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诉讼费管理系统中若干操作使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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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诉讼费管理系统>中若干操作使用问

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立[2006]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铁路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立案庭:

上海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对于该系统的功能设置,具体使用及操作说明已在上海法院网上发布的“关于诉讼费缴纳操作说明”一文中详述。为保证使用该系统时正确操作,现下发《<诉讼费管理系统>中若干操作使用问题的解答》,请各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对照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我庭联系。

附:《诉讼费管理系统》中若干操作使用问题的解答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附:

《诉讼费管理系统》中若干操作使用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其他诉讼费”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其他诉讼费是指:

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保全费;

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

收取上述各项费用时,应开列于《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其他诉讼费项中。需支付相关部门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时,则应办理退诉讼费手续。

二、关于“案件执行费”的理解

案件执行费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

申请执行费应列于《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受理费、申请费项中。

实际执行费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实际执行费应列于《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其他诉讼费项中。

三、关于共同当事人一并缴费的处理

系统将设置为当事人可多选,并在打印单据的“缴款者”项中自动显示出来。当事人系个人,最多显示五人,超过五人的其余人员显示为等;当事人为单位的,最多可显示三个,其余的显示为等。

四、关于同一原告多案缴费的处理

同一原告起诉数个案件,应每一个案件分别开列《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不得数个案件合并开列一个《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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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诉讼费结算的问题

案件生效后,需对当事人诉讼费进行结算,需补收诉讼费的,应通过诉讼费管理系统开具《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仅需退还当事人诉讼费的,则不需通过诉讼费管理系统,按老办法手写填制结算诉讼费通知。

六、关于移送案件时的处理

法院之间因管辖或其他原因案件移送的,由于移送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已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并已收取诉讼费,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及诉讼费收费凭证应附卷一并移送,故受送法院不需再打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移送法院应手写填制《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单附于卷内。

七、关于上诉费用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通过诉讼费管理系统打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一审法院打印时,该通知书上显示一审法院名称,二审法院编号。

八、关于国库窜户的处理

对于发现国库窜户时,依照老办法由受理法院手写填制《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单附于卷内。

九、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诉讼费管理系统中的缴费通知条形码系自动生成,对应每个特定的案件,故不能擅自在系统打印的单据上写、划。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527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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