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干部法制讲座上的讲稿

更新时间:2024-05-15 18: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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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廉洁自律;争做组织放心、人民信任、百姓满意的好村官 各位领导、村干部: 大家好!

在座各位能够当上新一届村干部,充分体现了村民对在座各位工作能力和素质形象的双认同,在此,首先向在这次村级班子成员换届选举中成功当选的各位表示衷心的祝贺!

今天能同大家一起学习,我感到非常荣幸,借此机会,感谢开发区党委、领导给了我一个和大家学习交流的平台。可以坦诚地说,近几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开发区党、政一班人和在座各位的辛勤努力下,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特别是各项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所有这些成绩,开发区百姓们是有目共睹的,中共黄陂区委、区政府也是充分肯定的,并给予很高评价的。

在座各位党员、干部,你们长期战斗在基层一线,工作最具体,最艰辛;但你们任劳任怨,一直践行科学发展观,发挥着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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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为开发区的发展和稳定,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你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借此机会,向开发区各位领导、全体工作人员及其村两委成员致以最诚挚的敬意!

今天主要跟大家谈以下内容:即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当前的反腐形势,职务犯罪及其主体和分类,近几年全市查处村级党员干部触犯的刑法罪名、特征、危害性和犯罪心理,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及村官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下面首先向大家介绍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及其具体职能: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是刑事案件侦查职能:刑法明确的刑事犯罪420余种。其中,公安机关管辖80%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权利罪等等);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侦查(间谍罪、投敌叛变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人民法院主要管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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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直接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反贪局查13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失职侵权(反渎局查43个)等共涉及56个罪名。

第二是批准和决定逮捕职能:

一是对公安、安全机关侦查后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监督部门履行)

二是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则作出决定逮捕。

第三是公诉职能:(公诉部门履行) 即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诉部门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四是刑事诉讼监督职能:

即对所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办)的诉讼程序进行监督。

一是立案监督。对公民举报侦查机关有案不立进行监督;发现应立而未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主要解决有罪不究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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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侦查监督。主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活动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侦查监督履行)

三是审判监督。即对法定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对量刑畸轻畸重,或审判活动明显违法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诉部门履行)

四是执行监督。即对刑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活动有无违法进行监督。包括对死刑的执行监督、对罪犯的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等管教活动的监督(公诉、监所部门履行)

第五是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 即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请抗诉,主要解决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已经生效,但有明显错误的问题。(民行监督部门履行)

第六是控告申诉职能:

即对老百姓及其单位的控告申诉以及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及其初查和处理。(控告申诉部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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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是司法解释职能(最高检察院才有)

第八是职务犯罪的预防职能:

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协调参与,各负其责,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构建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有机结合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职能之一,并且贯穿于其它各项职能始终。因为侦、捕、诉作为打击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惩治来实现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的目的,而预防工作则是通过教育、感化、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等方式,达到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杜绝犯罪的目的,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重要作用..

第二向大家介绍当前我国的反腐形势: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秉持惩治腐败的决心,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贪污腐败的高级领导干部。据统计,近10年来,因腐败犯罪被判处重刑的省部级高官有100余人。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是改革开放以来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高官第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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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级别最高的官员。在中纪委全会上,胡锦涛多次强调指出:要突出抓好关于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的?四个进一步?的工作。除了?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今年,在纪念建党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中强调:?我们既要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明显成效,又要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据统计: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其中:立查贪贿大案18224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健全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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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49件10227人。其中,立查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508件,立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533件。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立案侦查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8584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立案侦查土地和矿产资源审批出让、开发利用、征地补偿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1248件。

2010年,武汉全市检察机关共立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32件296人,其中大要案件229件293人;这还不包括渎职、失职等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40余件。 第三谈谈职务犯罪及其分类:

在谈职务犯罪时,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三大法律;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它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而切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社会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家的标志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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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问题。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条文,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村民组织法、刑法、刑诉法) 2,刑法?(实体法)简言之,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它有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3,刑事诉讼法?(程序法)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依据,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然还有民法、民诉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等,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就不一一介绍了)

4,什么是职务犯罪?从广义上讲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而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前面已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具体包括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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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失职犯罪等56罪名)。

5,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受贿等。二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等。三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等。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以职务便利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二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职务便利为构成要件,但犯罪构成与行为人身份和职务密不可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三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又触犯其他罪名。

谈到职务犯罪必须先介绍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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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而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

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换句话说,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

准国家工作人员:即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2004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中作了如下盖定:

即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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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尽管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事务管理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适用刑法第382条和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386条受贿罪的规定。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

第四介绍近几年全市查处的村级党员干部触犯的刑事犯罪(前面谈到刑法明确的刑事犯罪有420余种,其中检察机关负责查处的贪污、贿赂13个和渎失职侵权43个,共涉及56个罪名,但因时间关系,今天只谈近几年全市查处的村级党员干部触犯的刑事犯罪特征、立案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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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刑法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察。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有句话讲?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但请记住:?莫伸手,身手必被捉!?某区检察院去年查处了某村委主任在任职期间从乡里将上级下拨的高速公路占地款领走交给村里会计后,又打白条借出来,到年底还给会计一大把白条顶帐,不到一年的时间,采用虚报冒领、重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38500元,用于给家人看病和个人办加工厂等费用。那么,在这个案件中,他的行为就构成了贪污罪。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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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案例:虚报土方量发横财;某村原党支部书记职务侵占案。2003年7月,该村的木材市场需要外迁,经镇里协调,新木材市场选址为某砖瓦厂旧址。但该处由于原先制砖的原因,所需资金由村的拆迁补偿金支付。消息传出后,戴某当即找到时任党支部书记,要求将该填土工程交给其亲戚承包。经点头同意后,许某按土量每平方米22元与村委结算。为发点小财,其找到许某,要求在报土方时虚报1万立方米,将虚报土方结算的工程款给他,工程实施后,为掩人耳目,其特意派了村里的一个人到现场去清点所谓的土方量。但这个人对填土的立方工程没有进行认真核实,总是按照许某所报的数字进行登记。工程结束时,许某将填报土方量的工程款22万元扣除税金管理费后,实际给付其20万元。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在填土工程结束时,镇里委托某地质工程勘察院对填土池塘的土方进行了测量,经过十多天的工作,虚报土方量的问题很快浮出水面,因此案发。 3、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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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例:挪用公款百万元 两位村官进了监

2004年11月16日,时任某村村主任的赵某为帮助其在银行工作的朋友陈某某完成存款业务,将该村20万元土地款存到区某农村信用社,赵某以他人名义办理了存款手续,存款单由其个人持有,存期为一年。1月 后,赵某指使某人以该定期存款单作质押,从区某农村信用社贷出现金20万元,用于偿还其借马某某的款项。

作为并不富有的农村村级干部,却乘坐着20多万元的高级轿车,经常出入高档饭店、宾馆,平均每天仅吃喝就花去1500多元,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一个村的吃喝招待费用就达57万余元,并且村主任、会计、出纳竟然挪用公款达100余万用于做生意或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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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某村原村支部书记及主任两人合伙挪用资金达千万元案,自2000年起,两人先后以村的名义贷款1883万元,全部挪给他人使用,至今未还。

商人郑某来该村投资,但由于资金不够,又因为没有担保等原因无法在银行贷款。这时他想到了该村的书记、主任和会计。?何不与他们商量,以村的名义给自己贷款,然后再投资??郑某想到这个主意后,便找到了上述三人。经过一番磋商,书记、主任同意了郑某的请求,决定先以?本村要建厂房?为由,要求银行贷款支持,再将贷款全部借给郑某。计划拟定,不久便开始了实施。三人来到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由黄具体负责洽谈贷款事宜。信用社领导经研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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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贷款给村建厂房,风险不大,应给予支持。书记、主任在贷款的借据上签上了名。贷款批准后,书记、主任没有将贷款一事告诉村民。所贷的款项到达后,没有入该村的账户,挪给了郑某等使用。至案发时,除另外一个借款人周某归还了10万元外,其余借给郑某等人的款项均未能追回,给村造成巨额的损失。

5,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6,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案例:某村由于在使用征地补偿费修建村级公路和新宅基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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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日常行政管理,村级财务管理、政策法规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经过检察机关深挖细查查明,该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协助政府全面负责征用村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之职务便利,在发包新宅基地形成工程、征用赔偿等业务活动中,不仅将村民土地补偿费50万元擅自借给工程承包人,还先后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的贿赂共计10余万元,最后被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刑)。 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六十四条,扩大了公司、企业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公司、企业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两高还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把‘村委会‘也作为‘其他单位’列入其中)实施的受贿行为

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前年中纪委八项禁止性规定,全国人大修订刑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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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9,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直接或间接向国内外拥有职务的单位、个人提供、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和实际给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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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财物之外的一切不正当利益,并侵害他人职务廉洁性;或者拥有职务的有关单位、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害职务廉洁性,索取或收受财物及财物之外的一切不正当利益,意图为他人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包括直接给付现金、实物;假借一些中介费、介绍费、劳务费、广告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折扣佣金等名义给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此外,还有不为外界所知的?软回扣?和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如部门在办公用品的采购、在基建过程中原材料的购进当中,负责人收受中间人、供货方的贿赂的行为以及中间人、供货方的行贿行为就都属于商业贿赂犯罪范畴)。 10,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毁坏的行为。案例;违法占农用地建小产权房,8月18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法院依法判处一起因违法占用农用地建小产权房的案件,房地产开发商黄微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法院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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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4月,黄微经人介绍找到三亚市凤凰镇水蛟村委会下乙小组组长、会计等人,双方商定以租地为名,黄微以40万元每亩的价格租赁下, 黄微把1600万元转付给下乙小组的村民后,便与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以农业开发的名义租用该地。2010年5月,黄微在未经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地上开发商业房产小区,并向外预售。 经非法平整为建筑用地之后,到2010年7月为止,已经在该地块上建成占地面积为1400平方米的楼房三层(尚未完工)。 该项目经三亚市政府确定为违章建设工程,并于2010年7月23日被三亚市政府强制拆除。经测绘表明,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2423.51平方米,合计33.6亩。 1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村级成员伙同作案)第410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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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手段主要有:

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电网改造、村村通公路、乡镇建设、教育卫生等政策的落实中,基层和相关干部或采取少入帐、不入帐、虚报或倒卖材料等手段骗取、侵吞国家财物,或挪为己用,或利用职权索要、收受回扣)。如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农网改造过程中,申领材料后又倒卖给承包农网改造的人,侵吞国家财产万余元;又利用负责对某乡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的机会,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主动要求承包人协助虚增工程量,套取工程款14万多元据为己有。又如邓某在农网改造过程中,利用职权,让关系人的产品进入采购范围,暗中收取回扣或好处费等。

二是土地矿产征用开发领域。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征用、开发都要进行补偿,犯罪嫌疑人采取虚报、虚列支出和冒领的方式侵吞补偿款,或不及时入帐挪为己用,或利用手中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如某村支书某等人贪污一案中,发现其与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合谋利用两份合同虚增骗取征地补偿款,一份是虚增国土部门与该村签订的征地合同的补偿金额,多达五万余元,而又另外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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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一份金额较小的假合同,为一万元,并对外宣称此合同就是财政拨款合同,随后将其中的差额合伙贪污。

三是专项款物管理领域。突出表现在防汛、扶贫与移民等方面,犯罪嫌疑人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专项款物的过程中,常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少入帐、不入帐或虚报等手段骗取、侵吞国家财物。如某村村主任某,利用经手管理建设基金的便利,伙同本村某,采取借工程款不入帐、少入帐、用虚假发票骗取建设基金的手段,共同侵吞、骗取公款万余元。又如区某镇某从为某村争取到万元水利建设资金,某为侵吞该款,谎称要返回,只是用该村账户过账,要该村支书某将此款不入帐交给某,某将其中的万元给了某,由于村民知道有拨款而且资金去向不明,反响强烈,某不得已退还万元给村财务,将万元据为己有。

四是支农惠农资金管理领域。目前国家的支农惠农项目比较多,比如种地补贴、提高土地产出补贴、农业机械购买补贴、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计划生育补助等,犯罪嫌疑人采取虚报户(人)数、伪造和加大补偿项目、改变土地性质提高补偿标准等手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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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贪污、挪用、收受贿赂。如某村某与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在保持征地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虚报提高土地产出,将旱土改为水田,荒山改为林地,一般林地改为经济林地,通过改变地类,从而提高补偿标准,套取资金合伙贪污。如:惠农补贴专项资金前倒下22人,其中贪污罪20人,挪用公款罪2人。 其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15人,占68%;会计3人,占14%;17件案件中,贪污案件15件,占88%;挪用公款案件2件,占12%。退耕还林补偿款和国家粮食补贴款是此类犯罪主要对象。查办的案件中,被侵吞退耕还林补偿款案件8件,国家粮食补贴款案件5件,占案件总数的76.5%。 又如某镇农村经济服务管理中心主任高某与该镇南老营村会计马某合谋以该村农民郭某等4人的名义,伪造?普九?期间南老营村所建小学校舍工程发生的虚假抬款单据和相关财务账页,骗取国家?普九?专项资金款48余万元,严重影响了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程债务清理工作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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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村官?年年发放年年贪?。如某乡东兴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某为了得到退耕还林补贴,将自家的31.5亩两荒地造林上报为符合条件的退耕还林地,从2001年至2008年,共侵吞退耕还林补贴款、国家粮食补贴和医疗教育补助金共计4万余元;尚志市某乡丰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于某将58亩荒山地假冒退耕还林地以个人名义报到林业站,从2002年至2009年,每年都将退耕还林补助款?进账?,贪污共7万余元。 如某乡林业站长王某在核查林地期间,发现马延村一片面积185亩的集体两荒地,遂与该村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某伪造9个假名并盖上村章后,将这片两荒地上报村民退耕还林地,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8万元;2001年,尚志市某乡光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某与该村副主任秦某合谋将36.3亩村集体荒山地以秦某某的名义按照退耕还林地报到林业站,骗取退耕补贴款。如2005年尚志市某乡马延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李某得知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直接打到村民直补存折后,与该村会计秦某合谋,以签订假协议的方式,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11万余元。 如某镇冬青村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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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书记王某利用在协助镇政府办理给该村农户拨付种机动地的粮食直补款工作时,截留粮食直补款用于该村办公经费,同时擅自挪用粮食直补款1.5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购房债务。

五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这一领域的支农惠农政策主要有退耕还林(草)补助、苗木补偿金和生态公益林补助,多数犯罪嫌疑人或采取虚报、多报、重报退耕还林(草)或生态公益林面积等手段进行贪污,或利用审批、实地测量、检查验收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某国土所长某伙同村干部利用旱土实际丈量面积与原退耕还林面积的差额,单独虚报签订亩的果园补偿合同,套取补偿款合伙贪污。

六是其他领域。随着大量支农惠农、免税免费政策的实施,这一领域中的教育事业附加费、统筹款等项目逐步消失,犯罪主要集中在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相关工作中,或帮超计划生育的村民子女上户口收取贿赂,或答应让某村民子女当兵而收取贿赂等。如某村支书利用职权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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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一些村村民委员会内部无监督制约机制,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独揽大权,村民会议形同虚设,村民理财小组有职无权,有的村委会会计只能充当记帐员的角色;许多村委会财务管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的村会计更换频繁,以种种理由不移交帐目。有的各类账簿记载不详,债权债务混在一起。有的村甚至多年没有建帐;有些村委会财务管理人员分散,每名村干部每人一本账可以自行开支,甚至书记、村主任、会计手中每人放着一大把条子,进多少钱,花多少钱,征收多少钱,上缴多少钱,糊里糊涂,全凭感觉。到年底统一凭据入账核销,会计、出纳形同虚设。

有些村干部甚至村里钱和个人的钱放在了一起,由于财务管理无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审批手续随意,票据不规范,造成大量白条下账、假票据入账等等,给职务犯罪行为的孽生提供了便利的温床。 还有的村子会计或出纳更换后不交帐本或会计凭证。按说,干部更换是很正常的事,但很多人由于有情绪或不能正确理解,便以种种理由或借口不移交帐目,认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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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拿他没办法,似乎没有违反什么法律。在这里,我告诉大家,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到了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危害就会构成犯罪。大家听一个案例:某村有个姓朱的出纳,在任职期间,曾多次侵吞本村集体资金达12万余元。但因身体健康问题不再担任出纳后,他一直拒不交出其保管的收款收据。我国刑法在修改后新增加了?隐匿会计凭证罪?这个罪名,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并未意识到这种隐匿帐册的事实也构成犯罪,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该案存在遗漏犯罪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加移送起诉。

(2)文化素质不高,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一是文化层次较不高,村干部文化层普遍不高,大多是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

二是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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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有些人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骄横跋扈,大搞?一言堂?,有的甚至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

(3)村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农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在思想上根本就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有的农村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制度如林,监督无人。特别是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有的滥施权力,私自挪用巨额公款,至今不能收回,长此以往,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干群矛盾;甚至对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更深层次的腐败,滋生犯罪。

(4)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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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5)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必然因素。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这些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权力的过度集中使许多村干部作案时有恃无恐。其二,在位时间较长也是诱发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动因之一。有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位,由于长期执政,加上他们对本村的经济建设都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于是居功自傲起来,放松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思想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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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干部犯罪的心理表现: 1、?拿点用点没有啥?的法盲心理。极少数人法制观念极为淡薄,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哪些行为是犯罪。认为自己掌管钱财,拿点用点没有啥,以致触犯了刑律。如:圪垱店乡宝村村委副主任宝某挪用公款案,当办案人员讯问他时,他竟说:?我将挪用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可见他的法律知识多么贫乏。

2、习惯养成的定势心理。有的基层干部的贪污行为已经成了一种恶习,哪一天不往家里拿点,就觉得浑身不自在;有机会贪而没贪,就觉得好象自己丢了东西一样。这样的人关键是形成了一种腐败的习惯性思维定势。如:某村四组组长苏某贪污案,就是多次采用虚假发票,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积少成多,最后共贪污12万余元。 3、攀比导致的失衡心理。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可能完全得以体现。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租赁者的高收入、高消费生活方式与农村基层干部微薄的收入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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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极大的反差,这对一些基层干部无疑起到了强烈的刺激作用。为了尽快?脱贫?,解除生活?窘迫?,少数人便萌生了?你有钱,我有权,以权换钱不为过?的心理,从而在一定条件下,采取贪污、侵占等犯罪手段去攫取国家和集体财产。如:某村原书记陈某,就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干了一年,还不如个体老板吃一顿饭花的钱多,于是铤而走险,一次贪污20余万元。

4、消极的从众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和?有权不用是草包?等消极心理,毒化了少数人的灵魂,使他们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信念和选举时的信誓旦旦,信奉了社会上流行的消极心理。这种消极的心理,支配着他们发挥着权力的作用,把权力商品化,把市场经济中奉行的等价交换原则引入村务活动和管理中,大肆贪污和侵占集体财产。

5、?咋会恁巧就抓住我?的侥幸心理。农村基层干部,与一般群众相比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并熟知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情况,深知村里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中的漏洞,有的甚至具有较高的反侦查伎俩。?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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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恁巧就抓住我?,产生了极强的侥幸心理,而这种侥幸心理又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自信和勇气,使犯罪有恃无恐。有的认为自己多次贪赃枉法,皆能逍遥法外,便觉得伸手被捉的机会很小,而胆子越来越大。如:三阳乡李村会计李某,认为那么多人贪污、侵占,就没被抓住,怎么会偏偏抓住我,于是不惜以身试法,累计贪污公款4.9万元。

6、?夜郎自大?的自负心理。有的人认为自己业务熟练,手段高明,在账目上做手脚,技术高明,能做得天衣无缝、滴水不漏、没有破绽。有的人在犯罪前深思熟虑,留有后路,自认为作案手段狡猾、隐蔽,与同案人订立了攻守同盟,有些案件甚至未留任何字据,且无第三者参与,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不可能被查处?的自负心理。如:乔庙乡周村原书记祝某以给人送礼为名,用假发票套取公款4万余元占为已有,就属于此类情况。

7、?善于钻空子?的投机心理。趁国家政策尚不完善之机打擦边球,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大肆贪污受贿。有的人怕政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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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时过境迁,?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便抓住时机往回捞。

8、?和尚动得,我就动不得?的仿效心理。有的人见别人当村官能大把大把地捞钱,自己为何就不能捞。在这种欲望的刺激下,有许多?窝案?、?串案?的发生就不难理解了,这就是仿效心理在作祟。如:三阳乡西大原村原书记郭某、主任段某、会计张某合伙贪污公款11.34万元案发后,后任书记郭某就认为他们能贪,我为啥不能贪点,于是出现了贪污犯前赴后继的现象。 9、?我出力最多,应该拿点?的补偿心理。一些村干部,觉得这些年为村里出了不少力,争取了不少资金,上了不少项目,总之是做了不少贡献。奖状虽不少拿,荣誉也不少得,但实惠不多,实在吃亏,便以为自己为村里立下了汗马功劳,以功自居,拿出贪婪之手寻求补偿。

10、法不治众的心理。有些人认为,你拿我拿大家拿,你分我分大家分,犯罪成员觉得大家彼此彼此,法不治众,即使法能治众,自己也是大巫见小巫,心理上平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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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阳乡西大原村书记郭某、村委主任段某、会计张某合伙贪污11.34万元,就属于这种情况。纵观这十种心理,归结为一个字,就是?贪?。贪如火,不治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

第六开展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一是对党员、干部而言,开展法制教育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措施。

有这样一个?水煮青蛙?的故事:就是当把一只青蛙放在开水中,因为对环境的强烈反映,它会马上从水里跳出来。但是当把它放在冷水中,然后逐渐地加温,开始时,它会很舒服地游来游去。但,等到水热了以后,当它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它已经没有力量从水中跳出来。水煮青蛙的故事告诫我们,当潜在的危机存在,但又不明显的时候,是很容易被我们所忽视的,一旦真正成了现实的危险的时候,才发现为时已晚,不能自拔;不论是走上贪污贿赂、还是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道路的党员、干部,他们在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程中,大多曾经付出很多,成绩卓越,可以说曾经是非常优秀的,但他们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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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是由于不能端正思想,经不起各种腐败诱惑,从利用职权优势,吃拿卡要,违规违纪的小事犯起,直至堂而煌之的贪污受贿,最后发展成为腐败分子;有的还因平时就不正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最后发生渎失职犯罪,成为阶下囚。他们都可以说是?水煮青蛙?的真实写照。所以说,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说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

二是职务犯罪的危害不论对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都是巨大的,对党员、干部而言,时常提醒警示十分重要。

近几年,我时常带相关单位、部门的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到武汉的监狱和公安看守所现场接受警示教育(在座的肯定有去过的),但是留给我印象最深的、、、、、、 它既不是那整齐如一的号服,也不是那半斤一个的馒头,更不是那几乎没有油星的菜汤;而印象最深的,就是犯人们的眼神。因为,现实中,高墙电网把监、所内外分成了两个世界,墙内和墙外是同一片天空下的不同境况;所以犯人的目光里,既带有对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的羞愧,又拥有对狱内生活的无奈;但更多的,还是对我们的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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