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塔瓦库勒乡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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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塔瓦库勒乡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三重一大”工作规律,科学合理制定配套制度,努力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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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落实,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及其他全局性的年度重要指标、重要工作计划的落实;

4、对重大改革方案及改革措施的落实;

5、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公布的重要事项; 6、在维稳和社会事务工作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的推荐、提名、录(聘)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等事项;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及推荐表彰、奖励事项;

4、干部考核、职称评定; 5、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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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重要干部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包括每年度本级和上级列入重大市政基础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前期动迁、新建、改建及绿化、防汛设施项目建设、养护等;

2、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本级及上级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旧房综合改造,社区建设管理基础设施,用于促进就业、帮困扶残及助老服务的社区建设,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新建、改建、迁建等本级及上级安排项目;

4、重大活动项目包括文化、体育、旅游、义务植树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5、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本级及上级重大项目安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区级集体决策;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乡镇(街道)、区级部门集体决策。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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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级预算外一次性安排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外资金及各种专用基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乡镇(街道)、区级部门预算外一次性安排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外资金及各种专用基金)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3、需要预拨工程款的; 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 5、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四、实施程序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各级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议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材料决策前应送达相关人员。

(二)集体决策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表明态度,意见比较一致的,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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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决策。通过会议集体决策的,要将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情况做好记录。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班子要及时向区委报告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并对本系统本行业及下属机构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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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区党员干部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并说明理由。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又不通报的。

3、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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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七、其他事宜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关于印发〈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广委发(1999)24号)、《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08]21号)、《关于印发〈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广委发[2001]39号)、《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人事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区委办发[2008]44号)、《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区委发[2010]27号)、《关于从严管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增加工程量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10]28号)、《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09]35号)、《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区府发[2009]51号)等文件的规定和相关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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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3月25日前报送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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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q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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