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招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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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招商优惠政策

日期:2013-11-14 字号:[大 中 小] 视力保护色:

税费政策

第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实行下列优惠原则: (1)凡市立项目(含各种集资、基金)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交。 (2)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就低不就高。

(3)省内其他城市不收的项目黄石一律不收,收费标准高于省内其它城市的,降至低于其它城市标准。 (4)部分管理性、检测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即《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凡违反“两证一卡”制度,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不按规定项目、标准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 对落户在黄石经济开发区的新办生产性项目,自建成投产后上缴税收之日起,年上缴各项税收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将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按第一年、第二年100%,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对落户在黄石经济开发区的新办贸易类项目:

(1)当年上缴税收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5%奖励给企业;

(2)当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至800万元人民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8%奖励给企业;

(3)当年上缴税收达到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人民币),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开发区创业中心内在孵科技企业享受以下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3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生产经营。 第七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同行业前3名企业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土地政策

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人民币的,在完成土地出让的法定程序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将项目用地挂牌出让价格与实际供地价格的差额部分用于该项目用地前期开发费用。

l、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l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和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实际供地价格为6万元人民币/亩; 2、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至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项目和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至l亿美元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实际供地价格为5万元人民币,亩; 3、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和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实际供地价格为4万元人民币/亩。

上述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两个以上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再按2万元人民币/亩的标准用于该项目前期开发费用:

1、在12个月内全面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人民币)的:

2、在建成投产后下一完整会计年度内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

3、在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

投资扶持服务

1、金融支持:对高科技并具有一定规模且产品适应市场的企业,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实行基准利率不浮动。

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较高、带动农民致富的农业龙头企业,积极为其申报国家或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发展银行给予重点贷款支持,财政实行适当贴息。

2、科技扶持:凡是来黄投资,特别是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优先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市级科技三项经费优先给予重点倾斜; (3)市高新技术引导基金优先给予周转支持;

(4)积极会同市商业银行解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5)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6)积极帮助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帮助联系高校大院大所,寻求技术依托;

(7)优先受理专利申请,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3、对外来投资采取“两集中一代办”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两集中一代办”是指市直部门将审批(服务)工作向一个科室集中,该科室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并全程代办审批(服务)事项。“两集中一代办”作为优化我市行政服务环境的一项改革措施,要求相关部门授予服务窗口收发权、初审权、组织协调权和相对审批权等“四

种权力”;实现科室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授权落实和代办机制落实等“五个落实”。

享受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精神,国务院研究确定,中部六省中26个城市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其中湖北省有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四个城市享受政策扶持。 1、实施增值税转型

政策内容:对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装备制造业、原材料生产与加工业、汽车、高新技术产业、石油化工业、军品工业、农副产品制造及食品加工业等八个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中央政府在一般转移支付时适当考虑对老工业基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地方财政减收的因素。 2、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

政策内容:参照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函(2005)88号)有关规定,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在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推动中部六省纳人政策范围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政策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试点工作,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并研究制定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中央补助地方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经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适当给予倾斜。 4、减轻国有企业负担

政策内容:对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在破产项目户数、安置职工、核销呆坏账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对中央企业分离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公检法机构等办社会职能给予财政支持。加大中心城市土地置换、“退二进三”等政策的实施力度。 5、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工业结构调整改造专项和高科技专项,加大对重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通过科研投入、工程设备采购以及税收政策等,支持重大成套装备技术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对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其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政策内容: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从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集中扶持资源型城市建设能够充分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的项目。解决好矿山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沉陷区居民搬迁等紧迫问题;加大对采煤沉陷区治理的支持力度,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问题,中央的补助比例提高到50%。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内容:根据国家引导和支持外资银行、国内股份制金融机构设立各类机构,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商业银行进一步采取灵活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表外欠息。 武汉城市圈及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

改革实验区

武汉城市圈已被批准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

武汉城市圈是指以武汉为圆心,周边100公里范围内的黄石、鄂州、黄冈、孝感、咸宁、仙桃、潜江、天门等8个城市构成的区域经济联合体。面积不到湖北省三分之一的武汉城市圈,集中了全省一半的人口、六成以上的GDP总量,不仅是湖北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也是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统计显示,武汉城市圈已成为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增长极,对全省经济发展的“龙头”作用初步显现。

2006年武汉城市圈实现生产总值达到4598.94亿元,比上年增长13.5%,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1.3%。

武汉城市圈将为中国未来经济发展,探索新的动力模式。在过去20多年间,东部地区的政策优惠在先,已形成全面的先发优势。在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已经基本饱和、一部分产业已需要向其他地区转移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又需要总结近30年来改革开放的经验和教训,尽量避免东部地区在过去经济发展中所带来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使中西部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模式上有所创新。它的试验成败,因此又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路径的变革。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下简称“综改区”)的改革范围进一步缩小,设立的核心在于“综合配套”,其宗旨是要改变多年形成的单纯强调经济增长的发展观,要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城乡关系、土地开发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推进改革,形成相互配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目前试验区建设的总体方案已报国家待批,各项工作正在抓紧起步。湖北省将以推进“五个一体化”为抓手,率先在优化结构、节能减排、自主创新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突破,形成一套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

享受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政策(大冶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的文件精神,大冶市首批列入中部地区典型资源枯竭城市政策扶持名单。

1、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企业是资源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建立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对资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的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施行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帮助解决资源枯竭矿山(森工)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衰退、职工失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要加快资源价格改革步伐,逐步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2、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大力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鼓励有条件的资源型城市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积极探索农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流通业,支持将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建设成为区域性物流中心。

3、着力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

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努力为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鼓励资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的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到其他地区开发

新资源,带动本企业职工异地就业。鼓励承载现有人口确实困难的资源枯竭城市的居民易地就业或迁移到其他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资源枯竭城市的贫困代际传递现象。 4、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加大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创造宜居环境。加强深部采空区、特大型矿坑对地质结构、地下水文造成危害的基础性研究,制定治理办法。新建矿区要认真借鉴和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界定生产和生活区。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矿山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及劳动生产率,减少物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产品附加值。

5、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

加强对资源型城市现有矿区周边及深部矿业权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于新发现矿区,在以市场竞价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原则下,优先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的矿业企业开发。 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调整资源税负水平,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增加资源开采地的财政收入。结合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试点,研究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

制度,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专门用于环境恢复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鼓励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设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和资源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为资源型城市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阳新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lO号)精神,国务院研究确定,中部六省中243个县(市、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其中湖北省有阳新县等28个县(市)享受政策扶持。 1、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中央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各类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使比照县的可用财力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在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和地方配套比例等方面参照西部地区标准执行。 2、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国家加大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在农业、交通、水利、生态建设以及公检法司等政权建设领域的项目安排方面,有关政策和标准参照西部地区执行。 3、支持教育卫生事业发展

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免学杂费资金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的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由6:4调整为8:2。在教育专项资金补助分配和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享受与西部地区水平大体相同的水平。按照西部地区标准,提高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对乡镇卫生院、县医院等进行改造和建设,地方配套投资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按照西部地区20%的标准执行。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上按照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补助80%、流动服务车配备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的办法执行。 4、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重点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统筹考虑其他特殊困难县,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中央有关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扶贫贴息贷款等专项扶贫资金时,结合现有的政策规定,加大投入力度。省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规模的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并逐年增加。 5、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对经营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促进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增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全部下拨,用于耕地恢复与改良。优先安排地质矿产勘探调查评估项目,工作经费给予倾斜。减缴、 免缴探矿使用费、采矿使用费。 7、推进商贸流通发展

放宽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标准,对外贸易经营权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至200万元。支持建设市场体系,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条件标准,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乡级农家店币口村级店的补助标准按照西部地区标准执行。中心贷款的贴息率按照西部地区标准执行。

8、加大金融信息支持

金融机构要放宽贷款条件和增加贷款额度,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对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比照西部政策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外商投资的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人民币贷款比例,即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120%,外商投资项目放宽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享受国家级贫困地区政策(阳新县)

1、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免除粮食定购任务。

2、根据扶贫开发的特点和需要适当延长扶贫贷款的使用期限,放宽抵押和担保条件。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按照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各省、自治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二级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大的财力支持。对贫困县新办企业和发达地区到贫困地区兴办的企业,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从1996年起,依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适当提高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标准,专项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饷问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sd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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