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解读504

更新时间:2023-03-17 02:1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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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一、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根据?关于企业女职工变换工作岗位后退休年龄确定问题的通知?(兵劳社发?2005?68号)规定:企业干部落聘当工人或企业工人被聘用当干部,凡在现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应按现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在现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原则上仍按原岗位(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落聘女干部,其从事现岗位工作的时间可放宽到3周年。凡待岗和内退人员均以待岗和内退前的工作岗位为依据办理退休。

二、职工出生时间的如何认定?

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只有年龄没有年月的,可以次一张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凡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有更改或涂改的,一概不予认可。

三、特殊工种指什么?

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其中,高空和特繁工作累计满10年,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自2005年6月起,特殊工种由兵团劳动保障局审批。

四、个体从业人员退休年龄?

根据兵劳社薪险发?2003?2号和兵劳社险发?2004?1号文件规定:1.凡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从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2.根据?关于原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失业后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新兵办发?2007?112号)规定,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且下岗失业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退休年龄具体如下:(1)原女工人下岗失业后,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仍可在年满50岁时办理退休手续。(2)原女干部下岗失业后,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如本人自愿, 也可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女工人年龄条件办理休手续。(3)企业女职工下岗失业后,已超过50周岁按女工人年龄条件办理退休者,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批准退休的次月1日为退休执行时间)。

五、养老保险个人缴纳费基数上下限如何确定? 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岗位技能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在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申报确定。

六、基本养老金构成?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国发﹝1997﹞26号)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本人账户储存额÷120。 “中人”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国发﹝2005﹞38号)

1.基础(统筹)养老金月标准=(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本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

利息等因素确定,40岁→233;50岁→195;55岁→170;60岁→139)

“中人”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3%)

七、抚恤政策?

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最早规定了遗属抚恤制度。其中第十四条乙款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根据新兵办发?2010?49号规定,只要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退休20个月,在职按缴费年限支付,统一从2010年7月26日执行)。

八、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兵劳薪险发?2000?7号精神,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关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单位不能以各种原因为由随便延迟职工退休时间。

九、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其中: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年限及1996年1月1日以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和入伍服役人员的工作年限。

? 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指1992年9月30日前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年限和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的缴费年限构成。

? 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指1986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十、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兵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03?44号)规定:所有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男性满25周年,女性满20周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由本人一次性补缴短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足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军队复员退伍人员又重新工作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如何认定?

根据新劳社函字[2003]78号 规定:(一)关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中组发?1982?11号)第九条规定精神:转业军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应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二)关于工龄的计算,根据(?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第二条规定精神: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村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村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工龄合并计算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按第一条精神办理。

(三)关于推算工作时间的问题,根据(中组发?1982?11号)第十五号规定,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九条有关前后工龄合并计算后推算参加工作时间的办法自(中组发?1982?11号)文下发后已不再执行。因此,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应以本文第一条引用的(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不能采取工龄前后合并向前推算的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qy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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