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09-19 12:38:01 阅读量: 小学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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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

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保证创建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扎实成效,依据《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断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首府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表彰主体的规范称号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央、自治区、兵团、各省(市)驻乌单位;为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族各界,包括本地、外地和海外人士。

第五条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双拥”模范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前提条件之一,取得上述荣誉称号必须是已创建为同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要以创建表彰活动为平台,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拓展创建范围和形式,全面开展好创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处(科)室 、馆、站、所、队,小区、大院、楼、家庭和模范个人等活动。创建活动可与“平安社区”、“五好文明家庭”和“十星级文明户”等创建活动相结合进行。

第七条 创建表彰活动归口民族工作部门管理。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办),设在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区(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办设在各区(县)民宗局,并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均要设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创建表彰日常工作。各级宣传、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表彰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是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表彰活动的领导,将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纳入干部任期管理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九条 模范单位评选条件: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关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和首府稳定。

(二)坚持开展干部群众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加强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制度、有安排、有部署、有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依法保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成绩突出。

(三)各级党组织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基层干部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能够正确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涉及民族关系方面的各种问题。

(四)本部门、本单位内没有大的民族纠纷,未发生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较大事件,各族干部职工和谐相处,关系融洽。

(五)积极做好辖区内居民(村民)和流动人口中的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民族成份、各民族人口数量、从业情况和流动人口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达到“四知、四清、四掌握”,并有档案资料和记录。

(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积极协调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

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七)带领各族群众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社会稳定,反对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斗争中作出显著贡献。

(八)大力宣传“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在拥军爱民、军民共建、兵团与地方共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九)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走勤劳致富之路,在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质量逐步提高,精神文化生活充裕,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社(村)容社(村)貌明显改观,努力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十)在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人才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十一)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积极组织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做好对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对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群众的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十二)加强精神文明、公民道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积极开展邻里关系好、家庭和睦好、社会治安好、计划生育好、环境建设好、社区氛围好等有益于民族团结的各项活动。

(十三)在农牧区,村领导班子应具有带头致富和带领农牧民共同致富的能力,积极致力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践“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

(十四)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创建民族团

结进步模范单位活动的同时,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村)的创建活动。

(十五)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不断创新民族团结教育载体,丰富创建内容,提升创建层次,大力开展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建立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常态化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模范个人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五观”,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的思想。

(二)认真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积极协调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

(三)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犯罪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斗争。

(四)基层干部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模范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能妥善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

(五)在援弱救助、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现实重大活动中能够发扬各民族团结、互助、友爱精神,工作积极,表现特别突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rr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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