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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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实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企业利润表、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进行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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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3.“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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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0+11-12行。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6.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7.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第18行“其中: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19.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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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所得额。

20.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

21.第21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2.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30.第30行“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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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5.第35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6.第36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7.第37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33×38行。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42.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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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2行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1)第2行+7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3.第10行=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 6.第13行=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5行第3列合计。 8.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列合计。

9.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或者=附表一(3)10行。 10.第17行=附表三15行4列或=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三16行4列或=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三17行4列或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三39行4列或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当主表13+14-15+21行>0时,21行取13+14-15+21行与21行之小数;当主表13+14-15+21行≤0时, 21行=0)。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当13+14-15行-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0时,取[(13+14-15)行-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的绝对值与附表六6列之小数;当13+14-15-“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0时,本行=0)

16.第23行=第13+14-15+22行。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24行≤23行 18.第25行=第23-24行 19.第26行填报25%。 20.第27行=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28行≤27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29行≤27行-28行。 23.第30行=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计+第15列合计,32行≤31行。 26.第33行=第30+31-32行。 27.第40行=第33-3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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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并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的金额。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4)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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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中。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第13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的金额。

6、第17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本行填列。

(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5)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填报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行会计制度下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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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收入的金额。

(9)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3行。 2.第2行=第3+8行。 3.第3行=第4+5+6+7行。 4.第8行=第9+10+11+12行。5.第13行=第14+15+16行。 6.第17行=第18至26行合计。(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八第4行 2.第2行==主表第1行 3.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4.第17行=主表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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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并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制度核算的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报,应准确归集收入分别填入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取得的业务收入。

3.第3行“银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确认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8.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9.第10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汇款和结算手续费、银行卡手续费、代理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受托业务佣金等。

10.第21行“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11.第22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12.第23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3.第25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营业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等于第26+33+3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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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实现的手续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包括: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证券委托管理资产手续费等收入。金额等于第27+28+29+30+31+32行。

15.第33行“利息净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16.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

17.第35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取得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等于36+37行。

18.第38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不作收入,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

19.第39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0.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填报。 21.第41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22.第42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营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金额等于第43+44+45+46+47+48行。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23.第43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4.第44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25.第4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

26.第46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27.第47行“罚款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28.第4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9+25+35行。 2.第2行=第3+10+1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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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3行=第4至9行合计。 4.第10行=第11至17行合计。 5.第19行=第20+24行。 6.第20行=第21―22―23行。 7.第25行=第26+33+34行。

8.第26行=第27+28+29+30+31+32行。 9.第35行=第36+37行。 10.第38行=第39+40+41行。 11.第42行=第43至48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主表第1行。 2.第1+38行=附表八第4行。 3.第38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42行=主表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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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9行“投资收益”、第16行“不征税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的金额,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3.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的金额。

4.第4行“拨入专款”:填报纳税人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的金额。

5.第5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的金额。 6.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除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的金额。 7.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的金额。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8.第8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和投资转让净收入的金额。

9.第9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本表第2至8行以外的收入的金额。如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盘盈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无形资产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10.第10行“不征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13+14行。 本行等于主表第16行“不征税收入”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1.第11行“财政拨款”:填报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的金额,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12.第12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填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的金额。

13.第13行“政府性基金”:填报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的金额。

14.第1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的金额。

15.第15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0行。

16.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数额等于本表第15÷1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支出总额×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至9行合计。 2.第10行=第11至14行合计。 3.第15行=第1-10行。 4.第16行=第15÷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 2.第8行=主表第9行。 3. 第9行=主表第11行。

4.第10行=主表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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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第1行=第2+7+12行。

2.第2至6行“主营业务成本”: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第2行=第3+4+5+6行。本表第3至6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第2+7行填入主表第2行。

(1)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

(2)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

(3)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发生的租金成本的金额。

(4)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

第3至6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3.第7至11行“其他业务支出”: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第7行=第8+9+10+11行。本表第8至11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其他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第11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1)第8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支出的金额。

(2)第9行“代购代销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发生的支出的金额。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支出不在本行填列,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填报。

(3)第10行“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租金支出和逾期未退包装物发生的支出的金额。

(4)第11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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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至11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其他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4. 4.第12至15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的金额。

第13至15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第13行等于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5.第16至24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 第16行等于主表第12行。

(1)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的金额。 (2)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成本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3)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的金额。 (4)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的金额。

(5)第21行“罚款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罚款支出的金额。 (6)第22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的金额。

(8)第23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支出的金额。

(9)第2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6.第25至28行“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数额。

(1)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的金额。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4行。

(2)第27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5行。

(3)第28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6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 第1行=第2+7+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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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2行=第3行至6行合计 3.第7行=第8行至11行合计。 4.第12行=第13+14+15行。 5.第16行=第17至24行合计。 6.第25行=第26+27+28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7行=主表第2行。 2.第12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16行=主表第12行。 4.第26行=主表第4行。 5.第27行=主表第5行。 6.第28行=主表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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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补充资料 填报说明

本表为附表二(1)的补充资料,由填报附表二(1)的纳税人填报,其中:本表销售(营业)成本相关栏次(1行-11行)以及制造费用相关栏次(12行3列至34行3列)仅适用行业类型为“制造业”的纳税人,其他行业类型的纳税人灰化不填。

表内关系

1、6行=1行+2行+3行+4行+5行 2、11行=6行-7行-8行-9行-10行 3、34行1列=12行1列至33行1列之和 4、34行2列=12行2列至33行2列之和 5、34行3列=12行3列至33行3列之和

表间关系及其他

1、1行等于资产负债表(2005)版第10行“年初数”或资产负债表(2007版)10行“年初余额”数,并由该数自动带入

2、工资薪酬控制关系:3行+12行至15行1列+18行至21行1列+12行至15行2列+18行至21行2列+12行至15行3列+18行至21行3列≤附表三22行至25行1列+附表三30行1列+附表三34行1列+附表三35行1列,该等式不成立则不可保存本补充资料并作提示

3、4行=34行3列,并由该数自动带入 4、7行=附表十1行5列,并由该数自动带入

5、10行等于资产负债表(2005)版第10行“期末数”或资产负债表(2007版)10行“期末余额”数,并由该数自动带入。

6、11行=附表二(1)2行+附表二(1)7行,该等式不成立则不可保存本补充资料并作提示 7、34行1列=附表二(1)26行,34行2列=附表二(1)27行,上述等式不成立则不可保存本补充资料并作提示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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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核算的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报,应准确归集成本费用,分别填入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2、2.第2行“银行利息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发生的支出的金额。

3、.第3行“银行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4.第11行“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5.第17行“保险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手续费支出、分保费用、退保金、保户红利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等支出总额,扣减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后的支出总额。

6.第19行“退保金”:填报纳税人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7.第20行“赔付支出”:填报纳税人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赔付款项。 8.第21行“摊回赔付支出”: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9.第22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第23行“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0.第24行“保单红利支出”:填报纳税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11.第25行“分保费用”: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12.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 13.第28行“摊回分保费用”: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14.第31行“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核算的证券手续费支出和证券其他业务支出。15.第32行“证券手续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代理承销、兑付和买卖证券等业务发生的各项手续费、风险结算金、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及佣金支出。

16.第38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与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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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

17.第41行“视同销售应确认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税收规定视同销售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18.第45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7+31+38行。 2.第2行=第3+11+15+16行。 3.第3行=第4至10行合计。 4.第11行=第12+13+14行。 5.第17行=第18+30行。

6.第18行=第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 7.第31行=第32+36+37行。 8.第32行=第33+34+35行。 9.第38行=第39+40行。 10.第41行=第42+43+44行。 11.第45行=第46至50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主表第2行;

2.第41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45行=主表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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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

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所有支出项目及税收规定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并据以填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本表第1至10行:填报纳税人的所有支出项目。

2.第1行“支出总额”:填报纳税人的支出总额(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3. 3.第2行“拨出经费”:填报纳税人拨出经费的金额。

4.第3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数额。

5.第4行“拨出专款”:填报按照规定或批准的项目拨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金额。 6.第5行“专款支出”,填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7.第6行“事业支出”: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8.第7行“经营支出”: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9.第8行“对附属单位补助”: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0.第9行“结转自筹基建”:填报纳税人达到基建额度的支出。

11.第10行“其他支出”:填报上述第2行至第9行之外的支出,包括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等。

12.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填报税收规定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具体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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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方式填报:

(1)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采取据实核算支出项目的,根据实际发生额填报。 (2)采取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金额=第1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3)采取据实核算又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金额=(第1-12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13.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金额等于第1-11行。据此填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至10行合计。 2.第14行=第1-1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主表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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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个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除外,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则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填报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采用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方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调增金额”、“调减金额”须按分摊比例后的金额填报。

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本表帐载金额除*号栏外为必填项目(可为0),不填报则系统提示相关栏次须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应税收入的金额。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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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8行。 (3)其他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3行。 (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3.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列“税收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4.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5.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确认收入与税收确认收入条件和方法的差异,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项目数据。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6.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合计”行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7.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填报境内外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政策确认的境内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8.第8行“7.特殊重组”: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9.第9行“8.一般重组”: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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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10.第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第1列“账载金额”取自企业《损益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数据,本行数据等于主表第8行数据。如为正数,则填在本行4列作纳税调减;如为负数,则将其绝对值填在本行3列作纳税调增。

11.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12.第12行“11.境外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2列“境外所得”合计行。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3.第13行“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填报已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在境外设立机构、场所的经营亏损以及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投资转让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4.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行“不征税收入总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5.第15行“14.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6.第16行“15.减计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7.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8.第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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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19行“18.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包括:(1)执行新准则的固定资产盘盈(纳税调增);(2)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调增);(3)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收回已在税收上核销的坏帐(纳税调增);(4)与未确认融资收益相关的在本期冲减的财务费用(纳税调减);(5)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减的接受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收入等(纳税调增);(6)无法支付的包装物押金;(7)境外营业机构在境外已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纳税调减)等调整事项。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第20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填报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1行至第40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第4列“调减金额”。

(2)金融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41行。 (3)一般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 (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3.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允纳税人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4.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

5.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教育经费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需分析填列。

6.第25行“5.工会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

7.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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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将“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与“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5‰”或与“附表一(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第(3+4+5+6+7)行×5‰”比较,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8.第27行“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9.第28行“8.捐赠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公益性捐赠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即主表13行*12%;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特殊情况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如四川汶川、奥运会等全额捐赠支出,其调增部分在40行其他中调减。

10.第29行“9.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得填列。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调整在53行填列。

11.第30行“10.住房公积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2.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3.第32行“12.税收滞纳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4.第33行“13.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在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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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填报。

15.第34行“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16.第35行“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补充性质的社会保障性缴款;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17.第36行“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第3列“调增金额”=第1列。

18.第37行“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9.第38行“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0.第39行“19.加计扣除”: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21.第40行“20.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包括四川汶川、奥运会等全额捐赠支出、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调整的商品成本、股份支付、辞退福利、实际发生的上期已作纳税调整的预计负债。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1.第41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42行至第48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退实得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42行“1.财产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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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3.第43行“2.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4.第44行“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5.第45行“4.长期待摊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6.第46行“5.无形资产摊销”: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7.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后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8.第48行“7.油气勘探投资”:第3列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油气勘探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油气勘探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9.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第3列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油气开发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油气开发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10.第50行“7.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包括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开办费用。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

第51行“四、准备金调整项目”: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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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53行“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除受控外国公司应归属居民企业的利润外,其它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七)其他

第54行“六、其他”:其他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的项目,第1列“帐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调增金额栏、调减金额栏大于等于0。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19行。

2.第20行=第21行+22行+...+40行。 3.第41行=第42+43+...+50行。

4、第55行: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合计”=第1+20+41+51+52+53+54行。 5、3列≥0,4列≥0

(二)表间关系

1.一般企业:第2行第3列=附表一(1)第13行。 金融企业:第2行第3列=附表一(2)第38行。 2.第6行第4列=附表十一第5列“合计”行的绝对值。 3.第12行第4列=附表六“合计”行第2列的绝对值。 4.第14行第4列=附表一(3)第10行。 5.第15行第4列=附表五第1行。 6.第16行第4列=附表五第6行。 7.第17行第4列=附表五第1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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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

9.一般企业:第21行第4列=附表二(1)第12行。 金融企业:第21行第4列=附表二(2)第41行。 10.第27行第3列=附表八第7行。 27行第4列=附表八第10行。 12.第39行第4列=附表五第9行。

13.附表九第1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3行第3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

附表九第1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3行第4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4.附表九第7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4行第3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

附表九第7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4行第4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5.附表九第10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5行第3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

附表九第10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5行第4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6.附表九第15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6行第3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

附表九第15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6行第4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7. 附表九第16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8行第3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

附表九第16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8行第4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8. 附表九第17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9行第3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

附表九第17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9行第4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9.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计数为正数时:第51行第3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 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计数为负数时:第51行第4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的绝对值。 18.第55行第3列=主表第14行 19.第55行第4列=主表第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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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年及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本表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本申报年度。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

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0列各行小于等于4列负数的绝对值-9列。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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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计收入

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

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摊销额的50%加计扣除。

第10行填报金额大于零的,则增加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且该表37行应等于前述10行填报金额,否则不予保存。 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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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优惠政策。

4.第13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23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9.第2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3.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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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第32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五)减免税合计

1.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35行填报金额大于零的,则增加填报《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否则不予保存。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5.第3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38行“其他”行次下拉菜单,设:1软件企业;2、集成电路企业;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4、动漫企业、5、转制文化企业、6、其他”

(六)、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1.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第4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八)减免税附列资料

1.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第46行“资产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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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6行=第7+8行。

3.第9行=第10+11+12+13行。

4.第14行=第15+25+29+30+31+32行。 5.第15行=第16至24行合计。 6.第25行=第26+27+28行。

7.第33行=第34+35+36+37+38行。 8.第40行=第41+42+43+44行。

9 .10行填报金额大于零的,则增加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且该表37行应等于前述10行填报金额,否则不予保存。

10. 35行填报金额大于零的,则增加填报《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界面进行填报,否则不予保存。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主表第17行; 2.第6行=附表三第16行第4列=主表第18行; 3.第9行=附表三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 4.第14行=附表三第17行第4列=主表第19行; 5.第39行=附表三第18行第4列; 6.第33行=主表第28行; 7.第40行=主表第2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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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和抵免的所得税额。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或地区”:填报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境外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1-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1-所在国家地区预提所得税税率)]

4.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 5.第5列“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

6.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第6列=3列-4列-5列

7.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

8.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

9.第9列“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0.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内税法规定税率的乘积。 11.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的纳税人填报第10至16列。本列填报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可分为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子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直接抵免税额;从境外二级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间接抵免税额。二级子公司可抵免税额=(纳税人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子公司分得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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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同一纳税年度二级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二级子公司同一纳税年度已缴所得税。

12.第12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3.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

14.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所得税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

15.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16.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未抵免余额。

17.第17列“定率抵免”。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11至16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2列≥0

2、第6列=第3-4-5列。 3、第8列=第6—7列。 4.第10列=第8×9列。

5.第7列各行金额≤同一行次的第6列。当某行第6列≤0时,同一行次的第7列为0。 6.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2列;当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1列。

7.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各行=同一行的第12—13列,当计算出的值≤0时,本列该行为0。

8.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各行≤同一行次的第14列;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列合计行=附表三第12行第4列。 2.第7列合计行=主表第22行。【分析填写】 3.第10列合计数=主表第31行。

4.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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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17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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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本表可不填列,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直接在附表三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中作相反调整即可。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2.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3.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本表第1行和第2行计算填报,第3行=1行-2行。

4.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一般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6.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第6行=第4×5行。

7.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当第3行≤第6行,本行=第2行;当第3行>第6行,本行=第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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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xr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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