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3-11-07 23:5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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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管理与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风险:保险理论中的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纯粹风险: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3、投机风险:既有损害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4、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它是一个组

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具体而言,各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分析,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法,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安全保障的活动。 5、风险单位: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保险人确定其可以承

担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二、复习思考题 1、风险的特征:

(1)风险的客观性:(2)风险的损害性(3)风险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构成要素:

(1)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

(2)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3)损害: (4)三者关系

?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害构成的统一体,

? 因果关系:风险因素导致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损失;损害的大小表明了风险事故的

严重程度,风险事故的严重程度提示了风险因素的破坏性。

3、依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风险有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1)静态风险是指在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况下,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2)动态风险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变动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区别:

风险性质不同。静态风险一般均为纯粹风险;而动态风险则既包含纯粹风险也包含投机风险 发生特点不同。静态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变化比较规则,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动态风险的变化却往往不规则,无规律可循,难以用大数法则进行测算。 影响范围不同。静态风险通常只影响少数个体;而动态风险的影响则比较广泛,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

4、风险管理的程序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家庭或个人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识别风险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内容。

(2)风险估测 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 。

(3)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指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收益性情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风险处理对策是否最佳,可通过评估风险管理的效益来判断。 效益=安全保障/成本 =对策减少的损失 / 所需费用+机会成本 5、风险管理的方法

(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实质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存在的风险因素采取控制技术以降低损失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主要有:回避、 预防、分散和抑制

(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财务安排,降低发生损失的成本 。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方法:自留、转移 回避-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 控制-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小 保险-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大 自留-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小 6、可保风险的概念、要件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7、可保风险的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具有偶然性。3、风险必须是大量同质的标的均有受损的可能性。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第二章 保险制度 一、本章重要概念

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原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3、再保险: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 4、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于同一保险期限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5、定值保险:保险标的价值在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

6、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投保时保险双方只在保险单列明保险金额而不列明保险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再确定保险价值。 二、复习思考题 1、保险职能

(1)基本职能:分散风险,补偿损失(2)派生职能:融资:防灾防损: 2、衡量保险业发展的主要指标

(1)、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2)、保险密度: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1)两类保险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

A.两类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依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

B.两类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而商业人身保险则须贯彻自愿原则。

C.两类保险强调的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强调“社会公平”原则,而商业保险则强调“个人公平”原则。

(2)两类保险在保费、目标、功能和经营方面的主要区别:

A.两类保险的保险费负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而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则全部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担。

B.两类保险的保障目标与功能不同。社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则是保障人们的特定需要。

C.两类保险的经营体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作为经营主体,不以盈利为经营目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一、 本章重要概念

1、保险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2、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界满,,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人。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在规定经营范围内经营。

3、投保人: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4、保险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5、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7、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1)专业代理人:(2)兼业代理人:(3)个人代理人

8、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9、保险公估人:为保险双方办理保险的查勘,鉴定,估损及赔款计算的人。 二、复习思考题 1保险合同的特征

(1)双务性: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义务的合同。 (2)射幸性:即机会性。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3)保障性:就个别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相对的, 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绝对的针对财险,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数额。 (4)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5)附和性: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有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6)要式合同: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

(7)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而不是财产 2、保险合同要素(略) 保险合同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 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 中介人: 客体:

内容: 3、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书:

(2)暂保单: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存在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3)保险单:保险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形式。

(4)保险凭证:保险人签发给投保险人的承保凭证,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

(5)批单:是变更保险单上所载某些内容的单证,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一种书面凭证。 4、保险合同规定除外责任原因

(1)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 (2)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3)避免逆选择。在保险领域中,逆选择是指这样一种倾向:遭受风险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比 5、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中的词语必须按照这些词语的普通和惯常的含义进行解释。 (2)意图解释

以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意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A、双方既有口头又有书面,按书面为准。 B、保险单与投保单不一致,按保险单为准。 C、特别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以特别为准。 D、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 (3)解释有利于投保方 (4)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10、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本章重要概念

1、可保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标的存在时,投保人利益存在,标的受损,投保人利益受损。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 2、保证:投保方担保在保险期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与禁止反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已经放弃按保险合同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4、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二、复习思考题 1、可保利益的条件 (1)合法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 A、已经确定的利益B、能够确定的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利益:可用货币计量其价值。 2、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来源:(1)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抵押权和留置权 对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该合同也失去了法律效力。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出去,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向保险人索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保险法》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2)配偶、子女与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关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保险合同订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必须存在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不存在。 4、告知的形式 (1)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保险人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内容,要求投保人将保险标的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告知。 询问告知:投保人根据保险人书面询问作回答,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没有告知义务。 (2)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明:保险人将与保险有关的主要内容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就视为已告知投保; 明确说明:除明确列明外,保险人必须对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加以适当的解释。 5、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

第一,故意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第三、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两种后果: (2)保险人:

第一,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6、保证的分类

(1)按保证存在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A、明示保证: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的作法直接加以明确保证的行为。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写进保险合同或批单中。

B、默示保证: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间接做出保证的行为。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保险行业的习惯来决定被保险人是否应该保证,没有文字说明,但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相关的内容。

(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A、确认保证: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B、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涉及现在将来。 7、违反保证后果。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区别:

第一,判断是否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告知-重要事项,不重要的事实,不视为违反告知。保证比告知严格,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不管这些行是否影响保险人的承保条件和费率或者是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均属于破坏保证。 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

告知相对于整个合同来说,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投保方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8、损失补偿原则内容条件:

(1)、损失补偿原则:在财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

应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被保险人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2)、被保人获得赔偿的条件。 A、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B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才能获赔偿。 C、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能用货币来衡量价值才获得赔偿。 9、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度(适用范围) (1)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超过。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10、损失赔偿的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这部分已投保,保险人对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这部分由于未投保,因而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于保险人只对第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故称之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11、代位原则含义:

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12、代位原则内容

(1)权利代位:标的受损后,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有支付了保险赔偿后,在赔偿金额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追偿权利。

(2)物上代位:保险标的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

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标的的物的所有权。 13、代位原则的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4、委付含义条件: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标的的全部权利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 15、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制

1、含义: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 2、公式:某保险人赔付额=实际损失*该保险人承保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2) 限额责任制

1、含义:限额责任分摊是以在没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含义: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16、近因原则的应用 1、单一原因造成损失

(1)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赔;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y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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