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08 21: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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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关于下发《反违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二级子公司、直管单位:

为深化反违章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依法治企、依规管理、按章作业”,集团制定了《反违章管理办法(暂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反违章管理办法(暂行)》,完善和细化本单位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强化反违章管理和考核。

附:《反违章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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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化反违章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集团全体员工“依法治企、依规管理、按章作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违章”是指在生产准备、运行、检维修等活动中违反工艺规程和操作法,违反日常操作规定,违法工艺、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进行的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

第三条 反违章是集团每一位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反违章工作必须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一旦发现有违章行为发生,必须立即制止,并在本办法框架下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四条 集团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八大禁令》、各项工艺、安全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流程、规程、操作法和日常操作规定,各级HSE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对违章现象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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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是反违章的专项管理制度,对于本办法例举的违章行为,除特别说明外,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第一次发现予以考核当月奖金30%-100%处理,不得参加当年度集团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评优活动及技能、职称晋级;第二次发现予以考核1-3个月奖金处理,不得参加当年度集团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评优活动及技能、职称晋级;第三次发现的,给予行政处分,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并从严从重考核处理。

对于因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按事故管理规定从严考核。

由上级单位检查或督查时发现的违章现象,对涉事单位予以扣分处理,对违章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管理人员、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等)按照谁管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相应考核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安环部备案。涉事部门、车间或班组不得参加当年度集团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评优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和所有单位。

第二章 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违章管理责任考核 第八条 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发现后立即勒令停产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九条 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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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和分包商,发现后立即勒令停工停产整改,清退承包商和分包商,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条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发现后立即勒令停产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的,发现后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的,发

现后立即勒令停止使用,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现后

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台账和档案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组织召开、参加安全会议(安委会、HSE例会等),不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不按规定组织、参加应急演练,不按要求为员工配备符合规范的劳防用品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不按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不定期检查等)和监测,对员工反映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予反馈,对隐患不进行及时公示和整改以及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不按规范配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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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监控设备和不按要求存储监控档案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不严格遵守管理规定进行审批、不执行安全管理流程、不履行管理责任、违章指挥的,不到现场进行确认进行签证或代签、冒签,伪造相关记录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三章 一般员工的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 不遵守制度和规定,违规操作的,不服从管理要求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不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保养劳防用品,作业过程中不按要求配齐安全措施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参加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学习和演练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更改操作指标、擅自变更设备运行方式、擅自消除安全报警联锁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使用、保存、运输危化品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程进行检修、作业,或在安全未交底、危险源辨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到位、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检修和作业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无证上岗、无证操作、未经许可从事特殊作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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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存在安全隐患野蛮作业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开监护岗位,不按要求落实岗位职责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不配合安全检查、刻意隐瞒或对出现的问题和隐患不上报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不正确使用和保养安全设施的,擅自更改安全设备设施用途,违规在禁止区域使用相关设备的,立即勒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大反违章工作的开展力度,动员鼓励广大员工发现、制止、抵制和举报违章行为和现象,对于开展反违章活动直接避免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并报集团安环部备案。举报电话64455130 ,邮箱地址:HSE@shhuayi.com。

第三十条 对于本办法中未尽的违章行为和现象,参照本办法实施。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形成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做好反违章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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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yy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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