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保修分公司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公示

更新时间:2023-11-24 10:3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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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保修分公司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安全行车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非司机驾驶车辆;

(三)当班司机将机动车,交非司机、无准驾资格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人员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五)高速路、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其他道路超速50%以上者;

(六)在高速路、快速路车道内违法停车; (七)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八)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九)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十)行经高速公路企业安全检查站,拒不接受检查; (十一)行车斗气给企业造成恶性影响;

(十二)未按企业规定参加健康体检驾驶车辆的; (十三)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换证驾驶车辆的;

(十四)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场站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十五)发生行车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含)以上; (十六)发生行车大事故负双方同等责任(含)以上; (十七)发生客伤事故,负主要责任(含)以上、并造成人员群伤或死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耳机、吸烟、饮食、闲谈等有碍安全驾驶的;

(二)高速路、快速路超速未达到20%,或其他道路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

(三)驾驶转向器、制动器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无气压(低气压)的车辆;

(四)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五)行车斗气; (六)逆向行驶;

(七)强行超车造成险情;

(八)不按规定停车(突然坏车除外),影响道路畅通,妨碍行车安全且情节严重;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臵警告标志;

(十)高速路、快速路违规占用应急车道; (十一)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十二)驾驶车辆闯黄灯通行并确认核实的; (十三)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换证的;

(十四)私自调整车载摄像机角度或故意遮挡车载监控摄像机;

(十五)未按规定进行酒精测试或酒测不合格影响驾驶的;

(十六)发生行车大事故负次要责任;

(十七)发生行车一般事故负双方同等责任(含)以上。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不按规定走公交专用道; (二)其他道路超速未达到20%;

(三)在高速路、快速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者;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五)侵占他人路权; (六)不遵守让行规定;

(七)驾驶车辆时,精神不集中严重转移视线; (八)出车前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九)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十)不按规定超车、会车、倒车; (十一)不按规定关好车门行车;

(十二)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行驶; (十三)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臵警告标志;

(十四)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除外;

(十五)行车中违规操作小键盘或不按规定使用电子合成器的;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场站事故造成人员伤害; (十七)发生行车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

(十八)发生行车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含)以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驾驶车辆时,不按规定携带驾驶证; (二)不按规定进出站; (三)不按规定进站靠边停车;

(四)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喇叭、乱鸣笛; (五)运营中未合理使用转向灯的; (六)行驶中长时间单手扶方向盘的;

(七)发生行车轻微责任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 五、上述条款之外,因交通违法受到交管部门扣分处理的,企业按相应的分数进行扣分。

第十三条 车辆技术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由于亏润滑油、脂,亏冷却液,造成车辆重大机械事故;

(二)操作不当或不按规定例检造成车辆重大机械事故或车辆火情、火灾事故的;

(三)电车发生恶性责任架空事故;

(四)造成重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责任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亏润滑油、脂,亏冷却液、“四漏”行驶造成发动机一般机械事故;

(二)操作不当造成传动轴脱落和半轴折断; (三)不按规定检查轮胎造成甩轮或轮胎报废; (四)电车发生重大责任架空事故;

(五)车辆保养维修完成后,开出车辆未对车载信息化设备进行检查,造成信息设备损坏或丢失;

(六)违规涉水造成车辆损坏;

(七)因操作不当拖底造成车辆总成部件损坏; (八)轮胎剐蹭造成轮胎损坏;

(九)发现车辆故障报警强行行驶造成车辆机件损坏或火情火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驾驶尾气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 (二)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

(三)驾驶车容不整及设施不完好车辆上路行驶; (四)出车前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例检或收车后不做收尾工作;

(五)驾驶低压警报器失效车辆; (六)电车发生一般责任架空事故; (七)不正确启动车辆;

(八)出车前未对车载信息化设备进行例检,造成车载信息化设备丢失或损坏;

(九)接送保养车辆,未对车载设备设施进行清点、确

认的;

(十)驾驶燃油、燃气车辆燃料不足或电动车动力电池储能不达标强行运营行驶造成故障的;

(十一)气压未达标(气压不低于0.65MPa,气囊完全充气,两个条件同时达标)行驶车辆;

(十二)私自使用物理装臵隔挡、锁止、封闭运营车辆安全门。

(十三)亏尿素行驶车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出车前未按规定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或未通过签到设备确认例检完成。收车后,不关闭电源总开关;

(二)发动机清洁不达标;

(三)配备使用的车辆设施短缺及设施损坏负有责任; (四)用异物遮阳;

(五)未按规定加注机油、冷却液造成发动机性能下降; (六)未按规定加注尿素溶液造成后处理系统工作不正常;

(七)生产用车未按要求配备设施或造成损坏; (八)车辆及设施故障(含车载信息化设施)不及时报修;

(九)凉车状态下大脚轰油门;

(十)CAN总线数据显示或检查发现驾驶员违反“五好操作”;

(十一)电子路牌故障未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服务工作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发生查证属实的严重批评; (二)发生恶性服务纠纷;

(三)出乘中私款与签注数额不符; (四)出乘中私存废票或出售废票; (五)收钱不撕票或多收钱少撕票;

(六)乘客补交票款后,不交付票据,私留补交票款; (七)收取乘客财物,允许其乘车不购票;

(八)无人售票、准无人售票车乘务人员直接收取票款,不投入投币箱;

(九)从投币箱内私自截取票款; (十)出乘后长款不上交; (十一)私自涂改票单;

(十二)出乘中票款不符,票款差额高于本线路一个最高票面(不含)。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发生一般责任服务纠纷;

(二)盲目介入他人纠纷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三)站台发生挤压、碾伤事故负有责任;

(四)在运营中有讽刺、谩骂、刁难、歧视等不文明行为的;

(五)票款不符,票款差额达到本线路一个最低票面(含)以上,不超过最高票面(含)。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发生查证属实的乘客原始意见; (二)用车门催、夹、卡、甩乘客; (三)售票不画线(出售白板票);

(四)未按规定签注私款或票款和私款出现混放的; (五)无人售票车、准无人售票车未领足车票凭证; (六)投币口滞留票款超过一站地不清入投币箱; (七)出乘中票款不符,票款差额不足本线路一个最低票面(不含);

(八)违反服务“忌语禁行”规定; (九)脏车上路运营;

(十)不按规定收取票款或违反规定多收包裹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车容整洁中,乘务人员发生2项(含)以上不合格或保洁员发生单项不合格的;

(二)仪表仪容中,发生单项不合格的; (三)饰品佩戴中,发生单项不合格的; (四)文明用语中,发生单项不合格的; (五)不主动售验票(证)或不监督刷卡; (六)不积极疏导乘客;

(七)解答乘客询问未做到有问必答、不知代问、多问不烦;

(八)不按规定开关车门; (九)坐姿、站姿不规范;

(十)车辆进出站,不配合站台文明引导员引导的; (十一)不照顾安全; (十二)失礼不道歉的;

(十三)对“五种人”不照顾,不宣传,不找座; (十四)站台服务检查中“准时上岗”、“佩戴标志”、“按规定负责”、“文明值勤”、“站区卫生”单项不合格;

(十五)未按规定使用或报修空调、报站机、读卡机(小键盘)、滚动屏、车厢灯等车辆服务设施;

(十六)发生车辆故障,不按规定引导乘客乘坐后续车辆,或后续车辆拒载、令前车乘客重复刷卡或买票;

(十七)未按规定领、交票,未按规定签注售止票号,丢失车票或票款、不按规定画票等“票务过失”行为;

(十八)收车后,乘务人员不巡视车厢、清扫地板、清倒保洁桶,不关闭车窗;

(十九)在非工作时间、地点、执行非工作任务穿着职业装的。

第十七条 保修生产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因保修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机械、电气和车辆事故,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二)无照移动车辆,无证操作;

(三)车辆发动前未按规定检查应查项目,造成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生产;

(五)有报不修、私自甩保以及保修作业甩项、漏项造成事故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六)发生重大泄漏事故的责任者;

(七)车辆制动、转向系统等安全部位报修后,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者;

(八)擅自挪用车载信息设施和设备通信卡,遮挡、屏蔽车载天线,松动车载天线,拆挪车载设备通信卡;

(九)故意损毁车载信息化设施或故意切断设备供电; (十)保修工在修理运营车辆时,私自人为破坏拆胆造成款箱、内胆损坏和票款丢失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违反保修作业规程,因作业中甩项、漏项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责任机械事故、重大故障、重大返工,损失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直接责任者;

(二)无正当理由造成备份总成供应不及时影响保修生产;

(三)保养作业中负有机具、设备、车辆设施损坏影响生产的一般责任者;

(四)使用举升器支车作业,未按规定采取支架木马等安全保护措施。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进行保修作业不按规定进行过程检验、检验漏检、不认真如实填写检验记录、对不符合保修作业要求的责任者没有及时要求返工;

(二)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责任故障、责任返修; (三)区域流动抢修人员不能严格执行抢修管理规定,因工作疏忽和责任落实问题造成车辆超范围回厂及修后发生责任故障;因工作不到位受到运营车间服务投诉,情况属实的;

(四)区域流动抢修固定点及枢纽站人员不认真落实 “三制”及轮胎例检后发生责任故障;

(五)区域流动抢修中心站各种机工具、设备、备份总成配备不齐全的责任者;所属区域的机电设备出现一般性问题,未及时报修;

(六)有报不修、保修作业甩项;

(七)无正当理由造成保修车辆迟出厂的责任者; (八)车辆维修作业时,车下修车时方向盘上不挂警示牌和着地车轮前后未打掩以及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九)损坏车辆设施、设备(含信息化设施、设备)或IC卡机具的责任者;

(十)车辆信息录入不准确对工作造成影响; (十一)倒车无人看护;

(十二)不履行车辆进保或维修时,对车辆信息化设备进行检查造成损失的;

(十三)私自调整车载摄像机监控角度或故意遮挡车载监控摄像机;

(十四)无正当手续,私自改变原车设计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车辆维修后,车厢内外不清洁; (二)保养或检验漏项; (三)工作场地脏乱,工具乱放; (四)没按规定使用量具、工具和设备; (五)造成车辆迟出场的责任者; (六)交车时未达到质量标准; (七)轮胎例检后发生亏气、坏胎;

(八)保后发动机不清洁,发生“三漏”的; (九)无正当理由造成检测车迟检、验车无序; (十)区域流动抢修人员不严格执行“一日工作规范”、对流动抢修服务工作内容内的工作项目不维修、不到现场判断、不上报信息,未按规定私自放车回低保或高保车间维修;

(十一)区域流动及抢修救援人员工作日志、维修记录没有填写或记录不齐全及没有签字;

(十二)各种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的。 第十八条 劳动纪律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他人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责任者;

(二)发生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溺水死亡事故的责任者;

(三)因工作失职、舞弊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擅自挪用运营或公务车辆以及利用单位设备做私

活;

(五)殴打管理、检查、稽查人员; (六)故意破坏公物及公共设施;

(七)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赌博、饮酒、打架斗殴等; (八)提供虚假病假证明;

(九)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人员,接到公休日停休通知后不到工作岗位;

(十)不服从工作调动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旷工一至二天;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和重大隐患;

(三)擅离职守、脱岗、睡岗;

(四)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生事故(含工伤); (五)因工作失职、舞弊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较大影响;

(六)谩骂管理、检查、稽查人员; (七)班前饮酒影响工作;

(八)把员工卡借给非企业人员使用。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派活不干、预备人员不服从补班、派班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三)在工作中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把员工卡借给本企业人员使用; (六)不服从稽查人员检查;

(七)无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八)私自换班;

(九)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复审;

(十)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发生迟到、早退;

(二)工作中不按规定配(穿)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职业装)、设备;

(三)不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专业会)、违反培训纪律或培训未合格;

(四)不按规定携带员工卡影响运营生产; (五)上班违反规定佩带饰物; (六)乘车不按规定刷员工卡的;

(七)因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发生伤害事件的; (八)对标线路相对考核后,未完成月个人公里任务97%(含)的;

(九)无故不参加体检的。

第十九条 安全应急(安保)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受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含)以上处罚; (二)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刑事拘留;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取保候审;

(四)火灾事故、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直接责任者;

(五)违章停放车辆造成车辆丢失;

(六)煽动、串联、胁迫他人群体闹事滋事,围堵、冲击单位办公场所;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生产设备、工具;

(七)因违反治安处罚法、消防法等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国家和北京市信访条例和有关国有企业单位信访工作办法被上级部门通报、新闻媒体批评、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者;

(八)在运营中,遇突发情况,未执行“运营中司乘人员遇到治安问题怎么办”,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九)驾驶员离车不拔钥匙,或擅自交给他人,或未妥善保管的;

(十)破坏运营、经营和生产设备、工具,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单位生产经营和公共秩序;

(十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人员死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经济损失的责任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违反企业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后果; (二)违章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零部件; (三)工作中发生治安、火灾事故不按规定处臵,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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