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后勤部门薪酬体系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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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事业单位后勤部门薪酬体系建设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实现后勤人事分配制度的规范化、合法化、制度化、精细化,在借鉴同行业薪酬管理体系基础上,立足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坚持政策性、公平性、导向性、操作性原则,进一步划分岗位类别,建立起充分体现岗位差别的工资分级管理的薪酬体系。

后勤集团社会用工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人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加班费、其他等8项。各项薪酬的标准、适用对象、调整机制等如下:

二、基本工资 1.释义

基本工资为员工的保障性工资。 2.适用对象

所有社会用工均享有基本工资。 3.标准

按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当前为1160元/月)。 4.管理及调整机制

在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出台时,依据该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二、岗位工资 1.释义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性质、工作量、贡献程度、工作难易程度、知识含量、技术要求、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遵循分类设岗、以能聘岗、岗位分级、岗变薪变,动态管理的原则。

2.适用对象

所有社会用工均享有岗位工资。 3.标准

结合目前工作实际情况,集团岗位工资分为6大类54级:一、二类为普通岗位,各分10级;三、四类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每类分12级;五类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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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骨干、六类为集团中层管理岗位,每类分5级。不同的类别、级别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详见岗位工资等级标准表(附表1):

4.管理及调整机制 岗位工资按如调整说明:

(1)自2014年度起,获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系统举办的服务技能比赛个人前三名或团体前三名的员工可在原有级别的基础上晋升1级(不重复调级),并从下一年度的1月起执行。

(2)自2014年度起,连续三年在年度工作考核成绩“合格”或连续两年在年度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且未调整过岗位工资的员工,岗位工资可以晋升一级,并从下一年度的1月起执行。

(3)岗位变动后,从新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新岗位的工资标准调资。 三、工龄工资 1.释义

工龄工资是指依据工龄长短进行调整的工资项目。 2.适用对象

在集团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3.标准

工龄工资按如下标准执行:

序号 1 2 3 4 5 6 1年以下 1年以上3年(含)以下 4年以上5年(含)以下 6年以上7年(含)以下 8年以上9年(含)以下 10年及以上 工龄段 标准(元/月) 0 10 20 30 40 50 4.管理及调整机制

从员工进入集团工作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员工连续工作的时间。如员工有离职后再入职情况,按最后入职时间计算集团工龄。

四、人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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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释义

人才津贴是指根据后勤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引进、培养的专业人才所享有的专项津贴。

2.适用对象

在二至六类岗位的社会用工制人员享有人才津贴待遇 3.标准

具有研究生、本科生学历人员每月发放补助100元; 具有大专学历人员每月发放补助50元。

其它特殊引进技能人才、业务骨干,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管理及调整机制

人才津贴待遇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称职”的人员,全额发放人才津贴;成绩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人员,取消下一年度人才津贴。

五、季节补贴 1.释义

季节补贴是由于季节的变化,造成因工作量的不同而形成工作旺季、淡季之分,在工作量较多的旺季给予员工一定的季节补贴。

2.适用对象

实行季节性工资调整机制的员工。 3.标准

发放标准为旺季150元/月。 4.管理及调整机制

季节补贴按岗、按季发放,业务淡季不发季节补贴。 六、在岗休息补贴 1.释义

在岗休息补贴,是发放给在岗休息时间较长的岗位员工的非工资性专项补贴。

2.适用对象

补贴对象为经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值班岗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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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

在岗休息补贴分为5元/班、10元/班、15元/班三个等级。 4.管理及调整机制

以班为发放单位,每工作日(24小时)为一个计算单位(班)。根据各岗位的《岗位说明及确认书》确定的在岗休息时间,发放等级根据在岗休息时间长短、岗位技术要求等因素,由人力资源部核定。

七、绩效工资 1.释义

根据各部门工作绩效和经营效益情况,以及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贡献,以体现奖励性而设置的工资。

2.适用对象

原则上包括集团所有在岗社会用工。 3.标准

根据集团年度工作效益和员工本人的业绩贡献制定。 4.管理及调整机制

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各部门自行制定,报集团批准后实施。 九、加班费 1.释义

加班费包括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

延时加班:是指在单位规定的出勤日工作时间之外,经用人单位领导安排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的工作时间为延时加班。

休息日加班:是指在单位规定的休息日,经用人单位领导安排需出勤工作的,休息日出勤工作的时间为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调整,不完全等同于周六、周日。

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经用人单位领导安排,需出勤工作的,出勤工作的时间为法定节假日加班。

2.适用对象

全体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员工 3.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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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费计算基数,统一规定为7元/小时。 (2)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

延时加班费=7元/小时×加班小时数×1.5倍; 休息日加班费=7元/小时×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元/小时×加班小时数×3倍。 全体员工的加班时间准确到小时数计算。

以效益计提方式计发薪酬的员工,鉴于加班时间内已计提当日薪酬,所有类型加班费减半发放。

4.管理及调整机制

(1)所有加班需由具体工作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加班事由和加班小时数,经主管领导同意,由人力资源部审批。特殊紧急情况如抢修作业等应及时补报。加班时间由各用工部门根据加班的实际情况,在月考勤统计表中统计。

(2)延时加班与休息日加班,员工可以申请积攒工作小时数,在工作日申请补休。已补休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加班费。

(3)每月的加班小时总数,除《劳动法》第42条规定之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依法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4)非经领导指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内,员工自行加班的,不作为加班费发放的依据。因工作的灵活性,经领导许可在非工作场所加班的,在提供工作成果后可以认定为加班。

(7)加班费需由业务分管领导、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分别审核后,总经理审批。业务分管领导对各部门加班费总额进行控制。

(8)所有类型加班费,于实际发生的次月按月发放。

由各部门根据员工每月实际加班情况,且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国家规定核算加班费。

十、其他薪酬

因学校历史遗留的用工体制问题,原校集体制员工按岗位核算工资后超出部分放入其他项目。员工岗位不变则该项目标准不予变动,不累计计算;岗位变动,按新岗位标准调整。

十一、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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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方案经后勤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岗位工资等级标准表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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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zm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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