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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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奉节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

2011-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渝府发〔2010〕20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6号)等市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县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遵循统筹规划、依法自愿;有效利用、合理补偿;统一管理、用途管制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县行政区内

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发改委、公安、民政、城乡建委、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申请市级补偿周转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的审核及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申请市级补偿周转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

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和补偿

第八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细则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九条 转户居民既可继续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也可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或自愿退出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第十条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筑物的,按地票价款政策落实补偿,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的权利。

(一)整户转户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合法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面积按9.6万元/亩支付给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转户居民;按1.7万元/亩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以及支付给转户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用后,如价款仍有剩余,按照85:15的比例再次支付给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转户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

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涉及的融资利息据实计入复垦成本。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工程成本、管理成本等,按地票价款相关规定执行。夹心房、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后,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成本按下列规定办理:

1.自签订夹心房、连体房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协议之日起,在一年半内实现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并验收合格形成地票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地票价款管理成本按3万元/亩核算;

2.自签订退出协议之日起一年半以上三年内实施复垦并验收合格形成地票的,其管理成本按2万元/亩核算;

3.自签订退出协议之日起三年以上五年内实施复垦并验收合格形成地票的,其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核算。管理成本待复垦验收并按地票交易后计入复垦成本兑现。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法定机构颁证确权的登记面积为准。附属设施面积小于合法产权宅基地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算;附属设施面积大于合法产权宅基地面积的,按合法产权宅基地面积1:1计算。

(二)整户转户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每亩9.6万元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拟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暂不能复垦为耕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和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组织协商置换,退出置换出的可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三)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

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镇居民时,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并按退出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补偿。

(四)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五)退出的宅基地按一户一宅原则执行。但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纳入退出范围:

1.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2.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房未拆旧房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3.无房地产权证。

(六)转户居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一是房地产权证;

二是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是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并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能复垦产生地票或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提出书面意见,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3日后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4.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相应补偿款。 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原农村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房地产权证由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代管并报权属登记机构备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第十一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应对转户居民退出

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的能复垦产生地票、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分类建立台账,健全档案资料,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按其储备范围和测算标准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奉节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与转户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协议》。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转户后不再享有申请新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权利,但可继续保留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未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

第三章 农村转户居民承包地的处置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转户后愿意保留农村承包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保留,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转户后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享有获得流转收益的权益。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家庭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原承包地经营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承包土地退出手续后,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依法收回、注销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四章 整 治

第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县土

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

宅基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通过财政拨付资金、贷款等渠道支持、筹集、监督使用农村土地整治资金。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对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实施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五章 利 用

第十九条 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可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第二十条 退出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退出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

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向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通过地票交易、承包地流转经营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县土地、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财政投入资金或储备适量国有土地取得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由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出资补偿的,退地补偿费计入该机构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本。

第六章 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土地、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地处置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处置纠纷。

第二十五条 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

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户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应设立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以及承包地处置工作。

中国奉节网综合讯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的出台,引起了不少转户居民的关心。哪些行为属于本次土地退让的范畴?退出宅基地和房屋后,又将得到哪些补偿?昨日,市户改办发布了市国土房管局对于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的政策解读,为广大转户居民解疑释惑。据悉,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范围

过去已转户但未退宅基地

不纳入本次户改退地范围

根据政策,此次所说的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对象是指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过去已经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的,现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农房,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退地的政策范围,但可按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向当地乡镇国土所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获得规定的相应补偿费用。

补偿

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

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可以获得三类补偿

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农房可获得以下补偿:一是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同时期区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农村房屋及其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农村房屋及地上构(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二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同时期区县政府发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三是购房补助,参照地票价款政策,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购房补助。

对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中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农房的农户,平均补偿(助)费用为每亩不低于9.6万元;农户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工程施工的,还应取得相应费用。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申请退出宅基地所需材料

转户居民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应准备和提交七大要件: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退出宅基地办理程序

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为: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相关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街道)国土所提出退地申请;

2.乡镇(街道)国土所进行初审;签《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申请材料转报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3.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报送区县政府审批;

4.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退地,同时获得补偿。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rq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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