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手册
更新时间:2024-01-02 09: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目 录
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三、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 五、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六、海南大学关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的规定 七、海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 八、海南大学考场规则
九、海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 十、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十一、海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十二、海南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则
十三、海南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实施细则
十四、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十五、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十六、海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暂行) 十七、海南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十八、海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十九、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二十、海南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二十一、海南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二十二、海南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二十三、海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二十四、海南大学校园管理规定 二十五、海南大学书刊借阅管理条例
二十六、海南大学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管理规定 二十七、海南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附录一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附录二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附录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附录四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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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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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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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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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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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学期累计1/4以上(含1/4)时间未到课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4.需要更改或终止修读,须到修读专业的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5.修读期间,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若达到试读或因各种原因退学者,修读资格自动终止。 6.修读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7.主修专业已获得毕业资格,但辅修专业尚未修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修读。延长一年后,若自愿终止,本人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发相应课程学习证明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承认。
学校与境外高校合作协议派出学习的学生的学习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缺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缺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均不得参加第一次重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参加毕业前的重考。
第十八条 学生有因伤、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正常时间内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而需要缓考的学生,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缓考。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将缓考事项及时通知相关的任课教师和学生。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3—4周内进行,其学分及绩点计入该课程所在学期。如缓考不及格或在缓考时间内仍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参加毕业前的重考。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不能申请缓考。
第四章 考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学习活动,应当事先请假。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请假的,必须附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因事请假者,必须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骗取准假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早操、上课(含劳动课)及学校安排政治学习、集体活动。
第二十二条 考勤计算办法
(一)缺勤一节课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二)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三)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算。 (四)早操、升国旗缺勤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五天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由学院作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登记。
(二)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三)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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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课论处: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经被批准者。 第二十五条 考勤工作安排
(一)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学院各班级考勤工作。
(二)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每月都必须对上月份各项考勤进行统计,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做好考勤存档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督促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学生考勤工作。 (四)经批准请假的学生名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抄送学院教研办备案,由学院教研办负责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BT2]第五章 基本学制、提前毕业和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 本科教育基本学制除特殊专业外为4年,学生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服兵役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三年内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应修的最低学分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学课程的学习平均绩点必须达到3.60以上。 (二)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时间为第三学年的第二周,逾期不予办理。学生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受理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
(三)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到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海南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由教学秘书审查,并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经教务处领导审批后,所在院系方可安排其毕业论文(设计)与毕业实践教学。 (四)因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休学、专升本、保留学籍等)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在修读过程中,若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五)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不能提前毕业,应当继续修读所培养方案规定的所需学分,除特殊专业外基本学制仍为四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达16.0以上学分;
(二)第二学年以后(含第二学年)已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达20.0以上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不及格课程较多或当学生学籍所在年级按基本学制计算已到毕业年限时,可自愿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应当在当年5月份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等手续,学籍转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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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相关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我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12月份的各第一周内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高校就读,先到所在学院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院领导审查同意后,将该生《转学申请表》、在校表现的操行评语鉴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和近三个月内体检表一式两份(原件)送交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在征得转入院校同意后,报有关两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正式的转学手续。学生必须办妥离校手续后,才能办理档案,户口的迁移手续。 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或由学校直接决定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伤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故一个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总学时的1/4者; (三)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周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全学程休学时间共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休学学生必须办妥休学手续后离校,费用自理。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补贴。 (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七)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医疗方面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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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退役后一年。其他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身体康复体检证明和品行表现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凡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近半个月内已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按时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同专业停止招生,可安排在校内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延长修业年限,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者; (二)除另有规定外,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仍不能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长休学者;
(四)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作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因病、伤不能自行回家的,由所在学院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学生接到学校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办理的,学校不予办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退学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当学生学籍所在年级按基本学制计算已达毕业年限时,仍未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延长修业年限者,则按学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毕业或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取得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各方面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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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修的课程应按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核均按原所在年级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符合《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修读不及格的课程。结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校安排一次重考,或申请跟其它班级一起重考,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重考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不得再申请重修或者重考。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或者学习期满仍不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批准进行教学试点改革的学生,其学籍管理可按学校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8级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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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业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分制是相对于学年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它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在规定的年度内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第三条 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结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专业目录,制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规范专业课程结构。按修课形式分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自由选修课两分类,自由选修课由专业自由选修课和文化素质选修课构成。
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为使学生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限制性选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的学科发展方向限定学生修读的课程。
自由选修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体现相关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
在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内学分中,必修课学分约占70%;选修课学分约占30%,其中学生应当修读文化素质选修课7-10学分。原则上,学生应当选修非本学科的文化素质选修课程。
第五条 学分的计算
学分与学时相对应,最小单位为0.5。 (一)理论课为16学时1学分; (二)体育课为32学时1学分;
(三)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为32学时1学分;
(四)实践课为独立计学分的课程或课程群实习,一般每周计1学分,但1门课程实习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五)毕业生产、实习为5学分,共计5周;
(六)毕业论文(设计)为8-10学分,共计8-10周。
第六条 学分由课堂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学分、奖励学分构成。奖励分计入自由选修课的学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学分绩点采用学分绩点评定方法,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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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n) n≥90 85≤n<90 80≤n<85 75≤n<80 70≤n<75 65≤n<70 60≤n<65 n<60 五级制 优 良 中 合格 不合格 绩点 4.0 3.5 3.0 2.5 2.0 1.5 1.0 0 课程绩点以第一次正常修课考核成绩计算,重考课程绩点计为0。
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本科人才培养中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选修学分数。
第三章 课程选修与考核
第九条 课程选修应当符合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不超过28学分,每周学时一般不超过30学时。
第十条 文化素质选修课程,原则上从二年级开始选修,由教务处组织实施;专业自由选修课的课程选修由各学院组织实施,选修人数一般应不少于该年级本专业人数的50%。
第十一条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学生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以上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重考和缓考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未取得学分,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必须重考,自由选修课必须重选。
第十三条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不合格,在正常修业年限内最多可以再参加两次该门课程的重考。第一次重考安排在课程结束的下一学期,第二次重考安排在毕业前。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或者在第二学年以后(含第二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者,按照延长学习年限处理。 第十五条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有关课程正常考试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参加下一学期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一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为该课程正常考试成绩。
第五章 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一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可以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并参加该学期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学校不单独组织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文化素质选修课、体育课,技能操作课、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允许免修。
第十八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在国内外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如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同所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基本相同,在原高校修读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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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一经选课必须严格按时到课。一学期累计1/4以上(含1/4)时间未到课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册。
第六章 辅修专业、第二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开设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供全校学生修读。
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2.80以上(含2.80)的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某一辅修专业。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辅修专业主要课程约30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第一、第二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3.20以上(含3.20)的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第二专业。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约50学分,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当年若未修够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课程者,允许在毕业后延长一年继续修读。若一年内仍未修满,则取消修读辅修或第二专业资格,出具学习证明书。
第七章 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二十四条 本科教育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年限为3-6年;5年制本科弹性年限为4-7年。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按结业处理。
结业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不及格课程重考或重修一次。经学校批准同意参加重考或重修并且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级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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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0以上;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条 因不符合第二条(二)至(四)款条件的学生,在毕业之前,表现较好,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或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文章或出版专著;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四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六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它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它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
如因不符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授予学位者,本条所列情形需在处分之后。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送教务处汇总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五条 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根据省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作和发放。
第六条 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位评定按学生学籍所在年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毕业或结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再补授。
第八条 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证明和学校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实,应撤消原授予学位。
第十条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按照《海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琼学位[2007]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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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我校独立学院或校外学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或本数在内;“省级以上表彰”是指省或国家有关部委厅级以上直属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级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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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关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 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的规定
为调动广大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将大学英语全国统考成绩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全校非英语本科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队成员、体育特招生和通过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的艺术生除外)应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同时满足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全校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应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四级(TEM-4)统测并取得及格(按百分制60分计)以上成绩,同时满足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全校非英语本科专业学生与学位授予挂钩的四级考试成绩为425分。成绩达不到此标准的学生,其与学位挂钩的四级成绩可按其换算后的学校英语课程考试成绩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实际成绩之和(N)计算。换算办法如下:
1.2N?N0??P?1?nn
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
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成绩 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
四、修读日语和俄语等小语种学生的外语考试成绩与学位挂钩办法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7级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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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学生转专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
(一)我校普教在籍一年级学生,且在校就读时间1个学期以上;二年级的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则转入下一年级;
(二)已修课程平均绩点≥2.50,且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以内;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四)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不同校区之间;
(二)通过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的艺术生; (三)三、四年级的学生;
(四)应用型本科专业与其它专业之间。
第四条 各专业转入名额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条件确定。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学院应将各专业可接纳转入学生的数量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公布。
如申请转入同一专业的人数超过确定名额,则按课程平均绩点排名顺序由高到低择取;如排名相同,则优先考虑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放假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答复,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手续程序
(一)学生到所在学院教务部门领取并填写《海南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 (三)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转出的,应将专业平均绩点排名表、申请表及该生有关证明材料一并转交所申请转入学院; (五)拟接收学院根据专业需要和接收人数情况,对申请人进行综合测试,签署意见后将所有材料送教务处审批。
开学后第一周,学生所在学院完成基本条件核查,第二周学生转入学院完成对申请人考核并作出处理意见,第三周教务处完成审批并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学生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八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新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应按转入专业课程安排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转换学分或免修,学院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由新专业所属学院管理。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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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转专业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处理。应用型本科学生转专业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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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考场规则
一、考试期间学校对考场实行封闭管理。考场的封闭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每日晚22:00至23:00由楼管科清理考场。
二、已获参考资格的学生一律凭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特殊情况不能出示原件的,必须持有所在教学单位领导签字证明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方可参加考试。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学生不得进入考场。 四、除经批准开卷考试的课程外,其余课程的考试,学生只允许随身携带必要的文具。携带任何文字材料(含书籍、笔记本、复习材料及其他资料)和通讯工具的学生一律不允许进入考场。
五、学生获准进入考场后,应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座,校验相关证件。经监考人员验证后,学生应将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置于考桌的左上角,以备随时查验。
六、考试时间内学生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等物品。个别需使用计算工具的考试课程,学生经允许带入考场的计算器,必须消除内贮信息,处于非工作状态,并交监考人员查验。 七、学生收到试卷后应认真检查试卷是否缺页、重页、页码颠倒或试卷有无污损,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监考人员。
八、学生在开始答题前,必须按试卷卷头格式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由学生填写的内容,因漏填或错填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负责。
九、学生在答题过程中一律不允许将试卷拆散,学生擅自拆散后又自行重新装订上的试卷,一经发现,视为考试违规,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考试过程中学生未经允许不得中途离开考场。
十一、开考30分钟后学生可以交试卷,考试结束前交卷的学生应直接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查验,并应立即退出考场,且不得在考场内逗留。
十二、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在原位就座,静候监考人员按考场座位顺序自后排至前排依次查验收卷。待监考人员验收清点试卷完毕后,经监考人员允许,学生才能离开考场。
十三、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和考场监考人员的指挥,保持考场的肃静和卫生。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四、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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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综合考评工作,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分为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基础性素质是指体现共性要求的学生德、智、体方面的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体现学生个性发展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的素质。
第三条 综合考评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进行全面测评。
第二章 基础性素质考评
第四条 基础性素质考评按德、智、体三个一级指标设立。
(一)“德”素质考评分由记实分值和评议分值两部分组成。“记实”和“评议”的权重分别占0.7和0.3。用公式表示为“德”分=记实成绩×70%+同学互评成绩×30%。 需要“记实”的关键行为有:(1)学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做到的行为;(2)学校提倡、鼓励学生做到的行为;(3)学校反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行为;(4)学生在宿舍的表现。 “评议”包含学生品德表现测评八项指标。
根据学生“德”分的成绩排序进行“德”素质等级评定,品德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其中优秀占20%。
(二)“智”素质考评分:F课程=44+14N(N为学生学年平均绩点)。 (三)“体”素质考评评分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得出。
第五条 基础性素质成绩=德分×0.2+智分×0.7+体分×0.1
第三章 发展性素质考评
第六条 发展性素质考评内容包括创新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体特长、操作技能、辅修选修课情况、特殊表彰等方面,以学生实际获得的荣誉、奖励及成果鉴定书等为主要评价指标。
(一)创新与创造能力
1、科技(或学习)竞赛:参加校级以上科技(或学习)竞赛获奖者,可予以加分。 2、科研成果及作品:学生的科研成果或作品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可予以加分。总加分不超过6分。 (二)技术技能
技术技能主要包括英语、计算机、社会实践方面的能力(英语和计算机专业除外)。 (三)组织管理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是指学生干部所承担的本职工作能力。学生干部包括校、院学生会干部,团委、团总支学生干部,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班委、团支部成员,有关部门的学生助理等。对学生干部进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各级学生干部分别由在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级。考核部门应在新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将上学年考核成绩报给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应予以认可。考核分三等:优、良、一般。比例各占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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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体特长
参加院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获得奖励或表彰。一次活动中获多项奖励时,累计加分不超过A等对应的分值。
(五)选修、辅修、第二专业情况加分
以获得的选修、辅修和第二专业规定要求学分为依据进行加分。总加分不超过6分。 (六)特殊加分
1、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学校采纳者加4分,被学院采纳者加2分。加分不超过6分。
2、学年内被评为校级“先进文明宿舍”和“标兵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分别加3分和2分,其中宿舍长分别加4分和3分。
3、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发展性素质加分项,由学校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确定加分值。 第七条 发展性素质综合成绩为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项分值之和。
第四章 考评结果与评优评奖
第八条 考评结果与学生的各类评优评奖挂钩。在评优评奖中,考虑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的双重作用。
第九条 评优评奖原则为:根据评优或评奖比例,按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考评成绩排序确定获奖资格人选范围,按各奖项规定条件确定最终奖项分配。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综合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在每学年末统一部署全校学生综合考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由学院负责考评工作的动员和组织。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工作。班级学生干部应当掌握本班同学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做好考评的基础性准备工作。
每学年开学初的第一周内完成上一学年的综合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考评工作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进行学生学年总结、考评动员与具体组织安排;
(二)成立以班干部、宿舍长和一般同学等各层次的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考评组,考评组成员不得少于本班人数的20%;
(三)以小组为单位召开总结会,每小组需有考评组成员,先由同学对照《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参照模式》,逐条汇报自己的实际表现后,其他同学对其进行评议,肯定其成绩与优点,指出其存在问题;
(四)班级考评组成员根据各小组的汇报及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对照《学生品德素质考评参考标准》对全班同学逐项逐个打分,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统计出每位同学的得分;
(五)班主任组织计算并核实每个学生得分,对全班学生进行排名,并在开学初第一周内完成相关奖项的推荐工作;
(六)学生学年考评鉴定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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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的普通本科、应用型本科学生。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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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四条 奖励项目
(一)国家级奖项:全国先进集体、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全国学科和科技文化竞赛奖等。
(二)省级奖项:全省先进集体、全省三好学生、全省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全省学科和科技文化竞赛奖等。
(三)校级奖项: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学生。
第五条 奖励分为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两部分。奖学金既发奖金又发证书,荣誉称号只发证书不发奖金。一般情况下,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只授予荣誉称号和通报表扬。获奖学生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六条 国家和省级奖项奖励条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 校级奖项奖励条件由相应的评审实施细则详细规定。评审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订。
第八条 国家和省级奖项评选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校级奖项评选比例: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8%;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8%; 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0%;
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学生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为学生评优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属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机构)为学校奖项设立、奖励评审、颁奖组织工作的学校职能机构,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将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学校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奖励的评审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的奖励推荐、评审和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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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评优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认真进行集体或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学院组织申报、初审、公示、推荐,国家和省级奖项由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批准。校级奖项由组织评审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由学校作出奖励决定。
已上报材料未获批准的,由组织评审部门予以说明原因。
第五章 评审原则和时间
第十三条 评优奖励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公开民主的原则,应该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时间
国家和省级奖项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校级奖项:优秀毕业生每年6月份评审;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学生每年9月份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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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进步,建立有效的助学机制,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第二条 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标准: (一)特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2500元; (二)一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500元; (三)二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000元; (四)三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500元。
第三条 特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年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学生前10%名次内,品德评定达到优秀等级;
(二)学年的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60;
(三)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成绩良好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四)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5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三、四年级学生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
(五)英语专业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测试,三、四年级学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八级测试;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一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年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学生前20%名次内,品德评定合格及以上; (二)学年的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40;
(三)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良好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四)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7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三、四年级学生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7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 (五)英语专业的本科学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测试;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 二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年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学生前30%名次内,品德评定合格及以上; (二)学年的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10;
(三)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良好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六条 三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年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学生前40%名次内,品德评定合格及以上; (二)学年的学习成绩平均绩点>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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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良好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分为社会工作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优秀奖、其他单项奖,符合条件的可重复申请,单项奖学金的金额标准: (一)社会工作奖,奖金200元; (二)学习进步奖,奖金200元; (三)文体优秀奖,奖金200元; (四)其他单项奖,奖金200元。
第八条 具备如下条件者,可申请社会工作奖。
(一)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出色,为学校赢得较好的社会声誉;
(二)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并受到校级以上的相关表彰; (三)关心学校、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在某方面或某项具体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被采纳者。
第九条 具备如下条件者,可申请学习进步奖。
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进步大,本学年第二学期平均绩点比第一学期提高1.00及以上,并且达到2.80及以上。
第十条 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文体优秀奖。
(一)在省市级以上文艺演出或体育竞赛中,获得奖励者,团体奖另定。
(二)文艺或体育组织工作出色,在全校性文体比赛中获得团体前三名的主要组织者。 第十一条 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其他单项奖。
(一)非外语专业本科学生CET-4为550分以上(含550分),或CET-6成绩为520分以上(含520分);英语专业学生TEM-4成绩达80分及以上;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二)本学年获得省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等称号者; (三)本学年获省级学习类竞赛一等奖、演讲赛一等奖或辩论赛最佳辩手者; (四)经学校认可的可以获得单项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评奖时间和办法
(一)单项奖学金的评选于每年九月份进行。
(二)本学年品德评定不合格、受过纪律处分或擅自拖欠学费者,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各学院依据综合考评,严格按照评选的条件、年划定比例,拟评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学校评优奖励领导小组研究评议,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普通本科、应用型本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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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班集体的建设,充分发挥学生班集体在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一、评选条件 (一)组织建设
1.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组织健全,按规定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干部符合任职条件,并按期进行改选。
2.学生干部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日常管理
班务公开,民主管理,按时召开周会和班会,及时通报情况、传达信息;主动承担学校和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常规工作;日常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设立“班务日志”制度,日志记录认真详实,辅导员定期批阅;对突发事件和事故苗头,能早发现,早汇报,处理及时恰当。 (三)党团工作
积极开展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团组织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认真组织党团活动,积极参加党课、团课学习。“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工作有条不紊;学生党组织建设健全,党员组织生活质量较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较好。 (四)思想教育活动
树立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按学校和学院的计划,认真组织时事政策学习,开展班级主题教育活动(主题班会);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工作;班级成员自觉学法守法,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地进行自我调节,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立。 (五)学风建设
争创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具体要求如下:
1.专业思想稳定,学习态度端正,课堂纪律严明,考勤制度严格,认真上好每一堂课,上课出勤率不低于95%。
2.学习积极主动,有明确的晚自习安排,自习课出勤率高。 3.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作业收缴率高。
4.认真实施考试制度,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风端正,无考试作弊行为。 5.全班同学共同提高,携手并进,学习成绩及格率不低于95%。
6.班级成员不断提高实践和创新能力,结合专业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课外学术活动,内容丰富多彩,效果好。 (六)校园文化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工作出色,成绩良好;举办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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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文娱活动等,形式新颖,内容健康,富有教育意义;班级成员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班级经常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并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比赛,成绩良好。 (七)校园文明创建
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修身活动,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得力、常抓不懈,班级同学没有严重违反校园文明规定的行为。 (八)宿舍管理
模范遵守《海南大学住宿管理规定》,在学校、学院检查评比中成绩良好,没有严重违反宿舍管理的现象;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环境。 (九)创新工作
结合班级实际和专业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的工作,影响良好,并形成班级特色。 二、评选资格
(一)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各自然班。
(二)凡是在本学年内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班集体,不能评为先进班集体: 1、班级成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2、班级成员有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并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3、不愿承担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4、在评比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评选时间和程序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时间与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二)班级自评。学生班级对照评选内容和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班级工作进行估评。 (三)学院初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在班级自评的基础上,通过收集材料、听取汇报、调查核实等渠道,研究确定先进班集体的初步名单,并上报送学校。
(四)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对上报的先进班集体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向全校公示,接受师生监督,收集反馈意见,最后确定先进班集体的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六)毕业班“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按照本细则在每年5月份进行。 四、评选比例和奖励
(一)“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要实事求是,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8%。
(二)凡是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发给一定的活动经费。
(三)学校对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增加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各增加评优名额占总人数的1%。 五、荣誉与奖励的撤销
发给先进班集体的活动经费只允许用于组织有意义的班集体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报班主任批准。如挪作他用或分给个人,一经发现,即追回全部经费,并取消该班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警告以上的处分。 六、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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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实施细则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品德评定达到优秀等级; (二)学年平均绩点>3.10;
(三)学年内必修课和限选课无重修、重考科目;
(四)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成绩良好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五)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20%名次内。 当申请人数超过评选比例时,有下列情形者优先:
(一)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5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三、四年级学生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 (二)英语专业的本科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测试;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在班级、学院、学校或学校认可的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并表现优秀。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群众基础扎实,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较好成绩,受到同学的好评。 (二)品德评定达到优秀等级;
(三)学年的平均绩点>2.50,学年内必修课和限选课无重修、无缺考和重考科目; (四)工作认真负责,遵守校规校纪,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合格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六)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内。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各学年(最后一学年为一学期)综合评定排序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内,品德评定有二次以上优秀;
(二)全学程(不含最后一学期)的学习平均绩点>2.50;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荣获“三好学生”称号二次以上;高职专科生荣获“三好学生”称号一次以上;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优秀,考上研究生者达良好以上;
(六)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TEM-4;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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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科生须能获得学士学位。
当申请人数超过评选比例时,按如下顺序优先评选:
获得国家级奖励;获得省级奖励;通过国家英语水平考试的级别;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以上奖励均没有的则在专业内按全学程学习平均绩点排名评选。 四、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品德评定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二)学年的平均绩点>2.00;
(三)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合格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四)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40%名次内。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全国“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中获鼓励奖以上的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2、当年度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论文(含美术、书法作品)(若合著论文则为第一作者);
3、在全国性文艺、体育竞赛中的个人获奖者;
4、在全国性美术、书法、设计比赛中获奖者或作品入选国家级展览者; 5、荣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称号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称号者; 6、荣获省级以上学习类竞赛一等奖、演讲赛一等奖或辩论赛最佳辩手者; 7、英语具备较高的听、说、读、写、译能力,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六级英语考试成绩565分以上且是全校最高者,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80分以上且全校最高者;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8、与上述获奖级别相当的其他国家级、省级奖项获得者。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 (一)考试(考查)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二)未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者。 (三)无故拖欠学费和住宿费者。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守诚信者。 (五)在综合测评和评优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
(六)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七)所在宿舍未达到卫生宿舍责任者。 六、评奖时间和程序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于每年九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于每年六月份进行。
(二)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和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的评定:由班级民主推荐,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组织评选,报学校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班级、团支部优秀学生干部,学院学生会、团委(团总支)优秀学生干部由各学院组织评定。学校学生会、团委或其他学校认可的学生组织中的优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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