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

更新时间:2023-10-13 03: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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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提纲

?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 三、《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 四、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 五、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1、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

? 当前,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社会各类矛盾凸显叠加,仅仅依靠司法机关化解矛盾,资源有限、能力也有限。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矛盾也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要化解矛盾,不仅要依靠司法机关,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用群众喜欢的方式、满意的方法——人民调解,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人民调解对社会矛盾的化解起着重要作用

? 目前,全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6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的约占0.7%,被法院判决维持原调解协议的近90%。今年上半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00多万件。

3、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工作亟待加强

? 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人员紧缺,往往调解员身兼数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难以保障;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不确定。 ? 近些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都提交数十件提案、议案,呼吁尽快制定人民调解法,各有关部门也一直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立法工作。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

?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 五千年的中华文明,老祖宗留给了我们许多宝贵的精神遗产,“以和为贵”、 “和气生财”、“止讼息争”、“冤家宜解不宜结”就是其中之一。

2、有利于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矛盾

?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 可以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可以按当事人意愿达成解决矛盾的办法;可以使调节协议得到很好的履行。

?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学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他们本国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发展。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日本颁布了《民事调解法》、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欧盟目前正在制定一部适用于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 。

? 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

3、有利于降低社会矛盾的解决成本

? 与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相比,无论是时间方面还是金钱方面,都会有很大的节省。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 调解解决矛盾不伤和气,可以使当事人在今后和平相处乃至继续合作共事。

三、《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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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

?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2、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 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3、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 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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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以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1)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

?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2)人民调解员选任方式

?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4)人民调解员保障措施

?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4、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 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要求在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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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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