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4-01-22 07:0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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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变更、撤销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立 (一)存款人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关开户资料(所需资料见附表)原件和两套复印件,交开户银行。

(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审查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录入相关账户信息;同时向其管辖行报送书面申请资料。

(三)管辖行

管辖行对开户银行报送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开户银行;符合条件的,集中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及时到人民银行取回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密码及返还的账户申请书等资料。

(四)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对管辖行报送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开户许可证”和存款人密码;不符合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二、变更 (一)存款人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有关证明文件,交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住址及其它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出有关证明。

(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收到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进行变更信息录入,同时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及有关证明文件,通过管辖行报送人民银行。

(三)管辖行 处理同一(三)。 (四)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应及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办理变更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在“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章后退回报送银行。

三、撤销 (一)存款人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交开户银行办理撤销手续。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

(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收到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及相关资料,通过管辖行报送人民银行。

(三)管辖行 处理同一(三)。 (四)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应及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办理撤销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章后退回报送银行。

备注:各类开户申请书均由开户银行负责提供。

申请书式样见已公开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

发?2005?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附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流程

存款人 ⑥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① 填 制 开 户 申 请

开户行 ⑤ ② 审 查 并 上 报

反 馈

开户行管辖行 ④

③ 审 查 并 上 报

审 核 并 反 馈

人民银行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提供资料一览表

种类 开立对象 提供资料(原件和两套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基本 存款 账户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机关单位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委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委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定代表人或负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书 责人身份上单位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事业组织 外地常设机构 外国驻华机构及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 民办非企事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税务登记证 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证件 个体工商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单位独立核算附属机构 临时机构 临时 存款 账户 注册验资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部门批文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主管部门批文,有关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规、规章和政府部门的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专障基金 批文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财政部门的证明 主管部门批文 银行卡章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证明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证明 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预算单位需要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用 财政预算外资金 存款 账户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粮、棉、油收购资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借款合同或有关证明

咨询服务电话: 0551-3691121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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