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远方故意杀人案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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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省东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笔录

开庭时间:2010年10月19日14时至15时 开庭地点:第一法庭,第一次开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58

审判人员:书记员: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王远方故意杀人 一案 记录如下: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和摄影。(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场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王远方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王远方到庭(2名法警带被告人王远方到庭,待被告人王远方在其席位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王远方手铐,站在被告人王远方身后值庭)。

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王远方身份。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王远方:王远方。 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王远方:1986年11月17日出生。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王远方: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王远方:大学。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王远方: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经理。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王远方:东江市西郊花园25号楼1门3号。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被拘留的? 被告人王远方:2010年5月15日。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被告人王远方:2010年6月15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事?

被告人王远方:他们说我杀了赵莉莉。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前10日收到了东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王远方:是。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王远方:是。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本庭由东江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崔淑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伟娟、周敏慧组成合议庭,李玲担任书记员。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曼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远方的委托,东江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朱丽佳出庭为其辩护,被告人王远方,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远方: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1)如果认为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利害关系,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2)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也有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王远方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远方: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你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王远方: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内容详见本案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远方:听清楚了。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王远方: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里指控的内容和认定的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王远方:有意见,我没有杀过人。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你可以坐下(法警坐下)。现在你可以对起诉书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实陈述辩解意见。

被告人王远方:我没有做过那些事,没有什么好辩解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远方,我有几个问题问你,你有义务如实回答。

公诉人:被告人王远方,你在赵莉莉生前跟她的关系怎么样?

被告人王远方:我们是恋爱关系,是去年五一前后确立恋爱关系的。之后我们的关系就更好了,都觉得对方就是自己这辈子想找的那个人。我父母很喜欢她,希望我们早一点结婚,我们也打算明年就结婚。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有提到说你向他提议今年十一把婚结了,她没有同意,是吗?

被告人王远方:是的。

公诉人:你知道她不同意的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吗?

被告人王远方:她就说不着急,明年再结,也没说具体原因。我觉得也好,也就同意了。

公诉人:当你被赵莉莉拒绝的时候,你是否怀疑过她背着你跟其他男人有来往?

辩护人:反对,此问题与案件无关。

公诉人:我们将证明这个问题与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有关。 审判长:反对无效,被告人王远方请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被告人王远方:莉莉没拒绝我,只是说时间延后而已。

公诉人:你们5月14日晚上一起唱歌的时候赵莉莉有离开过你吗?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公诉人:你们那晚一起唱歌的时候是否喝了酒或其他饮品? 被告人王远方:喝了一点酒。

公诉人:你刚刚说赵莉莉当晚没有离开过你,又说你们喝了一些饮品,晚上那么长的时间,你们连厕所都没有去过吗?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有。你认识赵莉莉吗? 被告人王远方:认识,她是我女朋友。

辩护人:5月14日晚上你在干什么?

被告人王远方:那天晚上我和我女朋友以及赵叔,也就是我女朋友的爸爸一起吃的晚饭。

辩护人:然后呢?

被告人王远方:之后,我和莉莉就去市中心的“金色时光歌厅”跟一些朋友唱歌去了。

辩护人:你们唱歌期间发生了什么?

被告人王远方:没发生什么,大家就在一块玩的很开心。 辩护人:唱歌什么时候结束的? 被告人王远方:我们是快12点回的家。 辩护人:之后呢?

被告人王远方:然后,我就送莉莉回家了,天太晚了,当晚就住在她家了。 辩护人:你们是住在一起的吗?

被告人王远方:是的,我们住在二楼莉莉的房间。 辩护人:当天晚上有什么事情发生吗?

被告人王远方:没什么事情发生,天色已经比较晚了,我洗了洗就上床睡觉了,一直到早晨快九点我才醒来。

辩护人:你能确定具体的时间吗?

被告人王远方:就是早上快九点的时候,精确地记不清了。 辩护人:你醒来之后干嘛了?

被告人王远方:我醒了之后就起床,本来不想叫莉莉,但她还是醒了。我们说了几句话,她还让我给她寄书。我拿上她让我寄的书就出来了。

辩护人:是什么书?

被告人王远方:是莉莉的一个外地朋友参加会计考试,让莉莉给她买的复习书。书是莉莉昨天买的,写好地址让我给邮寄下。

辩护人:你从赵莉莉家出来之后呢?

被告人王远方:我在单元门外碰到了莉莉爸,说了几句话我就走了。因为附近没有邮局,我到光明大厦一楼的邮局寄得,邮局回执还在我这,寄完书,然后才回我的家。

辩护人:报告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方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远方故意杀人的事实提供证据,说明证据种类、来源和事实。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刑事技 术鉴定书和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用于证实在案发之后的第一时间侦查机关对案发的原始现场进行了勘察,提取了大量的痕迹物证,经过对物证的检验分析,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王远方与本案有重大关联。经鉴定,被害人赵莉莉的死亡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凌晨1到2点,另据现场勘察,案发现场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现场无可提取的痕迹,内外房门未提取到指纹。据被告人供述,5月14日晚与被害人一起回到家后,直到第二天早上,也就是5月15日9时才离开,也就是说,被告人王远方有充分的作案时间,侦查机关的勘察结果又排除了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各种证据指向被告人王远方杀害了被害人赵莉莉。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有,我没有杀人,我走之前莉莉还跟我说了话,她根本不是在夜里死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对比两组证据,可以发现,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 于尸体情况所做的鉴定与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做出的技术鉴定结果有出入。具体为:刑事技术鉴定书对尸斑的鉴定为呈现淡紫红色,指压部分褪色,而物证鉴定书尸中斑为深紫红色指压部分不褪色,由此,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此外,根据我方之后举证中会提到,在被害人父亲赵坚强报警后至刑警大队赶到现场有一个多小时的空白时间,这段时间内刑警大队并没有查明相应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不排除真凶在这段时间内消除证据的可能,而此时,本案被告人正在邮局寄书回来途中,所以,公诉方控告不成立。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提交第二组证据,南海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侦查 机关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时,发现死者阴部擦拭有大量精子。经鉴定,死者赵莉莉阴道擦拭物精子DNA基因型与王远方DNA基因型不同,说明死者在生前曾与

第三人发生过性关系。这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相吻合,被告人曾供述,怀疑死者赵莉莉背叛了他,并因此与其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和肢体冲突,死者赵莉莉手上的轻微抵抗伤,颜面部青紫肿胀也说明了这一点,证明被告人有充分的杀人动机。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有异议,我之前都不知道莉莉和别人发生过这种关系,我不可能有杀她的动机。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该证据证明可以证明被害人赵莉莉和第三人发生过关系。结合被害人大腿内侧有擦伤等尸检情况,存在第三人奸杀的可能,第三人在本案被告人王元芳离开赵莉莉住处之后,进行作案,并在被害人父亲赵坚强报警之后刑警大队赶到现场之间的时间里进行现场消除证据。这组证据不仅不能说明被告人作案动机的充分性,反而作证了第三人作案的事实。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提交第三组证据,东江市公安局2010年5月17 日对犯罪嫌疑人王远方的讯问笔录。在该份笔录中,王远方对自己杀害赵莉莉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自己因怀疑赵莉莉背叛了他而与其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并在情急之下捅死了被害人。虽然被告人王远方在后来的供述中以及刚才的辩解中始终不承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但其言辞与被害人赵莉莉的死亡时间不相吻合,相去甚远,其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有异议,他们审讯我的时候不让我睡觉,都是在夜里审我。我被逼得没办法,只能顺着他们的话说,说的都是他们想听的话,而这些都不是事实,我只是想睡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由公诉方方举出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出,侦查人员一共对被告人王远方进行了四次询问,其中,第三次询问时间是在16日晚上11点至次日凌晨3点,期间不允许被告人睡觉,对被告人意志进行摧残,视为变相的刑讯逼供手段,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方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请法庭传唤证人赵坚强到庭作证。他是被害人赵莉莉的父亲,他将证明被害人赵莉莉自5月14日晚回到家中至遇害的这一段时间内,唯一接触过的人就是被告人王远方。

审判长:传证人赵坚强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赵坚强到庭,随机证人来到法庭)。

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名字。 证人赵坚强:我叫赵坚强。 审判长:年龄? 证人赵坚强:62岁。 审判长:家庭住址?

证人赵坚强:东江市为民小区16号楼3单元103号。

审判长:证人赵坚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赵坚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赵坚强签字)。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请问您和被害人赵莉莉是什么关系。 证人赵坚强:(悲伤)赵莉莉是我唯一的女儿。 公诉人:2010年5月15日早晨,你在做什么?

证人赵坚强:那天早上约10点钟,我有事想找女儿说,所以就去她家找她。 公诉人:被告人王远方说他在当天早上离开赵莉莉家时碰见过你,是这样吗?

证人赵坚强:早上九点多,我在院子里碰见了王远方,那时他刚下楼,说回家办点事,莉莉还在睡觉,之后就走了。

公诉人:王远方走后发生了什么事?

证人赵坚强:我到二楼莉莉住的房间敲门,可是莉莉一直没来开门。我想莉莉是不是睡得太沉没听见,就下楼等了十几分钟,但十几分钟后也没见人下来。我着急了,就拿了莉莉家的房门钥匙去敲门,依旧没人回应,我就用钥匙打开门进去了。我进去之后,发现莉莉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我一边叫莉莉的名字一边掀开被子,结果??(哽咽)

公诉人:你看到了什么?

证人赵坚强:我看见床上是大滩大滩红色的血,莉莉的脖子上还插着一把刀,她死了。

公诉人:之后你做了什么?

证人赵坚强:当时我吓坏了,稍微缓过神儿来我就下楼报了警,很快警察就来了。

公诉人:你最后见到赵莉莉是什么时候?

证人赵坚强:是莉莉遇害前一天晚上,她和我们一起吃饭,王远方也在。饭后他们说和朋友去歌厅唱歌,然后就走了。他们晚上几点回去的我也不知道。

公诉人:你们吃饭的时候有发现王远方和赵莉莉有什么异常吗? 证人赵坚强:他们没有多说话,吃完饭就出去和朋友一起唱歌去了。 公诉人:你女儿赵莉莉和王远方是怎么认识的?他们交往有多久了? 证人赵坚强:他们交往有一年半了,两人都在一个房产公司上班。 公诉人:他们是什么时候开始同居的?两人感情如何?

证人赵坚强:莉莉具体什么时候和王远方同居的我也不好说,不过好像已经有几个月了。在我看来他们两人的感情还是很不错的。

公诉人:二人为什么没结婚?

证人赵坚强:主要是莉莉还不想结婚。王远方曾经提出过结婚的事,我和莉莉母亲也都挺赞成,毕竟女孩子青春短,莉莉早点有着落我们也放心。但莉莉嫌那时结婚太早,说先缓缓,明年再结。

公诉人:赵莉莉以前跟别的男人有交往过吗?她平时还跟哪些男子有来往? 证人赵坚强:我们家莉莉谈了好几个男朋友,但持续得都不久,什么原因她也没有跟我们说。追她的人很多,我经常看到有男的拿着一大束花在楼下等她。不过,现在除了王远方没有别的男子来过我们家,莉莉还和谁在交往我们也不知

道。

公诉人:公诉人对证人赵坚强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发问。

辩护人:证人赵坚强,你在5月15日早上9点多的时候在单元楼门口碰见了王远方,是吗?

证人赵坚强:是的。

辩护人:你是什么时候发现你女儿被害的? 证人赵坚强:10点多吧。 辩护人:能具体点吗? 证人赵坚强:记不清了。

辩护人:那么在九点多至10点多这一个多小时内,你不知道你女儿是死是活,对吗?

证人赵坚强:是的。

辩护人:你当时看到尸体的时候到底是在床上还是地板上? 证人赵坚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

辩护人:你在发现女儿被害后是否翻动过她的尸体?

证人赵坚强:我不记得了,当时很害怕,看到女儿死了我吓坏了,刀子还插在身上。

辩护人:你发现后立刻报的警? 证人赵坚强:不是。

辩护人:你是在10点40分的时候报的警吗? 证人赵坚强:应该是的。 辩护人:辩护人对证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证人赵坚强可以退庭(一名法警随同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法庭传唤证人张立功到庭作证。他是此次案件带队进行被害现场勘察的警察。

审判长:传证人张立功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赵坚强到庭,随机证人来到法庭)。

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名字。 证人张立功:我叫张立功。 审判长:年龄? 证人张立功:36岁。 审判长:家庭住址?

证人张立功:东江市希望小区5号楼2单元102号。

审判长:证人张立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张立功: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赵坚强签字)。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您的工作是?

证人张立功:我是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队长。 公诉人:工作经验如何?

证人张立功:我之前接手过大大小小的案件很多次,经验还算比较丰富。 公诉人:您在此次案件中做的是什么工作?

证人张立功:我带着我局刑警一大队的人员赶赴现场,对被害人赵莉莉的被害现场进行了勘察后移至我局进行检验。

公诉人:你到达的时候现场状况是怎样的?

证人张立功:现场位于二楼201号,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公诉人:死者当时是什么状况?

证人张立功: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床北侧地面上。手上有轻微抵抗伤,身穿墨绿色睡袍。尸体左颈部锁骨上方插有一把不锈钢单刃刀,

左大腿内侧上方有一道擦伤。

公诉人:除了“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还有其他的发现吗?

证人张立功:经勘查,现场无可提取的足迹,内外房门未提取到指纹,所有窗户未见攀爬痕迹。

公诉人:这起案件为第三人作案的概率有多大?

证人张立功:几乎没有可能。前面我说了,现场收集中没有发现有第三人闯入的痕迹,所以第三人作案几乎没有可能。

公诉人:公诉人对证人张立功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发问。

辩护人:张队长 ,您知道在法庭上作伪证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对吗? 证人张立功:知道。

辩护人:在接到报警电话时,你们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 证人张立功:是的。

辩护人:你们赶到现场的时间几点? 证人张立功:是12:15分。

辩护人:你们是什么时候接到花园派出所的报警电话的? 证人张立功:是11:50。

辩护人:那你们的行动速度确实挺快的,从接到报警电话到到达现场只用了25分钟。被害人的父亲向花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之后联系刑警大队到现场进行勘验。那么刚刚据证人赵坚强即被害人的父亲的陈述,他是早上10:40报的警,花园派出所于11:50给刑警大队打的电话,之后刑警大队后在25分钟内迅速赶到现场。那么从10:40到11:50这中间有一个多小时的空白时间,你承认这一事实吗?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证人张立功:花园派出所几点接到的报警电话我不清楚。

辩护人:作为这个案子的负责人,对这个空白时间你事后也没有去咨询派出所,是吗?

证人张立功:是的。

辩护人:这就是你的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的问题与争议点无关!证人的职责是接到任务指派后

负责现场勘查,其余超越其工作范围,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 反对有效,请辩方注意自己的提问方式。 辩护人:你到达现场后,室内确实无撬压、凌乱的痕迹? 证人张立功:是的。

辩护人:死者当时的位置到底是在床上还是地板上?

证人张立功: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卧于床北侧地面上。 辩护人:你确定是在地面上? 证人张立功:我确定。

辩护人:尸体从床上跑到了地板上,那么我们想是尸体自己移动了吗? 证人张立功:我不知道,我们到现场的时候尸体是在地上的。 辩护人:尸体上有盖着被子吗?

证人张立功:没有,只是身穿墨绿色睡袍。 辩护人:辩护人对证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证人张立功可以退庭(一名法警随同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法庭传唤鉴定人洪玉秀到庭作证。她是来自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将证明公诉方出示的鉴定结论中相关内容的证明力。

审判长:传鉴定人洪玉秀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洪玉秀到庭,随后鉴定人来到法庭)。

审判长:鉴定人请说出你的名字。 鉴定人洪玉秀:我叫洪玉秀。 审判长:年龄? 鉴定人洪玉秀:46岁。 审判长:家庭住址?

鉴定人洪玉秀:东江市朝阳小区5号楼2单元1103号。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鉴定人人发问。 公诉人:您是做什么工作的?

鉴定人洪玉秀:我在南海市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工作,是本案出具物证鉴定书的主任法医师。

公诉人:工作经验如何?

鉴定人洪玉秀:我从事法医职业二十多年了,曾获得过全国“十佳法医”称号,帮助公安机关做了多起刑事案件的物证鉴定。

公诉人:实践中对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怎样进行鉴定的?

鉴定人洪玉秀:需要根据死者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死亡时间的鉴定方法,鉴定方法有多种,我们可以选择其中几种方法的综合分析保证推测时间的准确性。

公诉人:那么本案中死者的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鉴定人洪玉秀:本案死者是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大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两份鉴定结论都结合了尸斑、尸僵的现象、颈部创伤、胸腔积血情况以及角膜等情况,属于综合数据的科学鉴定。

公诉人:通过您说的这种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准确性如何?

鉴定人洪玉秀:我不能说百分之百,但是我们单位做出的鉴定报告,在公安破获的案件里就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这一点来看,基本上是准确的。

公诉人:对于鉴定中的误差范围一般是如何界定的?

鉴定人洪玉秀:由于不同鉴定人鉴定技术上的差别,存在个别数据的误差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这并不会影响结果的大致范围,以现有的实践经验来看,合理误差在1-2小时之内都是可以容许的,这样的鉴定结论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都是被采信了的。

公诉人:根据东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死者阴部擦拭有大量精子。请问洪医师,精子在妇女体内一般能留存多久?

鉴定人洪玉秀:正常射精后精子进入子宫腔能存活2-3天,但其生殖能力仅能保持1-2天;未进入宫腔而滞留在阴道内的精子,其存活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公诉人:鉴于死者赵莉莉阴道擦拭有大量精子,是否能够说明死者生前曾与人发生过性行为?

鉴定人洪玉秀:我前面已经说过未进入宫腔而滞留在阴道内的精子,其存活

时间不超过24小时,所以据此能确定被害人死前与他人发生了性行为。

公诉人:也就是说,被害人赵莉莉与他人性关系的发生只可能是在5月14日13时, 到被害人父亲发现被害人遇害身亡的这段时间之内对吗?

鉴定人洪玉秀:是的。

公诉人: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被害人是在被告人王远方5月15日9时离开后与其他人发生的性关系?

鉴定人洪玉秀:不对,因为那时赵莉莉已经身亡,尸体没有奸尸的痕迹,因此没有可能是王远方走后产生的。

公诉人:公诉人对鉴定人洪玉秀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鉴定人发问。

辩护人:鉴定人洪玉秀医生,您是本案的法医,是吗? 鉴定人洪玉秀:是的。

辩护人:本案的尸检报告材料是您写的对吗? 鉴定人洪玉秀:是的。

辩护人:那么通过您的勘验,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鉴定人洪玉秀:2010年5月15日13时以前的12小时,即凌晨1点左右。 辩护人:您可否确定这一段时间是准确的而不会是在其他时间段? 鉴定人洪玉秀:这一点我前面已经做了详细说明,在此重申,一般来说,由于现有技术水平的缺陷,和不同鉴定人员鉴定技术上的差别,存在个别数据的误差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这并不会影响结果的大致范围。以现有的实践经验来看,误差在1-2小时之内都是合理并可以被容许的。

辩护人:也就是说你们的方法是科学而合理的,具有确定性是吗? 鉴定人洪玉秀:是的。

辩护人: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医,请问躺在地板上对死亡时间的判断有没有影响呢?

鉴定人洪玉秀: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被害人身着睡袍,有一定的保温作用,并且天气比较热,所以温度对尸检结果的影响不大。

辩护人:根据之前警察和其父亲赵坚强的证言,我们可以发现被害人赵莉莉从床上被移到了地面,请问尸体的移动对死亡时间的鉴定有没有影响呢?

鉴定人洪玉秀:如果尸体被挪动过尸斑会发生移位,旧的尸斑存在的同时,新的尸斑会出现在发生移动的部位。本案中,死者的尸斑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并没有产生新的尸斑,因此死者尸体被移动的概率是很小的,对死亡时间的鉴定亦无实质影响。

辩护人:通过对证人的询问,我们可以知道死亡时间的测算是通过多种方法综合分析以保证推测时间的准确性,可是根据刚刚鉴定人洪玉秀医生的说明,也就是刑事技术鉴定报告的描述:“根据现场测量尸温(直肠温度)为28度,测量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13:00时,环境温度(现场室温)20度,推测死亡时间为12个小时左右,即死于2010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这分明就是仅仅根据温度测量出来的死亡时间,其在鉴定的方法上是不符合以上说的任何一种科学的鉴定方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我仅恳求审判长对公诉人提出的鉴定意见的证明性不予采纳。

鉴定人洪玉秀:我想辩护人律师的理解有误。你所说的“根据现场测量尸温(直肠温度)为28度,测量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13:00时,环境温度(现场室温)20度,推测死亡时间为12个小时左右,即死于2010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这一结论的依据并不是您所理解的仅仅根据了尸温和室温来推断的,我在上一个问题就有回答到,我们是根据死者的衣着、颈部创伤、胸腔积血以及尸僵、角膜等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那些都有记载在尸检情况里面,尸检鉴定书都有写明我们鉴定的依据,能在鉴定书中清楚地看到。是在做出了科学的综合考量分析后得出的,应予采信。

辩护人:辩护人对鉴定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鉴定人所说的话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鉴定人洪玉秀可以退庭(一名法警随同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有。

审判长:下面请辩护人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辩护人请法庭传唤专家辅助人蔡辉到庭作证。他是来自苏州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他将证明我们所出示的鉴定结论中相关内容的证明力。

审判长:传专家辅助人蔡辉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蔡辉到庭,随即蔡辉来到法庭)。

审判长:请说出你的名字。 专家辅助人蔡辉:我叫蔡辉。 审判长:年龄?

专家辅助人蔡辉:48岁。 审判长:家庭住址?

专家辅助人蔡辉:东江市开元小区5号楼2单元1203号。 审判长:请辩护人向专家辅助人发问。

辩护人:蔡辉医生,请问你是专业的法医对吗 ? 专家辅助人蔡辉:是的。

辩护人:作为王远方的辩护人,我有几个问题想要问一下你,请问你从事法医行业有多少年了?

专家辅助人蔡辉:20多年吧!

辩护人:以你的经验来看,尸检报告的准确性有多大呢?

专家辅助人蔡辉:要十分准确是比较难的,由于尸体变化要受到自身的和来自客观外界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可能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采用各种方法推断出时间也只是一种大致时间,不是绝对精确的。另外。由于单独使用任何一种方法进行鉴别,都有较大的误差。不能得到较为可靠的结果,因此,死亡时间的鉴定,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辩护人:也就是说按照最可靠的鉴定计算出来的死亡时间仍然有一定的误差对吗?

专家辅助人蔡辉:可以这么理解。

辩护人:那如果仅仅根据一个数据推断出来的死亡时间其采信度有多大呢? 专家辅助人蔡辉:怎么可以这样呢?凭我二十多年的尸检经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受到各种条件制约的,在判断具体的死者死亡时间时,应当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推测,绝不能对任何一个数据生搬硬套。

辩护人:您的意思是这样计算出来的死亡时间是不具有采信度的对吗? 专家辅助人蔡辉:在我们法医学专业的角度来看这是非常不科学的,当然也就不会相信由此测算出来的证明力了,在我的了解范围内,虽然我不能百分百打包票,但凭我的二十多年从医经验,我觉得这样子算出来的死亡时间是不能予以采信的。

辩护人:好的,我要问的已经问完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专家辅助人的话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专家辅助人蔡辉可以退庭(一名法警随同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 审判长:下面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辩护人将向法庭宣读被害人好友马晓红的证人证言出示赵莉莉好友马小红的书面证人证言,马晓红指出王远方和赵莉莉关系很好,王远方脾气性格都挺好,但凡赵莉莉出去,他都会陪着。用以证明被告人王远方与被害人赵莉莉感情良好,无作案动机。向法庭宣读邮政工作人员岳文华的书面证人证言,其指出,在2010年5月15日上午9点44分,被告人王远方确实出现在邮局。用以证明被告人王远方确实在离开赵莉莉家后去邮局寄过书。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详见本案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王远方自行辩护。

被告人王远方:尊敬的法官,莉莉是我最爱的女人,我们感情很好,我们打算明年就结婚的。莉莉死之前的那天晚上,我们玩得很开心,没有任何冲突,情感上我不可能残忍地杀害她。第二天早上我走的时候莉莉还好好的,她不可能是在我离开之前被杀害的。我不知道死亡时间鉴定为什么认定莉莉是在夜里被杀害的,我也想不明白到底哪里出了什么差错。我的女朋友被杀害了,我也很伤心,但这绝对不是我做的,请法庭查明真相。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详见本案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补充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是否还有新意见?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辩论,本庭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已经清楚,并由本案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被告人王远方起立,你可以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王远方:我真的没有杀害莉莉,希望法院找出真凶,还我清白。 审判长:现在休庭。本合议庭将在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评议后回到法庭当庭宣判。

审判长: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书记员。法警,将被告人带下(敲法槌)。

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书记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和摄影。(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

可以开庭。

审判长: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王远方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在宣布口头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远方故意杀人案,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评议。本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庭予以采纳;但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王远方所为。因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远方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远方无罪,当庭释放。被告人王远方,刚才对你进行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给你送达。

审判长: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

审判长:公诉人听清楚了吗? 公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远方:听清楚了,谢谢法官。 审判长:辩护人听清楚了吗? 辩护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闭庭后请书记员将法庭笔录交由证人、被告人阅读,补正并签名盖章。

审判长: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远方故意杀人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散庭。请证人、被告人阅读笔录并签字。如对笔录有意见,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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