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6 13: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安徽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在总结全省几年来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集体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敬业爱岗,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无私奉献,在构筑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发挥示范作用,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基层站所等各行各业中开展。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在安徽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安徽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协调下,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条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命名谁管理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不断丰富活动内涵,
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基 本 条 件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是:
1、青年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8岁;
2、该青年集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切实实践敬业爱岗、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牢固的信誉、服务观念和创新创效意识,并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90%的青年职工岗位技能达标,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职工作的各级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战斗力强,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
6、讲求实效,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三章 创 建 标 准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标准是: 1、符合第六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各系统的创建标准;
3、要把创建作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中心环节来抓,制定明确的创建规划,创造有形的创建载体,开展丰富的创建活动,建立完善的创建机制;
4、基层青年集体要根据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以现有的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结合全省开展的“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创建活动,制定出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三者统一,定性、定量两方面结合,先进性、示范性突出的创建标准,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创建标志,公布创建标准;
5、要积极开展青年职工创新创效活动,组织引导青年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 、服务创新,通过创新实现创效,使创建青年文明号的过程成为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过程;
6、要把青年文明号活动作为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作为转变行业风气、树立行业形象的有效途径,纳入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工作格局,加强组织管理;
7、青年文明号的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8、在实践过程中,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
总结、探索、建立起一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第四章 评 选 考 核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争创、申报、推荐、考核、命名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一年以上的集体,才有资格申报更高一级的青年文明号。
第九条 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初按照全省省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5%确定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原则上要按照此比例向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推荐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各市团委可在未加入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但在本地已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中推荐若干个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负责人原则上要参加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举办的培训班等活动。
第十条 各行业、各地在评选过程中,都要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必须从申报之日起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公布本集体的自然情况(指人数、平均年龄、负责人姓名及年龄、35周岁以下青年数等)、创建情况(指采取了哪些创建措施,取得了什么业绩,获得过什么
荣誉等)、申报情况(指申报哪个行业、哪个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由什么组织往上申报等)、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的通讯地址及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集中公示由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将所有候选单位名单集中在公众媒体(如报纸、网络等)上公布。自行公示不少于20天,集中公示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一条 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评选活动真正做到申报有公示、投诉有检查、检查有结果。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要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对群众的投诉意见,有关部门要逐件调查核实,对不符合青年文明号评选条件的申报单位,要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在团组织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的行业,团组织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评选考核。在团组织独立开展活动的行业,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但要征求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考核工作要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于每年4月—11月进行。考核要以第七条为依据,制定具体细化的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命名表彰工作由团省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五四”以前进行。
第十五条 每年新命名表彰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原则上不
超过省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在组织开展省级青年文明号评选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省青年文明号标兵的评选。
第五章 表 彰 奖 励
第十七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要通过下发文件、召开表彰会等形式,对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八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奖励政策,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上学深造、晋升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九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予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六章 管 理 监 督
第二十条 建立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各行业对每一个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基本情况要逐一建立档案,完善省级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团省委与各有关行业共同成立全省青年文
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秘书处在团省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在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领导下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聘请特邀监察员。
第二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是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督电话、投诉网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在争创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牌匾等标志,公开争创内容。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在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标牌。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牌匾由全省创建青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是: 1、材料 :铜板底;
2、“青年文明号”五个字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为红色;其它字为黑体字,黑色;
3、牌匾尺寸:省级牌匾尺寸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牌匾尺寸为480mm×300mm。
第二十四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一方面通过各行业、各市级团委,定期组织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
行集中检查;另一方面,以特邀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到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对于考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青年集体,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省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底都要通过各行业、市级团委向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重新提出申报。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由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没有被继续认定的青年集体,其青年文明号称号自动取消并收回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七条 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中年龄均已超过38岁,则自动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二十八条 凡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取消称号,摘除牌匾: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青年文明号形象
和声誉,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九条 取消省级青年文明号,要经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审核批准,由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实施,摘除的牌匾归至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对连续五年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将颁发纪念性奖牌,不再继续确认其为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由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收回,该集体重新开始创建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行业、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由各级团组织或团组织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成立的各级青年文明号领导机构命名,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能自行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下发后,如遇与上级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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