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考点(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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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考点(30)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复习建议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建议学员全面掌握,重点复习。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所以各种题型都要加以练习。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消费者及其权利 (一)消费者的定义 1、了解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2、消费者界定包括的含义: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为生活消费;区别于生产消费(营利性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主体应限于个人(自然人);

从立法的目的而言,应把消费者限于个人,才能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宗旨。

(4)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二)消费者问题

19世纪末期,消费者成为被剥削被损害之弱者的原因: 第一,消费者经济力量的微弱。 第二,消费者商品知识的欠缺。 第三,消费者固有的人性弱点。 第四,消费者组织上的缺乏。

(三)消费者运动(了解,单选题) 掌握如下关键知识点:

1、国外消费者运动最早兴于美国,最初是以争取洁净食品和安全药品为目标。

2、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追逐利润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的主要表现是:

商品质量问题、商品计量问题、价格问题、虚假广告及标识、服务质量及售后服务、商品污染等。

(四)消费者权利(单选、简答)

消费者权利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1、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是: 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 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 意见被尊重的权利。

2、国际消费者组织将每年3月15日定为“世界消费者权益日”。

3、1994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对消费者权利规定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如下: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权)。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受尊重权)。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t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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