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业务管理办法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09-11 17: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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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黄金寄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黄金业务的全面发展,加强黄金寄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保证黄金寄售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金寄售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境外银行实物黄金寄存并售出的委托,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实物黄金卖出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境外黄金寄售银行由总行选定;总行授权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交易行)与境外行签订黄金寄售协议,交易行为黄金寄售协议的经营机构。

第四条 寄售业务中各方及其职责。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年度黄金进口额度及配套外汇额度,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人行代理我行黄金进出口的批文及其他日常申请工作,以及指导、协调相关分行的业务管理工作;交易行负责寄售黄金的进出口申请及规模控制,负责报价、交易、清算工作;总行营业部负责黄金寄售业务项下的购汇、付汇及进出口黄金外汇核销工作;上海、深圳分行为寄售黄金口岸行,负责黄金进口报关和黄金的入库及保管工作。

第五条 寄售黄金业务实行权限管理,相关业务人员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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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从事业务活动,寄售协议双方按要求预留签字样本。

第二章 黄金寄售业务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六条 黄金寄售业务所称实物黄金是指经交易所认证的标准金锭、金条生产企业及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精炼厂生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黄金。我行现寄售品种主要为成色Au99.99的1公斤条块的黄金,并根据交易所交易品种的增减而增减相应品种,暂不叙做未达到交易所交易标准的黄金交易。

第七条 根据交易所《商业银行虚盘管理办法》,我行黄金寄售业务的交易方式为虚盘交易、实物交割。寄售黄金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交次日15:00前按交易所交割规则办理寄存黄金实物存入手续。

第三章 交易报价和交易单位

第八条 交易时,境外行以美元/盎司报价,交易行按美元/盎司与对方成交。交易行叙做交易后,按1千克=32.148盎司的换算比率以及交易当日的汇率计算出黄金价格。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交易单位为千克的整数位,单笔交易最小交易量为1千克。目前境外行保证运入的公斤条为溢差,并且溢差忽略不计(即按1千克计价)。

第九条 寄售黄金报价构成:{ [(国际市场即期价格+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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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盎司]* 32.148*当日汇率/1000}*(1+国内升水率)。国际升水按境外行提交的境外至口岸行库房的运保费报价计算;国内升水应包含寄售黄金报关费用、交易所交易、仓储、入出库等直接费用,及二次清算、经营成本和经营收益。

第四章 黄金寄售业务的交易流程

第十条 按照寄售协议的规定,交易行根据经营状况,确定需进口的黄金数量,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填写“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标明所需黄金的成色、数量及国内存放地点和口岸城市,经有权人签字,并加盖交易行的公章后,向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报送黄金进口申请,并以“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为依据,逐笔向境外行发出由预留有权签字人签发的“中国工商银行 XX银行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交易行同时将“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以传真形式通知总行营业部和口岸行。

第十一条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根据交易行的“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人行代理我行进口黄金。

第十二条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接到人民银行批复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一联(商业银行报关专用)、第二联(商业银行付汇专用)、第三联(外汇局核销专用),填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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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报关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并加盖行章后,将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一、二、三联原件及“代理报关委托书”原件转交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留存第二、三联,将第一联原件及“代理报关委托书”原件立即邮寄(快件机密)至口岸行。

第十三条 境外行根据交易行的“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备货,并将经外方有权人签字的“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传真至口岸行、交易行。

第十四条 口岸行收到总行营业部邮寄的“黄金进、出口凭证”原件和“代理报关委托书”原件与交易行传真的“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及境外行传来的“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五条 采用委托报关方式时,应与报关公司签订协议。在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时,口岸行将经有权人签字的“代理报关委托书”、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一联原件、“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一并交与报关公司签收,予以报关。口岸行应监督报关情况,保证黄金按时入库。

第十六条 寄售黄金采用“门到门”的方式运送至口岸行黄金业务库后,黄金业务库必须确认运保公司运送人身份,并根据境外行提供的装箱单,与“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相关内容核对,无误后在监控设备下检查封装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损后,拆封核验黄金的数量是否一致,无误后按双方约定样式签收(签字或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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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入库时,必须使用装箱单逐一核对黄金块号,按10%的比例抽样核验重量,核对无误后,按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入库手续(“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复印件作入库票附件)登记块号,纳入“832399代保管贵金属”科目核算;按批次将寄售黄金单独存放,并以明显标记进行区分;同时及时将入库黄金的件数、规格、成色和数量等确认情况在“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上记录,加盖公章、业务主办及经办人员签章后传真至交易行,交易行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如果寄售黄金在双方确认的时间和日期内未到达指定仓库,口岸行应立即通过电话通知境外行或境外行国内办事处,并于其后立即用传真加以证实;如果在核验货物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完整或包装物损坏,口岸行应立即通过电话通知境外行或境外行国内办事处,并于其后立即用传真加以证实。

第十八条 寄售黄金入库完毕,口岸行应将进口货物报关单、黄金进、出口凭证、“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等报关文件复印后留存,正本邮寄至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根据“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登记寄售黄金登记簿,登记簿按进口黄金的规格、批次管理,作为付汇核对备查。

第十九条 交易行向境外行询价并确定寄售黄金的卖出价格,将寄售黄金通过交易所进行虚盘卖出,买卖交易成功后交易行应立即将交易所成交通知书内容通知境外行,境外行据以对已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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