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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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27 信息来源:滕州市政府 浏览次数:99 字号:[ 大中小 ]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

题的 意 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枣政办发[2005]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滕州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职工的工龄(工

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核定到月。

(二)2001年1月1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但大病医疗救助金须缴至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应核定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缴费年限,退休享受医保待遇。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当月,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足额补缴其不足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以退休时当年的缴费基数,按原单位执行的缴费比例计算,职工退休后享受与缴费标准对应的医保待遇。

(四)2010年7月1日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不再核定缴费年限。2010年7月1日前未参保的退休人员,以缴费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4%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置个人账户。

(五)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前退休人员仍按

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关闭破产后退休人员按上述设置缴费年限办法参加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破产前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按规定提前退休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采取提前退休的年限抵减缴费年限的办法计算,但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六)不按规定补足缴费年限的,退休后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二、建立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七)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4%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规定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不设个人账户。

(八)个体参保人员初次参保,自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须连续缴费,中断3个月以上即为脱保,医疗保险关系终止。3个月内补足缴费的,医疗保险关系延续;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脱保”后再参保仍按初次参保对待。

(九)个体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

按国家规定,退休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须缴至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十)个体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他规定,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s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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