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02 10: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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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

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4]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30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4]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2003年9月9日市政府批转的《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6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1 / 2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

建设单位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出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并告知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区域需作调整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听取业主意见。作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决定,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先行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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