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坚持

更新时间:2023-12-25 23:2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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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坚持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是犯罪论更是刑法学的基石,近几年来是刑法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有的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有的建议采纳国外的某种犯罪论体系,亦或创立全新的犯罪构成体系。我国耦合的犯罪构成理论,符合人们认识的一般规律,而且四要件既是积极的入罪要件而且也也具有出罪机制,具有合理性。司法实践和长久的历史证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已不是移植的舶来品,而是本土化的核心理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不需要重建。

关键词:犯罪构成 合理性 三阶层 四要件

一、争议缘起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所需条件的总和,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规范性和体系性等特征,犯罪构成是一个理论命题还是法律规定还存在争议。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的产物,在防止司法擅断,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理论界就存在主张犯罪构成“二要件”、“三要件”、的“改造论”,近年来又有一些学者从根本上质疑原有的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构成的相关性问题进行批判性。不得不引发我们对现有犯罪论体系的思考。笔者并不认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这两点上存在问题,主张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就目前的中国实际情况来讲是不适宜的,照搬德日传统的三阶层体系绝非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正确方向。

二、移植论和自创论的不合理性

在我国有的学者试图构建既非来源于苏俄、也非同于德日、更有别于英美、还相异与法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比如陈兴良教授在《本体刑法学》一书中构造了罪体和罪责的犯罪构成体系,在《规范责任论》一书中,除了罪体和罪责以外,还添加了罪量这一个犯罪构成要素。张明楷《刑法学》第一版坚持传统四要件平面型构成要件体系,第二版取消了作为独立构成要件的评价性“犯罪客体”的存在余地,以保障构成要件的罪行法定机能;《刑法学》第三版犯罪构成体系演变成为有层次性的两阶层模式: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和主观(责任)构成要件。许发明教授提出的二层次四要件犯罪构成论也是由四个要件构造而成,但是结构不同要件之间有了层次划分是立体结构。不可否认,各种观点的论证与反驳,有利于犯罪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但是不明确一些方法论的问题,不考虑司法实践的问题,理论上的论证与反驳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更不能获得应有的成效。我们应该思考在理论界对犯罪构成讨论火热的时候,司法实践则是一片寂静没有引起太大的波澜。

笔者认为三阶层体系不宜为我国所照搬的结论。虽然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长期以来处于德日刑法理论通说的地位,但德日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构成体系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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