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更新时间:2023-09-24 03:19:01 阅读量: IT计算机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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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核心内容: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价值和增加要求担保,可以处分抵押权本身和次序,比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可以比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等等。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什么是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物(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用来为债权人债权提供担保的财产。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保全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定,并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有权对抵押物为使用、收益,因而即有可能发生对抵押权的侵害,而致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抵押权人特设下述权利: 1、停止侵害请求权
当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这种侵害可以是积极作为的侵害,如对树木的砍伐,土地的毁损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侵害,如对机器不为必要的修理等。需要指出的是,抵押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也不要求这种损害已达到使抵押权人不能完全受清偿的程度,只要侵害行为足以减少抵押物的价值即可,这是抵押权不可分性的必然要求。抵押权不可分性要求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抵押物任何一个部分的损害均构成对抵押权的损害。 2、恢复价值请求权和增担保请求权
当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即增担保。但是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可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二)抵押权处分的权利
抵押权的处分权为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和对抵押权次序权的处分权二种。 1、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又可分为抵押权的抛弃和抵押权的让与两种形式,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的一种利益,权利人当然可将其抛弃。一般地讲,抵押权抛弃后,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但也有个别国家规定,债权人可为同一债务人的他债权人的利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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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抛弃其抵押权,也即是说只是使抛弃人和受抛弃人处于同一位次,于抛弃人的抵押权位次上依抛弃人应得的受偿额,按其债权额的比例优先受清偿。抵押权的让与因抵押权的从属性质,在各国受限较严,一般只允许其与所担保的债权同时让与,而不得就抵押权单独转让。
2、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权
抵押权次序是指于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的次序。次序对抵押权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利益。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分为次序的抛弃和次序的让与两种。
对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各国一般规定先次序的抵押权人可以为同一债务人的特定的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其次序。此时抛弃人与受抛弃人成为同一次序,共同对先次序抵押权人的原担保额依债权比例优先受偿,这种次序抛弃对其他抵押权人不生影响。也有国家规定先次序抵押权人可为全体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次序,成为次序最后的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是指同一债务人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得将其次序为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而让与之,次序权的让与仅以让与人的债权额为了限度,发生效力。 (三)优先受清偿权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的担保价值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享有优无受清偿权是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抵押权人的最重要的权利。优先受清偿权被认为是抵押权的基本效力。抵押权人,优先受清偿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1、就抵押财产的价值,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清偿。
2、于同一抵押财产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先次序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次序的抵押权受清偿。
即后次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清偿后的财产价值受清偿。 3、当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人得基于其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行使别除权,使其不被列入破产财产。
对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得优于国家收取捐税的权利,各国规定不一。日本国税征收法明确规定捐税原则上优先于抵押权,我国台湾认为捐税只享有与普遍债权人相同的待遇,我国破产法(试行)中则规定捐税只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而不能优先于抵押权。笔者认为国家征收捐税的权利是从国民利益出发而向生产经营活动者征收一定款项的权利。其性质实际上属于债权而非物权,而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效力无疑应高于作为债权的国家征收捐税的权利。而且既然国家捐税征收权属于债权,其效力也不应高于普遍债权,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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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所以,就抵押权、国家捐税权与普通债权关系的规定,以我国台湾的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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