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监测技术与工作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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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及工作问题解答(一)

2008-5-25

一、关于监测范围的确定

1、工业监测范围如何设立?

答:工业监测范围以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主,但不仅是工业集聚区。工业监测范围应包括扣除工业控制区(规划规定或实际利用情况决定)后的建成区部分,以及位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规划圈)内的工业集聚区域。原则上,工业监测范围应集中连片。

2、工业监测范围无法连片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工业监测范围要集中连片。但实际当中,如存在影响范围连片的因素,且无法连片的监测范围各自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规模,可各自独立处理。在备案和复查考核中,将对此类情况重点检核。

3、在确定工业监测范围时,如城市无工业控制区,但又无工业用地时,如何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多数城市规划都会在建成区核心地区限定一定的区域,这些区域不允许工业存在,即形成工业控制区。如果个别城市无明确设立工业控制区,但有相关文件要求,目前那些区域不能再设立新的工业用地,且现存工业用地基本没有,无法设立工业标准宗地,则可将该区域认定为工业控制区,将其划定在工业监测范围之外。工业控制区不得随意划定,划定的依据要充分。

4、商业、居住、工业监测范围是各自独立还是相互重叠?

答:原则上,商业用地与居住用地替代性较强,因此商业和居住用地的监测范围应当一致,都以集中连片的建成区为主。工业监测范围确定如前所述,其在工业控制区以外,建成区范围以内的区域会与商业、居住监测范围相互重叠。

5、商住与工业的监测范围是否可以完全不同?

答:通过上述监测范围的确定原则,可以看出,商住与工业监测范围的完全不相同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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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业与居住的监测范围是否必须一致?只有商业、没有居住的区域如何设立地价区段?

答:原则上不允许商业与居住监测范围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当某区段内只有商业、没有居住或只有居住、没有商业时,该区段可与相邻区段进行合并处理。待有标准宗地可设时,再独立设立地价区段。

7、城区中有较大的水系、山体、公园等时,如何确定监测范围? 答:原则上,非正式用地范围,如:水系、山体、公园、广场、观光场所等,均不计算在监测范围内,相应的土地面积也要在测算时,予以扣除。

8、地价监测范围是否是定级估价范围?

答:地价监测范围在概念上不等同于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范围,二者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层面。

地价监测范围以建成区为主,目的是要反映各监测城市的地价水平和土地市场状况。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的范围则通常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因此,定级范围往往较大。设立监测范围的时候可以适当参考定级范围,但这只是辅助判断因素,监测范围不直接受定级范围的影响。

监测范围一经确定,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能简单认为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后,监测范围就得随之变动。同时,监测地价的水平,也不是跟着基准地价调整而改变,反之,监测成果形成体系之后,可通过地价指数调整、更新基准地价。

9、原本不在定级估价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可否划在监测范围内?

答:如果该工业园区在规划圈内,且与其他工业用地连片,可划定在监测范围内。

10、定级估价范围大于监测范围,上报时是否要将监测范围外的土地级别范围去掉?

答:没必要。如以定级估价图为监测底图时,原有级别范围要保留,为标明监测范围,范围界限应突出表示。

11、城市扩展的新的行政区是否划在监测范围内?

答:如果扩展的新的行政区与城市建成区集中连片,可以划在监测范围内,但新的行政区本身也要以建成区为主。如果新的行政区与城市建成区不集中连片,则当前不允许划在监测范围内,待今后与城市建成区集中连片时,方可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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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范围内。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组团式聚居区和卫星城,各城市可予以重点关注,但建议暂不纳入国家级地价监测范围。有特殊情况,可报土地利用管理司和规划院进一步沟通。

12、城市已形成组团式分布时,如何确定监测范围?

答:商住监测范围要以集中连片的建成区为主,工业监测范围的确定如前所述。当组团式分布的城区明显有主城区、非主城区之分时,以主城区作为监测范围;当组团式分布的城区无明显主次之分时,可各自独立处理。在备案和复查考核中,将对此类情况重点检核。

二、关于地价区段的划分

1、定级区域较小的是否可以不再划分地价区段?

答:同一级别内地价水平一致的,可不再划分区段。在备案和复查考核中,将对此类情况重点检核。

2、工业一级在市中心区域没有工业用地,可不可以从工业二级开始划分工业地价区段、布设工业标准宗地?

答:市中心没有工业用地的区域,实际上应划为工业控制区,并不包括在工业用地监测范围之内。

3、是否可以以定级估价的级别区段,进行地价区段划分?

答:如前所述,地价监测不同于定级估价。但如果定级估价的级别区段划分是近期设定,且符合城市地价分布状况的,其可对地价监测的地价区段划分起到参照作用。

4、同一级别不连续的几部分是否能划为一个区段? 答:不可以,区段本身必须是闭合且连片的。 5、地价区段内没有标准宗地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中,明确指出了城市整体地价指标的测算方法,这就要求每一类用地的每一个地价区段都必须设有该类用途的标准宗地。

6、某一区段目前现状是农民居住和工业厂房,是否可以设立地价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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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该区段是城市规划未来建设的,建议目前不纳入监测范围,将来规划建设完成后,再纳入监测范围;如果该区段是城市建成区内的,可以设立地价区段,但如该区段不易设立标准宗地,建议与邻近区段合并处理,待有标准宗地可设时,再独立设立地价区段。

7、一个地价区段内既设商业标准宗地又设居住标准宗地,区段编号如何编写?

答:按51号文中《标准宗地及地价区段编码规则》的要求,各类用途的区段、标准宗地独立编号,因此,即使商业地价区段与居住地价区段在某一区域重合,这也不影响它们独立地进行区段和标准宗地的编号。

8、是否各区段面积相加要等于级别面积?

答:不一定。某一类用途的各地价区段面积相加应该等于该类用途的地价监测范围面积。在级别层面上,由于可能会出现区段跨级别的现象,某一用途某一级别的各区段面积之和,并不一定等于该级别的原有级别面积。

9、表1-5中,区段总面积和区段实际面积有什么区别?区段实际面积是否是在区段总面积基础上扣除河流、绿地、公共设施后的面积?区段实际面积如何确定?

答:区段总面积是指图上量算的某一闭合区段内所有宗地的面积数值之和。区段实际面积是指某一用途的某一区段内实际用于该类用途的宗地面积数值之和。

如前所述,在划定地价监测范围时,非正式用地范围,如:水系、山体、公园、广场、观光场所等,均不计算在监测范围内,因此,也就不存在“区段实际面积是在区段总面积基础上扣除河流、绿地、公共设施”等非正式用地范围的说法。

量测实际面积的目的是以实际面积加权测算区域的地价水平值,因此,在条件不具备时,可较粗略地估测各区段的实际用地比例。关于确定区段实际面积,目前有二种解决思路:

(1)依据最新的地籍资料,可较为精确地确定实际面积;

(2)通过图上勾画、量测,可得到较为粗略但基本能够反应用地结构的实际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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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标准宗地的设立与价格评估

1、每个标准宗地是否都要在图上标明坐标?

答:目前,坐标属于涉密信息,因此图上不需要提供标准宗地坐标,图上标明的仅是标准宗地的示意位置即可,但需注意与周围明显地物间的相对位置关系。

2、个别区段难以找到经过土地登记的标准宗地,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该充分发挥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作用,查找土地登记档案; 其次,对于的确因登记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难以寻找具有完整登记资料的标准宗地时,可先按满足标准宗地的其他条件设点(需特别注意不得为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同时将详细情况说明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此类情况,将在备案和复查考核中予以重点检核。

3、在标准宗地设立的过程中,如果商业、工业用地大多是租赁性质,居住用地大多是划拨性质的如何设点?

答:首先,原则上要设立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为特征的宗地为标准宗地; 第二,当权力性质为国有土地租赁,出让金表现为年租金时,如果该宗地用地效益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低效利用),且该宗地具有区域代表性、确定性、稳定性、标识性,可设立为标准宗地。反之,则不能设立。

第三,原则上不能选择划拨性质的宗地为标准宗地,尤其是商业、居住用地。但当某一区段当中居住用地普遍为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即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时,可选择设点。

需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下,对宗地进行评估时,现状价格和设定价格均以完整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为准,即在标准宗地登记表(表1-4)中,虽然现状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填写“划拨”或“国有土地租赁”,但评估现状价格时,对应的权利为出让,同时在表1-4的“其他”栏目中予以注明。

此类情况,将在备案和复查考核中予以重点检核。

4、在标准宗地设立的过程中,一些在建项目的宗地是否可以设点? 答:原则上,标准宗地应是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宗地。在建项目如果能在批后一年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可以设为标准宗地;如果不能,则不能在当前设点。特别注意的是,一些用地效益低下的闲置地、烂尾楼等不在此列。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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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的,复查考核中将重点进行跟踪。

5、某一宗地原有宗地使用状况发生了变化,一宗地变成了三宗地,维护时如何处理?

答:标准宗地维护时,如发生《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状况(其中包括地块分割),可对该标准宗地进行更新。

该问题中,一宗地变成了三宗地,当现状使用并没有发生割裂时,可继续照常认定为一宗地进行评估;当三宗地用地性质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则不能继续作为一宗地进行评估,只能对其进行更新。

6、同一宗地可否设立为两种用途的标准宗地? 答:不可以。

7、想要设立居住用地标准宗地的小区,在先前开发时为分期开发,土地证也是多本,如果要想以整个小区设立标准宗地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标准宗地设立,但要考虑分期开发对地价的影响,多本土地证可将其证号全部(或部分)填入相应表格。

8、标准宗地编码的位数是多少?以何为依据?

答:标准宗地编码由1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以51号文中的《标准宗地及地价区段编码规则》为依据。

9、城市内大多数住宅小区没有整个小区的土地证,但这些小区又具有稳定性和代表性,可不可以选择其作为标准宗地?

答:可以,但该小区要真实,且计算时要以小区为标准宗地进行评估。如满足前述条件,该标准宗地的产权证可以是某一单元房的土地证或原小区的土地证(现已注销)。

10、标准宗地土地证难以获得,表1-4中是否必须附土地证复印件?土地登记卡是否可以起到一定的替代作用?

答:原则上标准宗地要有土地证复印件做为其真实性的证明,在土地证难以获得的情况下,土地登记卡可以替代土地证。

11、标准宗地评估报告是否可以没有详细计算过程?

答:51号文中的标准宗地评估报告范本中,本来就没有提到要有详细计算过程,各标准宗地的详细计算过程只要由相应的土地估价师归档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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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测范围变化后,标准宗地的调整幅度是否必须控制在50%以内? 答:原则上要求,监测范围变化时,标准宗地的调整幅度也要控制在50%以内,并解决好因标准宗地大量变化造成的指标衔接困难问题。根据2008年实际情况该范围可适度放宽,但标准宗地调整在20%以上的城市,必须备案前将相应的调整方案和指标衔接方案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13、标准宗地现状条件下评估地价与标准宗地设定内涵条件下评估地价的区别?

答:地价内涵不同。

现状条件下评估地价,是指标准宗地现状利用条件(容积率、开发程度)下,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在基准期日的价格水平。

设定内涵条件下评估地价,是指为了使某一类标准宗地在区段内、城市地价监测范围内可比,而根据所在区段或城市的平均利用条件(容积率、开发程度)作为设定利用条件,并求算各标准宗地在设定利用条件下,完整土地使用年期,在基准期日的价格水平。

在开展标准宗地评估的过程中,应先评估标准宗地的现状利用条件下价格,再通过对该价格的修正,得到标准宗地设定内涵条件下价格。

14、某一宗地现实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证书则是工业用地,且近期内尚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可否以该宗地的现实用途设立该宗地为标准宗地?

答:该宗地涉及违法操作,建议不选此类宗地作为标准宗地。

15、土地交易样本所属土地用途二级分类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还是土地利用分类?

答: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6、要删除的标准宗地如何编号?

答:2008年是标准宗地备案清理的一年,因为标准宗地编号原则备案前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所以为了标准宗地信息不流失,新旧标准宗地编号要填写对照表《表1-16 新、旧标准宗地编码对照表》,该表可从全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平台http://www.landvalue.com.cn/WebSite/Login.aspx上下载,与《表1-6 标准宗地(年度)变更统计表》一同上报。

涉及原有标准宗地被删除时,被删除的原标准宗地仍要按新的编号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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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并填写“标准宗地(年度)变更统计表”(见表1-6)。被删除的原标准宗地的编号方法如下:

12位编码中,前8位按51号文中《标准宗地及地价区段编码规则》编制,后4位标准宗地序号采取“倒排式”,即以9999号起排,第二个被删除的原标准宗地的编号后4位为9998,依次倒排。

17、实际为商住综合用途的土地如何确定标准宗地,以及如何进行评估测算?

我们认为对于此类问题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原则上选取纯商业的,如宾馆、商场、沿街商铺等作为商业用途的标准宗地。

(2)对于只能选择商住综合用途的土地作为商业或居住标准宗地的,证载用途要求为商住综合,并要确定具有区域代表性,而且同一宗地不能同时设立为商业、居住标准宗地。

(3)对于商住综合用途的土地作为标准宗地的,在测算过程中应剥离相应用途的土地价格。以商业为例,表格填写中,现状容积率为宗地的整体容积率,评估其现状价格时,评估其实际用于商业的分摊土地和建筑面积部分上的商业用地价格。评估其设定价格时,设定的容积率按区域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取值,并评估对应设定条件下的商业用地价格。在填写标准宗地登记表(表1-4)时,应在“其他”栏目中对于总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分摊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进行详细说明。

此类情况,将在备案和复查考核中予以重点检核。

四、地价监测表格的填写

1. 监测点技术要点表是否要一个监测点填二次?

答:负责评估同一监测点的两名估价师,须针对该点,分别填写监测点技术要点表。

2. 地价区段登记表中 “所在级别”的级别如何确定?

答:区段所代表用途的实际面积主要落在哪个级别,则该区段就属于哪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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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过程表(4)区段权重(用于测算级别地价),所要填的权重是指区段在级别面积所占的权重,还是该区段总地价在级别中所占的权重?

答:是指区段内某一用途的实际面积,在级别该用途实际面积当中所占的比重。

4. 表1-4,评估值新增城市的评估日期如何填写? 答:新增城市本年评估价格的评估日期填写为6月30日。

5. “标准宗地信息上报”端口是否已经开通,如未开通的话,具体开通时间?

答:全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平台将于2009年开通,届时其上的数据上报功能将可以使用。目前的数据上报,按照51号文的要求进行。

6. 填表的格式问题,是否只能为EXCEL表? 答:是的。

7. 表1-7、1-9在季度上是否需要估价师直接通过邮箱上报?

答:在“标准宗地信息上报”端口开通之前,估价师须将表1-7、1-9和文2-5同时通过邮箱上报,并报当地技术承担单位。

8. 表1-4 标准宗地登记表中,第(9)项土地面积,是填整宗地发证的土地面积呢,还是填我们按建筑分摊出来的住宅部分的土地面积? 还是填我们按住宅建筑面积占总的建筑面积分摊出来的住宅部分的土地面积?

答:填整宗地发证的土地面积。

11. 表1-4 标准宗地登记表(初始/变更)中第32项)“基准地价”是写楼面地价还是地面地价?

答:填地面地价。

12. 表1-9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技术要点表填写说明 表中各主要栏目的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 收益还原法评估 1、 房地年收益总价:指通过出租土地、房地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水平下每年获得的客观总收益;包括租金、押金、担保金的利息。

2、 房地年收益单价:单位建筑面积年(月)租金、押金、担保金的利息。

3、 房地年费用总价:为取得总收益而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税费、保险费、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

4、 房地年费用单价:单位建筑面积年税费、保险费、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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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房屋现值总价:房屋重置总价减去房屋总折旧费。 6、 房屋现值单价:单位建筑面积价格。

7、 综合还原率:求取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为一体的还原率。 8、 房屋还原率:求取纯房屋价格时的还原率。 9、 土地还原率:求取纯土地价格时的还原率。 二、 剩余法评估

1、 房地产价值总价: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总价。

2、 房地产价值单价:房地产单位建筑平方米售价或租金。 3、 建筑重置价总价:指根据估价期日的人工和建筑材料价格,并按照目前的材料、标准与设计,建造功能相同的建筑物所需的建造成本,一般根据当地同类建筑物的建造成本而定。

4、 建筑重置价单价:建筑物单位面积重置价格。 5、 房屋现值总价:房屋重置总价减去房屋总折旧费。 6、 房屋现值单价:单位建筑面积价格。 7、 折旧年限:房屋已使用年限。 8、 税费率(平均):建成后房地产的销售营业税率、工商统一税率、印花税率及契税率等。

三、 假设开发法评估

1、 预计房地产开发价值总价: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总价。 2、 预计房地产开发价值单价:房地产单位建筑平米租售价。

3、 预计开发成本总价: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建筑成本费用、专业费用、不可预见费、利息、税金、租售费用等。

4、 预计开发成本单价: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开发成本。

5、 税费率:建成后房地产的销售营业税率、工商统一税率、印花税率、契税率、法律、估价及登记费率。 四、 成本逼近法评估

1、 土地取得成本(含税费)总价:为取得土地而向原使用者支付的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费、教育附加费、南水北调费等。

2、 土地取得成本(含税费)单价:单位面积土地取得成本及税费。

3、 土地开发成本总价:宗地红线外开发土地费用,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小区开发配套费等。

4、 土地开发成本单价:单位面积土地开发费。

5、 利润率:土地开发费、土地取得费、税费的投资回报率。 6、 增值率:土地增值收益率。

五、地价监测的组织实施

1、什么时候能拿到项目设计书和项目合同?

答:在国土资源部当年度工作的部署文下发后,各技术承担单位将在各自的电子邮箱中收到项目设计书和项目合同电子版,并电话或QQ通知各单位。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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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单位已完成部署文和相关文件的初稿编写,预计在6月中旬会与大家见面。

2、是否要求评估标准宗地的估价师必须是注册的?

答:原则上要求应该是注册土地估价师评估标准宗地,但如果各城市可组织的注册土地估价师数量不足,可采用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标准宗地评估。

3、估价师不隶属城市技术承担单位的,评估报告中单位处是否可不盖章? 答:可以。

4、标准宗地评估报告要附什么附件?

答:评估报告不需要附件,有关标准宗地宗地图和现状影像照片作为单独资料提交。

5、省内平衡是对哪些城市进行的?

答:省内平衡是针对2008年新增城市应急方案采取的措施,仅是为保障新增城市地价监测数据不脱离地方实际,因此省内平衡是对新增城市而言的。

6、标准宗地分布图在提交时如何表现?

答:标准宗地分布图是按用途分,纸质图作三张,图上需表示土地级别、监测范围界限、地价区段、标准宗地示意位置及编号。

7、备案的监测范围是否在下一年度采用?

答:51号文中明确提到,2008年无论新增城市还是原有城市都进行监测范围和标准宗地备案,备案后的资料为2008年工作基础。今后,如各城市发生监测范围和标准宗地变更,需进行备案,并在当年度12月10日前上报备案材料,在备案后的下一年度实行。

8、上报图件电子格式不是GIS平台下的可否? 答:不可以。

9、图件中是否要将标准宗地或交易样本的所有数据都表示在图上? 答:图件显示为标准宗地或交易样本的示意位置及编号,其他数据可挂接数据库,并不需要在图上显示。

10、2008年都要交哪些成果资料?都是怎么样的形式?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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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成果包括:

1、备案资料(有关表格见《方案与要求》,下同) (1)参与工作单位及人员备案资料

?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1)

?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信息表(初始/变更)(见表1-2) ? 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3) (2)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标准宗地备案资料 ?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方案 ?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图 ? 城市现行的分用途的级别基准地价图 ? 地价区段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5) ? 标准宗地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4) ? 标准宗地的宗地图和现状影像照片

2008年,所有国家级地价动态监测城市均需进行上述备案。保证新旧标准宗地编码顺利交替,在备案过程中,原有地价动态监测城市要提供新旧标准宗地编码对照表(具体表格可从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www.landvalue.com.cn下载),新标准宗地编码要严格按照《方案与要求》编制。

如原有地价动态监测城市标准宗地发生更新,新增或替换标准宗地的除提交“标准宗地登记表(初始/变更)”、“标准宗地现状影像照片”外,还需填写“标准宗地(年度)变更统计表”(见表1-6);仅删除标准宗地的,需填写“标准宗地(年度)变更统计表”,并与备案资料一并上报。

2、地价动态监测成果 (1)季度成果

? 估价师标准宗地调查表(季度)(见表1-7) ? 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技术要点表(见表1-9) ? 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报告

? 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季度)(见表1-8) ?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季度)调查表(见表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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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样本(季度)调查表(见表1-13) ?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过程表(见表1-12) ? 异常点标准宗地价格结果确定说明

第四季度还需加报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年度)调查表(见表1-10),及其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过程表(见表1-12)。

(2)年度成果 表格类成果:

? 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年度)(见表1-8) ? 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技术要点表(见表1-9) ? 土地(年度)供需情况调查表(见表1-14)

注:如城市基准地价更新,还应填写城市基准地价更新情况调查表(见表1-15),连同基准地价成果图、表一并上报。

报告类成果:

? 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报告 ? 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 图件成果:

? 分用途土地交易样本分布图(年度汇总图)

? 基准地价更新图件(如基准地价未更新则不需上报)

2008年,《方案与要求》规定由土地估价师在线填报的成果暂由技术承担单位汇总上报。

成果形式:

如监测范围的确定、标准宗地的设立未按《方案与要求》进行,将一律不予备案,并将予以通报。

有关技术过程严格遵守《方案与要求》、《技术规范》。二、四季度进行全样本采集,一、三季度进行抽样采集,抽样采集的标准宗地原则上固定,数量上不得低于全样本总数量的20%,并保证抽样结果能够反映城市整体地价变化水平。

年度标准宗地更新数量不得超过该城市标准宗地总数的10%;当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发生更新时,标准宗地更新的数量可超过10%,但不得超过50%。当标准宗地更新数量超过20%时,技术承担单位需提交相应的更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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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方案与要求》文本类电子格式为Word格式,表格类电子格式为Excel格式(统一以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www.landvalue.com.cn下载版本为准),图件类电子格式为GIS平台下的矢量、分层的工程图件。

1、备案资料分别以纸质和光盘形式各一套上报。

2、季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分别以电子文档和纸质形式各一套上报。纸质成果需加盖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csdj2008@yahoo.com.cn。

所有上报的内容均需规范命名,上报数据文本、文件要求及命名规则,见《方案与要求》中文2-4。

提交成果时间要求:

1、备案资料应于2008年6月10日前,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2、季度成果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即为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年度成果上报时间为当年度12月31日前,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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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vx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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