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稿 - 模拟法庭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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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

法庭笔录

时间:20XX年X月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 地点: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XX人

审判人员:审判长 饶刚 陪审员 章国锋 陈碧颖 书记员:郑舒欣 汤翰林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 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鼓掌、喧哗、吵闹,如对

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

4、请关闭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

书记员:请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

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押到候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外等候传唤,请指示。

1

审判长: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现在开庭,请法警将三名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带入法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到庭。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刘杰

审判长:是否还有别的姓名? 被告人:还有们叫我杰杰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3年11月29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高中

审判长:户籍地? 被告人:杭州市拱墅区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杭州市流水苑17幢1单元102室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现在无业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96年因流氓罪5年有期徒刑,2000年5月份释放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3月11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是,6月11日

2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胡小婷

审判长:是否还有别的姓名? 被告人:没有了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6年2月16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大学本科 审判长: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在温州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杭州市中大凤栖花园8幢1单元601室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科技报社当记者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的,3月11日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被告人:是,6月11日收到的。

3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周亮亮

审判长:还有没有其他名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1976年2月3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满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研究生 审判长:户籍地? 被告人:杭州

审判长:现在住址?

被告人:杭州市浙大求是新村20幢203室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工商银行信贷客服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3月11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收到,6月11日

4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合议庭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饶刚、张国锋、陈碧颖组成,由饶刚担任审判长; 书记员郑舒欣、汤翰林担任本法庭记录;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许明毅,陈建,潘学谦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刘杰委托,杭州市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陈、潘秀兰出庭为其辩护; 受被告人胡小婷委托,杭州市泽厚律师事务所沈爽爽出庭为其辩护; 受被告人周亮亮委托,杭州泽厚律师事务所劳子贞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向法庭提出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或者检查、鉴定。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论及宣判。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该段可能会增加关于庭前质证的内容)

5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杭检刑诉〔2003〕07号 被告人刘杰,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31129215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8-21-202,现暂住杭州市流水东苑17幢1单元102室,无业。曾于1996年因流氓罪(打架)被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南郊监狱服刑,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3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杭州市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小婷,性别: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1197602160501,籍贯:浙江温州,现住址为杭州市中大凤栖花园8幢1单元601室,民族:汉,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政治面貌:团员,工作单位及职业:浙江省政府4号楼,浙江科技报记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周亮亮,男,1976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760203043,满族,文化程度研究生,家住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新村11幢306室,工作单位为工商银行杭州市保俶路支行。2003年2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杭州市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杰、胡小婷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亮亮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2月16日晚10点许,被告人刘杰与被告人胡小婷(系刘杰女友)、两人的朋友潘筱青等人在梦之湖酒吧喝酒回来后,开车回去的路上,被告人胡小婷接到被告人周亮亮的求救电话,一行人遂返回酒吧。在酒吧门口,被告人刘杰看见被告人胡小婷被人殴打,在被告人胡小婷的求救下上前帮忙,打斗中掏出其随声携带的折叠刀先刺向了酒吧的服务员金声远,后又刺中了与其打斗的一方,后来证实为被害人周云高,造成金声远重伤,周云高死亡。 2003年2月16日晚十时许,被告人胡小婷从梦之湖酒吧开车回去,在回去的路上,被告人胡小婷接到被告人周亮亮的电话,遂返回梦之湖酒吧,在到达酒吧后,见被告人周亮亮与被害人周云高一方争斗,遂上前与被害人周云高一方互殴,期间向其男友求助喊道:“帮我弄死他”,其男友便上前帮忙,在随后的打斗当中,造成金声远重伤,周云高死亡。

2003年2月16日晚10点许,被告人周亮亮因被害人周云高等人对其在“梦之湖”酒吧的行为颇有微词,遂对周云高不满,并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胡小婷等重返酒吧,发生打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现场照片;

2、证人楼燕、沈慧、钟焰、寿明明、潘晓青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胡小婷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

6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亮亮结伙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许明毅、潘学谦

xxxxxxxxxxxxxxxx

二○〇三年六月九日

7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刘杰留下,其他人带到候审室等候。被告人刘杰,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楚了么?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8

审判长: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刘杰进行讯问。 公诉人: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公诉人:陈述案情

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

公诉人:被告人刘杰,上车之后胡小婷接到过电话吗? 被告人:是的,喝过酒不清楚,不知道打过来打回去

公诉人:是否说周亮亮还在梦之湖和别人闹起来了要回去看看? 被告人:是

公诉人:到酒吧以后出现什么事情 被告人:看见胡小婷在被打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上前打架 被告人:我没有上前打架

公诉人:看到被打之后什么感觉 被告人:想要保护她。 公诉人:她是否向你求救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你是否听到过胡小婷说“杰杰,我被人打了,快给我弄死那个人” 被告人:没听到

公诉人:之前和周云高等人有矛盾? 被告人:周云高毛手毛脚

公诉人:为什么,是否知道对方是谁?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刀是从口袋里掏出来打开后去打的么 被告人:忘记了怎么拿出来刺进去的 公诉人:是否是你自己打开的? 被告人:应该是我自己打开的,但我当时只是想跟你挡一下。当时隐形眼镜掉了,不清楚,后来才知道是周云高。

公诉人:这样的结果是你想要的么?

被告人:我很抱歉,但我只是随手一摸,出于自卫,没想到这样的后果。 公诉人:刀是特意买的吗?

被告人:是我为了切蛋糕买的。是一把水果折叠刀 公诉人:平时有带刀的习惯?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打架的时候意识到自己带刀了么? 公诉人:上车就睡着? 被告人:不知 迷迷糊糊 公诉人:胡小婷在哪儿? 被告人:大概副驾驶

公诉人:为什么说我们去看看

被告人:不知道 估计是他自言自语 公诉人:你和胡是一起下车?

9

被告人:醒的时候没人 下车看看 看到一群人在打胡小婷 公诉人:你怎么想? 被告人:相帮胡小婷

公诉人:你有听见“杰杰帮我”?

被告人:当时很紧张,拿什么东西挡一下,随身携带过生日切蛋糕用的 公诉人:捅了多少人? 被告人:没有多少人

公诉人:上去挨打时候 有意识自己带刀?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杰发问。

辩护人:原先你认识周云高吗?为什么你要回到酒吧里参加斗殴。 被告人:不认识,昏昏秘密就回去了

辩护人:如果周云高一开始没殴打胡小婷,胡小婷没有向你求救,你会冲去过帮胡小婷么?

被告人:肯定不会,不打起来就回来了,感到遗憾和自责。

辩护人:当时你是否记得拿到捅了几个人?

被告人:我不清楚,当时就拿刀挡了一下,掉了,刀掉了,被他们压在地上,后来警察来了。

辩护人:捅了之后周围人有什么表现

被告人:把我的刀打掉了,并有人将我制住,之后我就被警察带走了。 辩护人:你们之前有另一桌人有矛盾,另一桌人就是周云高他们吗? 被告人:不清楚

辩护人:从证人证言看,你曾掏出一些东西,是刀么? 被告人:我有鼻炎,可能为餐巾纸吧 辩护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10

审判长:被告人胡小婷,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公诉人:被告人胡小婷,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事实向你发问,请你如实回答 被告人:恩 公诉人:

公诉人:

公诉人:接到电话后你记得周亮亮是怎么说的么? 被告人:他还在梦之湖酒吧,不知道打架还是被打 公诉人:之后说了什么

公诉人:问怎么回事 证人潘小青所说,“xx闹起来了我们去看看”你实际上告诉过刘杰回去之后干什么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那下车之后干了什么

被告人:看见周亮亮在被打,衣服浅色,容易看清,高个子在打人,我赶紧冲过去帮助我的朋友

公诉人:你在的时候他们在互殴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你加入互殴之后是否向刘杰求助过? 被告人:有,我被大个子推倒了 公诉人:根据楼燕证言你们互殴过 被告人:我们没有互殴过

公诉人:你对胡俊杰说过什么吗 被告人:杰杰快来救我帮我之类的

公诉人:第一次笔录中“杰杰帮我弄死他、捅死他”说过吗? 被告人:应该是没有说的,方言性质的可能说过 公诉人:也就是你说过帮我打死他是吧 被告人:是的,但是是为了保护自己

辩护人:你是主动过去的还是周亮亮要求你过去的? 被告人:是周亮亮要求我过去的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刘杰身上有刀? 被告人:不知道

辩护人:是否是你开的车 被告人:我开的车

辩护人:假如知道胡俊杰有刀,是否会让他帮你 被告人:不会

辩护人:周亮亮是否说过要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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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是否看到他被打倒在地

被告人:没有,对方人高马大,看不清楚

辩护人: 出来时候刘是在你后面还是冲在你前面

被告人:我当时没看清,等我缓过来的时候,我已经倒在地上了 辩护人:还有 一开始刘是主动打别人还是不得已反抗

辩护人:当天晚上胡俊杰喝了多少酒 被告人:他喝了很多

辩护人:刘杰是之前来还是之后来 被告人:应该是之后

辩护人:周云高都在打你,有其他人在帮你吗? 被告人:应该没有

辩护人:刘杰是在万不得已的时候来帮你把 被告人:我觉得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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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周亮亮,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公诉人:犯罪事实询问,如实回答 所说的是否属实

被告人:入口供时意识不是很清楚,不知道是否属实 2003 2 16,2003 2 17 ,头到现在都很疼 楼燕说周云刚说我坏话 我真的很气愤 公诉人:为什么摔瓶子

被告人:当时是放瓶子,酒瓶是不小心砸的 公诉人:瓶子为什么会碎 被告人:瓶子是自己碎的

公诉人:证言说你气势汹汹,为什么

被告人:他觉得我其实汹汹,其实我是去讲道理的 公诉人:是否打给胡小婷电话

被告人:我记得是有这么个电话,但忘记是打过来还是打过去的 公诉人:当时为什么要给胡小婷打电话

被告人:我想去酒吧看下,想知道为什么打起来 公诉人:说人多一点好办事,是否属实 被告人:是的,我怕他们打我,怕我打他们 公诉人:认识刘杰么 被告人:不是很熟

公诉人:说过“刘杰受过处理,你们最好小心点”什么意思? 被告人:说过,但我不可能过去说我后面有一个被处理过的人 不认识 只是听说过

公诉人:说过吓唬吓唬他们?谁送你开车回去的 被告人:钟燕

公诉人:是否跟胡小婷一起回去?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为什么叫这么多人 被告人:壮胆,为了说理。

公诉人:是否知道胡俊杰很能打架。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为什么跑了之后又回来。 被告人:因为我而起回去看看 公诉人:回来之后发生什么事

被告人:保安帮我按住了,之后警察把我带走了。

辩护人:听到说坏话什么心情 被告人:当然生气

辩护人:周云高说你什么坏话 被告人:说我花心 辩护人:说的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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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然假的

辩护人:为什么打电话叫胡小婷 被告人:没有把他叫来的意思 辩护人:为什么要拿酒瓶

被告人:怕他们打我,那个酒瓶还可以挡一下

辩护人:打电话给胡小婷的时候是否有要打周云高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如果周云没先动手,你还会动手? 被告人:当然不会,他们有一桌人我无法还手

辩护人:打电话给胡小婷的时候是否有这样的结果? 被告人:没有想过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辩护人:胡小婷到酒吧门口的时候是否存在斗殴 被告人:那时候我在被打

辩护人:不是处于打斗已经平息的状态 被告人: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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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将另外两名被告带入法庭。

审判长: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展示书证物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无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无意见

公诉人:申请证人楼燕出庭

审判长:将楼燕带入法庭 姓名? 证人:楼燕

审判长:年龄? 证人:27岁 审判长:职业

证人:杭州大厦营业员

审判长:要承担责任,听清楚了么

证人:听清楚了 如实向法庭作证义务 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月16日,从梦之湖酒吧乘车回去的时候你对周亮亮说了什么证人:有人跟说你在酒吧跟女生乱搞关系 公诉人:他听后是否生气 证人:当然很生气

公诉人:他是否打电话给别人 证人:他打了三四个电话 公诉人:内容是否知道?

证人:他说他在梦之湖酒吧,他要回梦之湖酒吧。 公诉人:你回去酒吧之后看到什么

证人:周亮亮被服务员拉住,他们在打周亮亮。 公诉人:也就是说他们有在打架 证人:是的

公诉人:胡小婷和刘杰什么时候来酒吧?起冲突的过程? 证人:没有

公诉人:看到他们有打架吗? 证人:看见他们四个人打在一起 公诉人:是否记得胡小婷说过什么 证人:他说欺负我兄弟之类的话 公诉人:看到拿出刀?

证人:没看清,但看到拿出类似刀的东西。 公诉人:看到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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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看到了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他们跟周云高有过冲突。 证人:是的

公诉人:之前证词“杰杰拿出东西”? 证人:恩是的

辩护人:是否知道刘杰掏出东西之前是什么状态 证人:是的

辩护人:是双方互殴还是一方被打 证人:是扭打成一团

辩护人:案发时那晚天色如何 证人:那天是晚上了,满黑的 辩护人:距离刘杰什么位置 证人:有一定距离

辩护人:是前面后面左边右边 证人:我记不清了

辩护人:根据你的证词,胡俊杰左手抓住被害人的右肩然后刺过去的么?

辩护人:被害人身高180,刘杰身高168,你有信心你全部看清? 证人:看的清

辩护人:你是如何确诊胡俊杰掏了东西。因为你们的身高差距过大,推测你看不清,因此你的证人证言有问题。

辩护人:你和周云高什么关系 证人:前男女朋友

辩护人:为什么你们要分手

证人:因为他是离异家庭,我父母不满意 辩护人:如果不是父母阻止你们会分手是否可以认为你和周云高的关系好过周亮亮

证人:不是的

辩护人:是否可以认为你是故意暗害周亮亮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反对有效

辩护人:弹簧刀 力度怎么样 捅了几刀?

证人:捅了不止一刀 力度不清楚 有一定距离

证人:其实周亮亮挺好的,我也不相信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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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申请钟焰出庭

审判长:将证人钟焰带入法庭 名字? 证人:钟焰

审判长:年龄? 证人:26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一家广告公司

审判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如实作证 证人:清楚

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公诉人:2.16离开酒吧后,是否听到周亮亮给胡小婷打电话 证人:听到,说要找人理论,细节不清楚 公诉人:回到酒吧后看到什么

证人:周亮亮就冲了出去,我去停车,停车后看到周亮亮被人追着打公诉人:是否看到周亮亮在梦之湖打架经过 证人:我只看到他被打

公诉人:周云高与胡小婷冲突,你看到刘杰拿出东西 证人:是的

公诉人:是什么

证人:不清楚,好像蛮严重的

公诉人:是否听到周亮亮说了些什么 证人:我在开车,不清楚

公诉人:证词中说“刘杰拿出了什么东西”? 证人:是的

审判长:那你为什么说掏的时候就说 杰杰亮出了什么东西 证人: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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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申请证人沈慧出庭 审判长:姓名 证人:沈慧 审判长:年龄 证人:24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浙江经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如实作证的义务,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 16晚是否听到打电话,是否听到周亮亮给胡小婷打电话?证人:听到

公诉人:内容是什么

证人:胡小婷不舒服,要赶回梦之湖酒吧

公诉人:你们回到梦之湖酒吧就跟周云高起冲突? 证人:是的

公诉人:你在之前证词有讲过 证人:当时酒没醒糊里糊涂

公诉人:你和证人证言里说的不一样是为什么 证人:那时候心里很乱,又喝酒了,不清楚 公诉人:为什么你回这么说 证人:因为楼艳不舒服

公诉人:电话里提到过要去打周云刚吗? 证人:没有提到过

公诉人:回到酒吧后是否跟周云刚起了冲突

证人:我劝了胡小婷,但劝的时候他们已经打起来了 公诉人:当时发生了什么事

证人:有个男的想冲向胡小婷,但我看到周亮亮和胡俊杰再被围殴 公诉人:是否看到刘杰拿出刀

证人:没有,就顾着拉住胡小婷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疑义? 证人:没有

辩护人:看到酒吧门口周亮亮和刘杰被对方打倒在地? 证人:是的,我瞥到过他们为围殴 辩护人:双方的势力对比是怎么样的

证人:周亮亮和刘杰只有两个人,对方有好多人

18

公诉人:申请证人潘小青出庭 审判长:姓名? 证人:潘小青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证人:75年 审判长:年龄 证人:29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无业

审判长:如实作证义务,听清楚? 证人:清楚

审判长:在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月16日晚回去路上,是否听到胡小婷接到周亮亮电话? 证人:不清楚,但知道打过电话 公诉人:你知道回去做什么?

证人:大致是周亮亮在酒吧出事了要回去看一看 公诉人:你们三人是刘杰开车的么? 证人:是的

公诉人:刘杰神志清楚? 证人:应该吧,因为在开车

公诉人:回到酒吧看到什么?冲突?

证人:跟着婷婷到酒吧门口看到他们就在冲突,进入酒吧后,背影像周亮亮的人和高个子起了冲突

公诉人:是否看到胡小婷跟周云高扭打

证人:不认识周云刚 看到周云刚再跟胡小婷追追打打 公诉人:扭打过程中是否看到胡俊杰拿出刀?

审判长:被告人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掉头回去的时候你知道失去干什么的 证人:看看周亮亮会不会有问题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刘杰身上有带刀 证人:不知道

辩护人:胡小婷是否应该知道胡俊杰周亮亮有带刀 证人:应该不知道

辩护人:当时胡小婷下车后你跟刘杰一起下车的吗 证人:我跟在刘杰后面

辩护人:是否听到胡小婷叫刘杰冲上去帮忙的话

证人:没听清,起来时候酒吧就没有人了。我当时跟矮个子在说话

辩护人:当晚你们喝了多少酒

证人:婷婷生日,大家开心,喝了好像是两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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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喝了这么多酒你意识还清楚吗? 证人:虽然喝了多了但当时我应该还是很清楚 辩护人:你能确定是刘杰开的车

证人:我记得是刘杰开的车,胡小婷在副驾驶,我在后排 辩护人:你看到胡小婷跟着周亮亮一起冲进酒吧,确定吗? 证人:确定

辩护人:他们是遇到之后一起进入还是依次进入? 证人:一起进入

辩护人:亲眼所见对胡小婷和刘杰在酒吧外发生的事情? 证人:没有,我被推到了,后来我在跟矮个子说话。

审判长:你知道当时是谁开的车? 被告人:(胡小婷)当时是我开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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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申请证人寿明明带入法庭 审判长:姓名 证人:寿明明 审判长:年龄 证人:26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海洋局

审判长:如实作证义务,是否清楚 证人:清楚

审判长: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月16日晚,是否有一男子与周云高等人发生冲突 证人:是的

公诉人:xxxxxxxxxxxx

证人:当时她穿了米黄色衬衫XXX,拿了啤酒瓶 公诉人:是否为被告周亮亮 证人:是

公诉人:当时那名男子具有挑衅意味? 证人:是的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疑义?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是否参与了这次斗殴 证人:没有

辩护人:根据多人口供都说有

证人:我只是出去看看周云高,我出去的时候他已经倒在地上了辩护人:根据楼燕口供,是你先出手打了周亮亮 证人:不是的

辩护人:胡小婷跟周亮亮是否冲进酒吧? 证人:胡小婷来势汹汹的冲进来了 辩护人:是谁拦住你了 证人:两个人,我不清楚

辩护人:是否有人陪同周亮亮一起

证人:好像是有 但是我出去的时候有人挡着我,我不是很清楚 辩护人:是酒瓶先掉落还是先问谁是周云高 证人:先掉落然后再问谁是周云高

21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审判长,控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请允许宣读书面证据。 审判长:可以宣读。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审判长,辩方证据提供完毕。

22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杰、周亮亮、胡小婷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刘杰、周亮亮、胡小婷,询问了证人潘筱青、楼燕、沈慧、钟焰、寿明明,宣读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出示了现场勘验照片、作案工具等,这些证据充分证实本院指控被告人刘杰、胡小婷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亮亮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二、被告人刘杰、周亮亮、胡小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聚众斗殴罪的依据和理由。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或争霸一方等,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周亮亮因被害人周云高等人对其在“梦之湖”酒吧的行为颇多微词遂对周云高不满,并电话纠集了被告人胡小婷等重返酒吧。而后被告人周亮亮、胡小婷、刘杰先后与被害人周云高发生冲突、扭打,在扭打中被告人刘杰持刀猛刺周云高的胸部,致周云高因心脏刺破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刘杰在被告人周亮亮的纠集下,与周云高等人互殴,互殴过程持刀刺死了周云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刘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小婷在被告人周亮亮的纠集下,与周云高等人互殴,互殴过程中以“杰杰,帮我弄死他”等言辞唆使被告人刘杰持刀刺死周云高,其主观上与被告人刘杰存在共同的杀人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周云高的死亡,与被告人刘杰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亮亮为了报复周云高等人,纠集被告人胡小婷、刘杰等人与周云高等人进行互殴,其主观上有纠集众人,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案应吸取的教训 本案被告人刘杰、胡小婷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亮亮聚众斗殴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希望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后做一个合法的公民。

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就本案发表上述公诉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考虑,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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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刘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浙江省泽厚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刘杰家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本案事实基本查明,现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采纳。

第一,刘杰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只有过失伤害。 区分伤害故意与杀人故意时,不能仅凭被告人口供,而应结合客观证据并综合各种事实因素进行考察。犯罪工具的选择(是事先准备还是随手取得)、凶器的杀伤力度(杀伤力度较大的砍刀等还是日常生活所用的棍棒、小刀等)、打击力度(创口大小及深度等)、打击次数(反复多次攻击还是殴打一次立即停止)、案件起因(蓄意报复还是只为逞强好胜)等情况具体分析认定。 首先,从案件的起因看,造成梦之湖酒吧门口聚众斗殴案件的直接起因是周亮亮亮叫来胡小婷一起找周云高一行人理论。他的斗殴行为只是听了女友的呼救声才不得已发生的。

其次,从在主观方面看,刘杰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要参与聚众斗殴的意图。刘杰与被害人并不认识也无恩怨,他是处于醉酒状态被女友胡小婷带到现场的。

再次,从本案的结果来看,周云高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刘杰的防卫过当造成的。刘杰的主观目的是要阻止对方殴打女友胡小婷,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情况下,在能力有限情况下,情急之下,抽出了在口袋中的折叠小刀,刘杰并不是要置对方于死地。

最后,刘杰采取的防卫殴打的行为是适当的。1)凶器是一把折叠式单刃刀,杀伤力极小,是为了切蛋糕准备的,并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准备的。2)刘杰不得已之下只对被害人捅了一刀,他完全可以一开始就抽刀斗殴或者再捅几刀,但是没有。并且当时他的隐形眼镜已被打掉,并不能确定他捅得人的确切部位。 综上,刘杰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要参加斗殴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防卫行为。故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被害人也有过错。

1)在梦之湖酒吧门口斗殴时,刘杰上前是为了保护女友,并不想互殴,但是受害人直接动手打人,刘杰为了防卫而动手,案发之后,向法院申请的胡小婷、刘杰的验伤报告,刘杰的背上、脸上有多处创伤,已构成轻伤。

2)斗殴的地点首先是在酒吧内,当周亮亮亮不敌跑出酒吧,被害人一行人追出去殴打遇到胡小婷等人才有后面的斗殴行为发生的。因此,被害人是在积极参与本次聚众斗殴,其行为具有过错。

第三、刘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请问在座的各位,加入你的亲人、女友被他人打得无力还手的时候,你们会沉默在一边吗?任女友呼救也无动于衷吗?再者,人一个正常的人在有前科的情况下,他会轻易地抽刀捅人,如果不是被害一行人的殴打行为实在过分,刘杰会抽刀反抗吗?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能够对其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慎重考虑。

24

审判长:围绕刘杰是否有故意杀人,公诉方有无新的反驳意见?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刘杰的辩护人的意见提出以下几点反驳: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若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即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其为防卫行为,然而根据楼燕的证言左手按住被害人肩膀,右手拿刀捅了被害人周云高,酒吧服务员余涛的证言,他看到被告人周云高冲到那个被女人狠打的高个子前面,右手抖了一下,动作很连贯。根据被害人金声远的证言,他跑出酒吧时,看到被告刘杰冲上去捅人,综合三位证人,刘杰并非为其本人及其辩护人刚刚所辩称的阻挡和防卫。

第三,所谓正当防卫需要的是不法侵害,根据证人俞涛的证言,“但后来我看见穿短袖的女子向三号桌的那个穿红毛衣外穿夹克的男子又踢又骂,这时那个男的脱掉外衣的扭打在一起。而根据证人楼燕的证言,胡小婷是喊着“敢打我小兄弟”,而且之后有肢体推和打,而周云高则还说了一句“你要是再这样,是女人我也打”,综上,应当是胡小婷先冲上前,而周云高一开始处于克制状态,而在刘杰捅人之前,双方处于互殴状态,不存在不法侵害。而是被告人是故意冲上前,并将被害人捅死,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请法庭予以采纳。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反驳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没有辩护意见? 辩护人:程程那段xxxxxxxxxxx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公诉人:不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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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胡小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省泽厚律师事务所接受胡小婷以及其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胡小婷一审辩护人,结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裁量: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案件起因及发生打斗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属实的,辩护人对上述认定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我方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之故意和危害性命的行为。因此,本案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一、我方当事人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犯罪意图 从我方当事人当庭供述及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来看,我方当事人胡小婷在主观上无杀害周云高的故意。案发前,我方当事人胡小婷纯粹是出于对朋友的保护,而开车赶到案发现场,到了案发现场,我方当事人看到朋友被人高马大的受害人拳打脚踢,处于绝对弱势,便跑上去为了推开对方而推了高大的被告人一下,结果反被大力推倒在地,而这时,我方当事人出于弱女子的本能,便叫其男友来帮助她,而不是任由人欺凌。而其男友其后的各种行为却不是我方当事人事先能够预计的,在其看到男友手里拿着刀子的时候,我方当事人慌乱地问其男友是不是把人捅了,可以明显地证明他们俩没有杀人的共意,因此,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主观犯罪意图。

二、从我方当事人的客观行为来看,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特征。

我方当事人在上前推了一把人高马大的受害人一下后便被重重推倒在地上,据我方当事人回忆,当时摔得很重,让她缓了好一会儿才恢复过来,然后便看到受害人倒在地上的场景。而这期间我方当事人的任何行为完全没有一丁点危害受害人生命的迹象。因此,在客观行为方面,我方当事人也不满足故意杀害受害人的行为构成要件。

三.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解决朋友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目的。其行为与那些主观恶性较强、单纯以打架斗殴的暴力故意犯罪行为是截然不同的,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较低。请求合议庭对此事实予以重视。 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胡小婷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控方指控我方当事人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我国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及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我方当事人胡小婷是无罪的。至于我方当事人帮助朋友的方式是否合理的问题,应本着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的问题处理,但显然不是犯罪性质的问题,必须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应以我方当事人主观和客观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宣告胡小婷女士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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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方有无新的反驳意见? 辩护人:许明毅那段xxxxxxxxxxxxxxxxxx

审判长: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沈爽爽那段xxxxxxxxxxxxxxxxxx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答辩? 公诉人:不需要

27

审判长:请周亮亮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周亮亮之委托,并由泽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周亮亮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我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 法律 ,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事情的起因是当事人周亮亮从其女友楼燕处听说周云高说当事人坏话,且周云高所说并不属实,这导致我的当事人周亮亮十分气愤。于是当事人想回酒吧和周云高把这件事说清楚。这点在证人楼燕、沈慧等人的证言中均有体现。当事人周亮亮后打电话给胡小婷,在电话中周亮亮让胡小婷同其一起去仅为了人多壮胆,并没有聚众斗殴的目的和故意。且当事人并没有预见到胡小婷会与他人扭打,也没有预见到胡小婷会叫来刘杰并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

二、当事人周亮亮去找刘杰时,多人称看到当事人砸酒瓶。事实上是因为当事人因喝醉酒,手一滑酒瓶滑落,当事人周亮亮并没有要砸酒瓶的意思,也无挑衅的意思。

三、周云高一桌的人先对当事人周亮亮动手,周亮亮并未反击,即使动手也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二当事人周亮亮并无故意的心态,也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亮亮没有在就把聚众斗殴的动机和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的规定,因此杭州市检察院关于指控被告人周亮亮聚众斗殴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周亮亮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辩护人 劳子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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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方有无新的反驳意见? 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周亮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周亮亮的陈述提出以下几点反驳。

第一,被告人周亮亮辩称其回去为讲道理,不是回去挑衅,然而根据被害人潘小青和被告人胡小婷的证言,周亮亮打给胡小婷时是说他在梦之湖酒吧打架了,而根据周亮亮本人证言,他在车上给胡小婷打的电话,因此可以判断再返回时就预料说是要打架。其次,根据周亮亮本人第一次讯问的笔录,周亮亮曾说:胡小婷回来,他男朋友也会跟着回来吧,他犯过事情,可以吓吓他们。可见其故意叫胡小婷回来顺便带回刘杰。综合上述证言,其回去和纠集众人的主观意图明显。 第二,而根据证人寿明明的证言,打电话的时间为回到梦之湖酒吧之前,证人寿明明的证言,周亮亮回去喊道,谁是周云高,而在之后摔碎酒瓶。行为的挑衅性质明显,其本人辩称回去讲道理明显不成立。

审判长:被告人周亮亮对公诉人的反驳意见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有异议,第一次录口供的时候XXXXXXX;真的是回去讲道理,酒瓶从手中滑落,如果冲回去打架,就我一个人肯定会被打得很惨。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补充意见? 辩护人:xxxxxxxxx

审判长:公诉人需不需继续答辩? 公诉人: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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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完毕后 第二轮开始)

审判长;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分别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胡俊杰最后陈述:尊敬的合议庭和受害者家属,对于这样的结果我表示遗憾和后悔,但是从当时的情形来看我当时喝了酒,是被动的跟着车回到了酒吧,当时发生争执的时候并未发生暴力情形,我是被动回去后发生惨案。当时胡小婷被欺负,我也被打了,出于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掏出刀子,发生这样的后果,希望法院能正视当时的事实,给我以公正的惩罚,我愿意接受法院公正的判决。

胡小婷最后陈述:那天本来是我生日,本来是开心的事情,却发生这样的悲剧,我感到很难过,但对于周云高的死我真的没有故意的意思,对方把我推倒了我才让杰杰来帮我,杰杰身上有刀的时候我也不知道,希望法庭能给我公正的判决,我以后会引以为戒。

周亮亮最后陈述:我首先向周云高及其家属表示深刻的歉意。对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的损害我也没有故意的意思。其次,我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我的感受和实情给予公正的审判。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本庭将在合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

审判长:饶刚 陪审员:章国锋 陈碧颖 书记员:郑舒欣 汤翰林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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