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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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5 股票简称:探路者 编号:临2009-2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9年9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证监许可[2009]955号《关于核准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3,6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2,16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2009)第8064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2009年10月22日,本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大运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北辰路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在中国银行大运村支行所设专户账号为8215 2316 1408 0910 01,截止2009年10月21日,专户余额为20041.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在北京银行北辰路支行所设专户账号为0109 0516 6001 2010 5266 476,截止2009年10月21日,专户余额为12118.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信息系统建设

项目及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兴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民、马乐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兴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东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东兴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t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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