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云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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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办事指南

(7)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件(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 登记手续;跨市、县(市、区)流动的,应

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同意流动 证明); (8)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9)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保证书原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11)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个人律师事务所参照此以上规定材料申报。 个人律师事务所参照此以上规定材料申报。 规定材料申报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许可证副本; 2.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原件; 3.按照不同事项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要提供选举会议决议原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 记表》原件; (2)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要提供加入或退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及本人的申请原件、 《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表》原件,新加入合伙人的个人证明材料(提供材料的要求与设立律 师事务所发起人相同); (3)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要提供变更后的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等)、《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原件; (4)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要提供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申请书原件(报司法部名称检 索核准)、变更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原件、律师事务所许 可证正本; (5)律师事务所变更性质的,要按照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仅适用 于整所转制后律师事务所名称、主任和住所不变的情况,如有变动,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证明 材料。): A.州、市司法局,县(区、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转制审查意见书(文件)原件; B.律师事务所的转制申请书原件; C.关于转制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 D.律师事务所转制前债权债务承担的承诺书原件; E.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F.云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G.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原件; H.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 I.合伙协议书原件; J.发起人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 (1)发起人的简历(从事律师执业的经历,应从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开始如实、准确 地填写, 包括每次转所流动的经历和起止时间, 时间须精确到月; 执业经历须写明在何所执业, 是兼职律师还是专职律师); (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

离休证

、退休证等); (7)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件(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 登记手续;跨州、市,县(市、区)流动的,应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同意 流动证明); (8)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9)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保证书原件; K.其他律师的聘用合同原件; L.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⑴所有申请材料均要求使用 A4 纸张制作; ⑵对于提供的复印件材料, 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在仔细审核原件的基础上, 签署“与原 件核对无误”的审核人意见并盖章。 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⑵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⑷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⑸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⑹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⑺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⑻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⑼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⑽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⑵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⑷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⑸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⑺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⑻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⑼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⑽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⑾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办理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先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名 称核定申请书,提出 5 个以上的备选名称,并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逐级上报至司法部进行名 称检索核定。名称核定后,由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下发《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书》。 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 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住所 地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发现申请的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全部内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呈报的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 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规定条件、呈报的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

许可受理通知书,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律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 申请人收到省司法厅补正材料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 应及时将送达回证寄回决定机关。 说 明: 1.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名称等,按照以上程序办理(不再制作行政 许可受理通知书),分别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 2.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章程、合伙协议(原件)报登 记机关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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