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表

更新时间:2023-08-31 20:4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印发《自治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督监察行为,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编制了《自治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链 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1.3 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张贴 在操作岗位。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

二十一条;国 查看文件、 资料,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并现场检查 号令第二章第十一 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 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 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1.4 职 业 卫 生 档案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 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 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 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查看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一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二章第三十 四条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三十五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二章第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三十五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二章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二章第十五条;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 令第二章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二章第十五条;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 令第二章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二章第十五条;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 令第二章第十二条

检查结果

2.1 负 责 人 和 管理人员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 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 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 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有效证件

2 教育培训 2.2 从 业 人 员 培训

查看培训计划及 培训记录、现场 询问核对

3.1 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现场检查

3 作业场所 基本要求

3.2 作 业 场

所 布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现场检查

3.3 防护设施

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现场检查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二章第十五条;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 令第二章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二章第十五条;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 令第二章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六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十七条 总国家安全监管局 47 号令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

3.4 作业环境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

查阅检测报告

3.5 卫生设施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现场检查

3.6 应急防护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 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冲洗设备、 现场检查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 密闭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 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 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定期检测,并 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 或应急救援设施。

3.7 事 故 处 置 装置 3.8 放 射 性 防 护装置 3.9 防 护 设 施 检修与维护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二章第十八条;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 令第十四条;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 51 号令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法》第 二章第十八条;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 令第十四条;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 51 号令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法》第 二章第十八条;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 令第十四条;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 51 号令 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法》第 二章第十六条;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总局 第 47 号令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 48 号令第二条

检查结果

4.1 职 业 病 危 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 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查看审核文件

4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 “三同时”

4.2 职 业 病 防 护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 设施设计专篇应当

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查看审查文件

4.3 职 业 病 危 害防护设施验 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 收。

查看审批文件

5 职业病危 害申报

5.1 及时、 如实 申报职业危害

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职业 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查看申报回执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二章第十六条;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第 48 号令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二章第十六条;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第 48 号令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六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47 号令第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六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47 号令第二十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六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47 号令第二十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五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47 号令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

5.2 新、改、扩 建项目申报

新、 改、 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职业 病危害申报。 因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职业危害因素及相关 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 变更申报。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 常工作状态。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 害现状评价。

查看申报回执

5.3 变更申报

查看申报回执

6.1 日常监测

现场检查有关仪 器并查看有关监 测记录

6 职业病危 害检测与评 价

6.2 委托检测

查看服务合同及 检测报告

6.3 现状评价

查看服务合同及 评价报告

7.1 公告告知

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告内容包括: 现场检查公告设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置及公告内容 果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检查项目 7 职业病危 害告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五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47 号令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

7.2 警示告知

7.3 设备告知

7.4 产品告知

7.5

存 在 放 射 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场所 告知

7.6 劳 动 合 同 告知

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的醒目位置, 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 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内容。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 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 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 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 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 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 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 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 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 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 作信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 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 者欺骗。接触的职业危害变化时,告知内容相应变更。

现场检查公告设 置及公告内容

现场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公告设 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 47 号令第十七条

查看相关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三十四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47 号令第二十九条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三十六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47 号令第三十条; 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49 号令第十六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三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十六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六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十七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三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十六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三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

7.7 健 康 检 查 结果告知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

查看体检报告并 询问劳动者

8.1 防 护 用 品 配备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 佩戴、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 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 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 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防护性能的 劳动防护用品,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

查看防护用品发 放帐目、现场检 查 查看防护用品发 放帐目、现场检 查 查看防护用品发 放帐目、相关质 量证明文件及现 场检查

8.2 放 射 防 护 用品配备 8 个人防护 用品 8.3 防 护 用 品 质量

8.4 防 护 用 品 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现场检查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二十三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十六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三十六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三十条;总局 49 号令第三条、 第八 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三十六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三十三条;总 局 49 号令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 三十一条;总局 49 号令第十五条、第二 十条

检查结果

8.5 防 护 用 品 检修与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现场检查

9.1 职 业 健 康 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 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事故应急后的职业 健康检查。

查看体检报告、 抽查核对

9 职业健康 监护

9.2 职 业 禁 忌 和特殊人员保 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 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查看监护档案及 现场抽查核对

9.3 劳 动 合 同 解除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如实、无 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 件上签章。

查看相关记录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三十八条;国 家安全

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总局 49 号令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

9.4 职 业 病 报 告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 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 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查看相关记录

9.5 职 业 健 康 监护档案

10 职业危害 事故

10.1 职业病危 害事故控制与 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 度、嗜好等情况; 查看相关记录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 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 现场检查 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 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三十七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三十一条;总 局 49 号令第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三十八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章第三十八条;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第三十五条

10.2 职业病危 害事故报告

查看相关记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uxi.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