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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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以物抵账业务的管理,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以物抵账业务。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

2.2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入网建设费和工程款项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移交。

2.3热费收缴单位负责热费以物抵账手续的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和移交。

2.4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对外经济往来事项中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2.5物资部负责以物抵账入库物资的验收、存储和管理工作。 2.6财务部负责以物抵账的审批申报及账务处理工作。

2.7生产部负责抵账设备的技术、质量鉴定及抵账设备的管理工作。 2.8物业公司负责抵账房屋相关文件的管理、房屋土地资产的实物管理。

2.9综合计划部负责水电费抵账业务的相关手续的登记管理工作。 2.10涉及抵账业务的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工作流程

3.1债权抵入业务的管理 3.1.1抵账原则

3.1.1.1以实物抵偿债权(热费、参建费、工程款等),必须是对方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确认无法收回货币资金的情况下,报公司班子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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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后,方可以物抵账。

3.1.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抵账物资能够生产自用、内部消化、变现、抵出,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抵入。

3.1.1.3 所有抵账物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交付集团公司相关资产管理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滞留。

3.1.2抵账程序

3.1.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由财务部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抵入单位按评估值拟定以物抵帐协议,报企业策划部审定通过后实施,并报财务部备案。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后取得出资人意见书。

3.1.2.2机器设备抵账

抵账部门在抵入资产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及情况说明,上报资产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对抵账资产进行检验,查验抵账资产实际状况及票证是否齐备(车辆需有行车证、车籍档案、完税证明、年检合格证)、是否存在抵押。对符合入账条件的上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3土地抵帐

抵入单位提出抵入申请,由物业公司组织对抵账资产核准其入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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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查验土地划拨批件或有偿使用交易票、证的有效性,查证是否存在抵押情况,符合要求的上报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4房屋抵帐

由抵入单位提出抵入申请,填写“抵账房屋申请单”由物业公司组织对抵账资产核查入帐条件,查证是否存在抵押、产权纠纷等情况,查验发票、产权证、房屋备案登记、二手房交易单等手续的有效性,符合要求的上报主管经理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5抵账协议签定后,抵账单位到财务部办理相关出、入账手续、内部移交手续。逾期不办,年终审计不确认该单位收入。

3.2债务抵出业务的管理 3.2.1抵账原则

3.2.1.1(节约公司资金、盘活资产、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在公司资金紧张或有闲置物资或外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采取以物抵账方式。

3.2.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原则上以非生产使用资产抵出为主,凡生产经营正常使用的资产不得随意抵出。

3.2.2抵账程序

3.2.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

转让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由财务部负责按程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后,抵出单位方可按评估价值拟定以物抵账协议。

转让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并出具“出资人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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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抵账部门在抵出物资前必须详细填写 “抵账资产申请单”,抵出房屋的填写“抵账房屋申请单”同时详细列示抵出物资明细及情况说明;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财务部确认,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3.2.2.3以物抵账协议签订后,由财务部负责到长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交易。交易成功后,由资产主管部门(持抵账协议、抵账审批表、产权变更手续)到财务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3.2.2.4转让资产涉及产权变更手续的,由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3水电费抵账

3.3.1包括成本费用、热费收入及工程款中涉及的生产水电费抵账事项。

3.3.2由分公司填制“水电费冲抵热费审批表”,计算实际用量,外部抵账单位、分公司签章。

3.3.3分公司将“水电费冲抵热费审批表”上报公司综合经营计划部核实用量并签署意见、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3.4分公司持经签审的“水电费冲抵热费审批表”、对方单位出具的水电费发票、明细复印件及对方开据的收据报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经财务部长审批。

3.4机器设备、土地、房屋抵账业务,参考抵入业务进行。 3.5以物抵账的相关规定

3.5.1在办理抵账房屋、设备、物资过程中应按程序移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抵账资产、自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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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以物抵账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违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据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人追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5.3抵账业务每半年检查一次,由纪检监察室、审计部组织进行,财务部提供抵账业务明细表。

3.6以物抵账的其他事项按《企业资产监督控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相关文件

《企业会计制度》 (WL/2504) 《关于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长国资[2005]21号)

《财务管理控制程序》 (QCR/C·02·6.1) 《企业资产监督控制管理办法》 (QCR/D·03Z·1807) 《资产损失责任人追究管理办法》 (QCR/D·03Z·3202) 《物业管理办法》 (QCR/D·03Z·3701) 5记录

“抵账资产申请单” (QCR/D·03J·2513) “抵账房屋申请单” (QCR/D·03J·2514)

文件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制人:王春华 2011年 6月22日 审核人:薛 华 2011年6 月22日 批准人:张凤梧 2011年 6月22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qy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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