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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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有效防范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教学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严重过失或过错,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类。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或过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或过失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主观直接过错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

(一)科室及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Ⅱ级教学事故和Ⅲ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二)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Ⅰ级事故的认定及各类教学事故的复核工作。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责任人所在科室(或部门)接到或发现问题后,负责查实,对事故的等级提出认定意见,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天内向教学规划督导科报告。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报《南阳市高级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经科室或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学规划督导科。

(二)教学规划督导科对责任人所在科室(或部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确实构成教学事故的,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三)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复核。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均可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纪现象,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中发生争议,或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时,应提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Ⅲ级和Ⅱ级教学事故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教学规划督导科审定,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二)Ⅰ级教学事故经过上述程序后,需报学校研究批准。

(三)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将《教学事故通知书》副本及处理意见(应签字或盖章)送交教学规划督导科备案。

(四)教学规划督导科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并配合办公室、财务科对事故责任人、科室或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

发生教学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的责任,并给予相关处罚。对不同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在本科室或相关部门范围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2.取消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工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两个月基本工资的5%。

(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教学部门通报批评,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3.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一次评审(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4.扣发工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10%。

5.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由主管校长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3、事故责任人从事故发生的当年开始,连续两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两次评审(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4、扣发工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累计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基本工资的10%。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在累计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基本工资的10%的同时,根据过错责任,事故责任人另付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20%—80%(学校支付部分)。造成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5、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原工作岗位。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年度考核按不合格或不计等次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Ⅲ级教学事故者,第三次之后(含第三次)的Ⅲ级事故按Ⅱ级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之后(含第二次)的Ⅱ级事故按Ⅰ级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科室(包括教研室)负责人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按同级教学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报告。各级教学组织的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发现人,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对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以上Ⅲ级教学事故或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的教研室和科室部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视情节轻重扣发部门负责人至少100元的岗位津贴,并通报批评教研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除按以上相应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在年度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处理认定结果均在教学规划督导科、办公室存档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可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规划督导科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初步复核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复核。复核结果由教学规划督导科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科室,都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二OO九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附件:1.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2.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

第二篇: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教学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技校学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及计算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第四条 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依此类推。

第三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

第五条 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或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含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3、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迟45分钟以上(含45分钟)后无法正常进行。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考试前,教职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助学生作弊。

6、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一个教学班的在校生考试成绩或学生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7、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单,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8、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20%。

9、无正当理由,教师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10、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出现3篇或3篇以上大面积抄袭。

1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30分钟以上。

12、未获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一次或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5分钟。

13、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第六条 二级教学事故

1、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卷面成绩,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

3、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他人代课。

4、任课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利益。

5、由于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失误,导致一个教学班缺课、缺考、停课、停考。

6、教师无故缺课一次或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20分钟以内;监考迟到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

7、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8、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9、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因过失致使考题泄漏。

10、教师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

11、按计划应有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中布置的作业无一次批改。

12、试卷命题严重出错或试卷印刷错误致使考试中断或失效。

13、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4、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15、考试评分以后试卷应保留至少3学年,在此期间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试卷。

16、在课堂上恶意散布不健康的内容或大量谈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17、经抽查,因批改错误或核分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5名以上。

18、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9、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20、因工作疏忽,学校期末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通知,造成下学期初教师缺课。

21、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在校个别学生考试成绩、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22、因教学管理人员疏忽,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

23、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5%。

24、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上(含千元);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31、未获批准,变动上课时间。

32、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七条 三级教学事故

1、未认真监督班级教学日志的的填写,致使内容与实际不符。

2、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疏忽,致使教师(学生)等候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3、教师未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导致课堂出现无序状态,睡觉、玩手机、看课外书人数累记超过10人以上。

4、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10分钟以内;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内。

5、教师着背心(体育课例外)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6、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或者手机并发出声响。

7、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8、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9、试题印刷、装订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0、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出题,致使试题过于简单或过于难,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

11、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12、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的毕业证书。

13、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0%。

14、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

第八条 教学计划内的体育、实习、实验课程,其适用办法等同于课堂教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一周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实,即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事故核准后,于一周内将事故认定书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教学管理部和分管领导。

第十条 事故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进行认定和区分。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二级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事故责任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文负责实施。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二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对于构成1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院、系或部门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对于构成1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依照其事故等级,相应对其施行扣减当月课时津贴。情节严重的暂停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第五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校教学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部组织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内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教学管理部仲裁为最终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有效防范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教学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严重过失或过错,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类。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或过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或过失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主观直接过错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

(一)科室及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Ⅱ级教学事故和Ⅲ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二)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Ⅰ级事故的认定及各类教学事故的复核工作。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责任人所在科室(或部门)接到或发现问题后,负责查实,对事故的等级提出认定意见,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天内向教学规划督导科报告。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报《南阳市高级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经科室或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学规划督导科。

(二)教学规划督导科对责任人所在科室(或部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确实构成教学事故的,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三)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复核。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均可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纪现象,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中发生争议,或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时,应提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Ⅲ级和Ⅱ级教学事故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教学规划督导科审定,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二)Ⅰ级教学事故经过上述程序后,需报学校研究批准。

(三)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将《教学事故通知书》副本及处理意见(应签字或盖章)送交教学规划督导科备案。

(四)教学规划督导科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并配合办公室、财务科对事故责任人、科室或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

发生教学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的责任,并给予相关处罚。对不同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在本科室或相关部门范围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2.取消责任人当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工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两个月基本工资的5%。

(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教学部门通报批评,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3.取消事故责任人当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一次评审(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4.扣发工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10%。

5.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由主管校长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3、事故责任人从事故发生的当年开始,连续两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两次评审(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4、扣发工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累计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基本工资的10%。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在累计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基本工资的10%的同时,根据过错责任,事故责任人另付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20%—80%(学校支付部分)。造成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5、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原工作岗位。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考核按不合格或不计等次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Ⅲ级教学事故者,第三次之后(含第三次)的Ⅲ级事故按Ⅱ级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之后(含第二次)的Ⅱ级事故按Ⅰ级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科室(包括教研室)负责人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按同级教学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报告。各级教学组织的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发现人,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对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以上Ⅲ级教学事故或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的教研室和科室部门,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视情节轻重扣发部门负责人至少100元的岗位津贴,并通报批评教研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除按以上相应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在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处理认定结果均在教学规划督导科、办公室存档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可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规划督导科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初步复核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复核。复核结果由教学规划督导科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科室,都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二OO九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附件:1.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2.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

第四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杜绝一切教学事故的发生。为端正教风,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类型

1、教学事故是指学院教职工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因此,凡教学管理制度中要求执行而没有执行的或教学管理制度中不允许做而做了的,均属教学事故。

2、按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划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和晚自习辅导无故迟到、提前离开教学场所或中途擅自离开课堂3—10分钟;

2、未经学院、系(部、室)批准擅自调、停、代课;

3、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表进度无正当理由相差4学时以上;

4、上课未带教案或教材;

5、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实验实训课准备不充分,延迟学生实训在30分钟以内的;

6、教学过程中有明显侮辱学生的语言和行为;

7、教学内容、概念有严重错误;

8、教学过程中,在教学场所内抽烟、吃东西或使用通讯工具;

9、因教学准备不充分或请别人代课交代不清,使授课中断或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10、不按课程考核的规定命题、阅卷、评分;

11、批阅试卷、登记成绩出现较大错误(错误率超过该班学生人数的5%);

12、不按规定布置作业,未完成规定的作业批改任务或批改作业不认真;

13、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价值达50元以上者;

14、擅自变更上课地点和上课时间;

15、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

16、不按时上交学期授课计划、学生成绩单、考卷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

17、上课时不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旷课学生无记录;

18、因病、因事(含公事)未履行手续(本人书面报告,系、部、室和学院批准)造成停课。

(二)严重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和晚自习辅导无故迟到、提前离开教学场所或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达10—30分钟;

2、未经学院批准修改教学计划;

3、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教学计划任务;

4、未经学院批准改动课程名称或实验实训项目;

5、旷课、未经学院批准的停课;

6、监考时试题泄密,遗失考卷,帮助学生舞弊;

7、上课不认真负责,学生普遍反映强烈,要求更换的;

8、无教案或讲稿授课;

9、课堂上打骂、侮辱学生;

10、周学时未满18节,且有能力接受课堂教学或其他教学任务而拒不接受;

11、实训过程中由于指导失误,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

12、在教学中攻击、诽谤他人。

(三)重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场所公开发表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反动言论,造成严重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因管理或指导不当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的。 重大教学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系(部、室)领导的责任。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1、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室)认定。教务处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系(部、室)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室)向事故责任人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2、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共同认定,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系(部)大会上作检讨,全院通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课时津贴200元,当年业务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2、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系(部)大会上检讨,全院通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课时津贴400元,当年不能晋升职务;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4、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教学事故责任人,作调离教学岗位或下岗处理。

第五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改善学校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和《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 1. 教学准备

1.1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制定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2 教学进程表制定及任课教师安排

教务处根据实习教学进程表制定新学期教学进程表;根据课程设置安排新学期授课教师,填写授课通知书并下发任课教师。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3 课程表领取

凡未按规定要求领取课程表,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4 调课

教师应按课表上课,严禁私自调课。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5 教 材 1.6.1 教材订购

教材一年两次征订。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征订秋季教材工作; 12月20日前完成征订春季教材。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教材征订,责任人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6.2 教材发放

未按规定领取教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7 教学设施

教务处所属教辅科室(电教室、计算机房、实验室、器材室等)负责设备维

护、教学准备等工作,总务处负责材料购置工作。开学前完成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8 授课进度计划 1.8.1编制

《授课进度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程表》按学期编制。《授课进度计划》必须在期初一周内完成,经教研组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凡《授课进度计划》未按规定时间上交,一周内计一次教学失误;一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失误;无《授课进度计划》,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1.8.2 授课进度计划实施

实际授课进度与《授课进度计划》相差一周以上(不含一周),计一次教学失误;二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 教学环节 2.1 备 课

教师应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授课进度计划》编写教案。每二学时编写一个教案,教案首页填写规范,教学过程设计合理。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

凡教案编写不规范、未按要求提前编写,每查实一次计一次教学失误;教案编写质量较差,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凡沿用旧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严重事故;凡无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2 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教学重点、难点,娴熟运用基本教学技能。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重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1)上课迟到、早退(以铃声为准)5分钟以内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5分钟以上或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旷课一节,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旷课二节,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授课教学目标不明确、重(难)点不突出、组织教学混乱、教学技能及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3 作 业

作业应依据教学目标设计,周作业量约为周学时数的1/3—1/2为宜。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不合格作业要订正。

凡作业少于规定作业量或批改不认真(未批注时间、对错、没有成绩、订正之类等),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三次以上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4 辅 导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阅读和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内容。辅导应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

凡教务处安排的辅导课,教师应认真执行,要求与正常授课一致。否则按本规定2.2处理。 2.5 考 核 2.5.1考试命题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试命题(A、B卷)。题型设计科学,试题合理覆盖教学内容, 难易适当,份量适中,并附题解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十天上交教务处。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卷,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2考试安排及教师巡考

(1)教务员在考试前三天做好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等工作。 (2)监考人员必须根据考试安排监考。

考试安排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未根据考试安排监考或监考不认真,按本规定1.4或2.2处理。凡监考人员帮助学生作弊,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主考教师在考试时没有及时在考场巡视,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无

故缺场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4)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应按规定将试卷送交主考教师,违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3 成绩评定

评卷教师应该根据评分标准,仔细批阅,认真判分。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

凡未按规定批阅或未按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4成绩上报

任课教师在考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上交教务处;班主任在考后一周内将班级《成绩汇总表》上交教务处。 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 其它 3.1 实 验 3.1.1 实验保证

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同时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实验室管理员凡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未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1.2 实验课开设

授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批阅和总结。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

未按大纲要求开设实验(设备存在问题不计)或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2 教研与教改

教师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形成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根据教学改革目标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学反思,研究教材教法,解决本校教学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1)不按要求参加教研活动或在教研活动进行时迟到早退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

(2)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3 师德规范

教师应带头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1)凡违反职业道德,向学生索要钱物、体罚学生,经查属实,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教学工作带来一定损失和影响,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干扰教学工作,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影响,每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教学失误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一课时津贴,一学期累计3次教学失误,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并视其情节和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三课时津贴。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五课时津贴。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十课时津贴。

5、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除作上述处理外,同时将处理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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