权力、职责和管辖权委托给任何人,而且可以随时取消任何该等委托。任何该等委托或取消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在业主收到由承包商的项目经理签发的、说明委托或取消的权力、职责和管辖权的内容的通知之后方可生效。

3. 承包商的人员使用

承包商只应聘用(或促使聘用)那些在其各自的专业和职业中工作认真并且是充分合格的、熟练的、经验丰富的人员〖专业检修专责岗位由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职称,在同类电厂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专业检修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业班组班长(技术员)岗位由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中级工证书,在同类电厂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从事班长(技术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检修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如果业主认为承包商在设施或项目中所聘用的任何人,包括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有如下表现,可建议承包商撤换(或促使撤换)此类人员:

(1) 坚持错误行为; (2) 不称职或玩忽职守; (3) 不符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4) 坚持任何危害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任命(或促使任命)一名合适的、为业主接受的人员替换上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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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危害治安的行为

承包商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任何分包商的职员和劳务人员)的或他们中间的任何非法的、聚众闹事或危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设施附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侵害。

附件E

承包商职责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系统的目的是确保所有在现场进行工作的承包商符合以下要求: 政府法律法规及条例; 安全、健康、环保、品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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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制度提供的管理程序,使承包商员工能识别危险,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安全、健康、环保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现场提供服务的承包商的职责,包括现场人员健康、安全及环保、合同实施、工程质量责任等。 3 执行程序 3.1 安全和健康责任

3.1.1 在开始工作前,承包商应当与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对于现场工作的适用性,且安全措施须覆盖全部工作内容。

3.1.2 承包商现场主管应和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起按《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管理制度》中的“承包商施工安全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3.1.3 承包商应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中规定的安全及健康要求、发包方现场安全、健康要求,以及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提出的具体安全要求。

3.1.4 承包商应将安全措施及相关的安全规定提供给其员工,以便他们能识别危险,防止事故发生并确保其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3.1.5 承包商有义务保护其员工以及其他可能受工作影响的人员的安全。

3.1.6 承包商有责任确认在执行每项工作时,为其员工提供足够劳动安全保护,并负责提供安全保护器具的相关培训,确保正确使用安全保护器具。 3.2 环保责任

3.2.1 承包商在现场工作时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3.2.2 所有在现场的承包商人员均应接受有关废弃物管理及卫生要求的指导,确保他们能完全执行这些程序,以有效地实现环境管理目标。

3.2.3 在开工前,应将有关进入现场的任何化学物质类型及数量的详细清单提交给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同时还要提交有关这类化学物质的储藏、存放及处理的信息。 3.2.4 现场所有存放化学原料的容器均必须标上明示标签。

3.2.5 如果承包商使用化学品,每日应向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提交一份化学品数量及种类的记录表。 3.2.6 除非经过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批准,否则禁止在现场使用任何损害臭氧层的物质。 3.2.7 禁止将化学原料排放到现场任何排水系统内。 3.3 现场清洁和清扫

3.3.1 承包商应当填写“承包商工程通告”表并把它张贴在工作现场醒目的位置。

3.3.2 承包商应当随时按照发包方现场负责人要求的标准保持现场的清洁卫生,并遵守发包方的规定。

3.3.3 施工作业完成后,承包商必须在48小时内把所有的原料、工具、设备和残留物清除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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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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