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类食品检验项目

更新时间:2023-04-08 05:0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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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肉制品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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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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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酱卤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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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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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十、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

(一)范围。

本检验方案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香肠;也适用于以带骨或去骨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火腿;也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其他类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的发证检验。

(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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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 食品添加剂

(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1)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2)过氧化值。样品处理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3)沙门氏菌。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志贺氏菌。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标识

产品标签应GB7718要求。

附件2: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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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验项目

乳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乳制品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应根据企业标准或产品标签明示的含量进行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同时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注:依据标准GB5410.1、GB19645、GB7718、企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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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标准GB5410.2、GB19645、GB7718、企业标准等。-10-

注:依据标准GB2746、GB19302、GB7718、企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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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标准GB5410、GB19644、GB13432、GB7718、企业标准及附表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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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行业规范RHB602、标准GB7718、企业标准等。

注:依据标准GB5415、GB19646、GB7718、企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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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标准GB5417、GB13102、GB7718、企业标准等。

注:依据标准GB5420、GB7718、企业标准等。

注:依据标准GB19644、企业标准及附表二等。

附表1

特殊配方乳粉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14-

注:1.生产特殊配方乳粉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数应符合上表序号1~20规定的相应内容,各项指标应符合上表规定的技术要求。

2.如企业标准与上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上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3.技术要求中的百分比为质量比。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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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生产固态成型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数应符合上表序号1~12规定的相应内容,各项指标应符合上表规定的技术要求。

2.如企业标准与上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上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3.技术要求中的百分比为质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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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符合表中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持有相应的文本。

七、检验项目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执行备案的企业标准时,且企业标准规定的指标多于表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其多出的项目应列入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项目。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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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饮料产品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七、检验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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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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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8537中的下列规定:

1.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2.必须标明特征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主要阳离子(K+、Na+、Ca+、Mg+)、阴

离子(HCO3─、SO42─、Cl─)的含量范围。

3.必须标明是否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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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sx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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