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更新时间:2024-06-18 14: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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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洋法治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国从以往的海洋战争迅速转移到海洋主权的维护开发与发展上来。海洋主权完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与港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应运而生,可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从大的国际背景下,在当今轰轰轰烈烈的“蓝色圈地运动中”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仍显被动与不足。为此,本文简单梳理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成就,并在此基础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理解与建议。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叶,随着“海洋宪章”《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出台各国开启了轰轰轰烈烈的“蓝色圈地运动”并争相制定与颁布了一系列的海洋法律与政策。特别是新世纪后出现的海洋争端与海洋环境的污染治理等问题极大的催化了海洋法律的出台。在此背景下,我国也加快了海洋立法的步伐,先后出台了近三百部相关法律政策,涵盖了海洋权益保护、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构建了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也在海洋治理与维护的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在这里,我想从我国海洋法律政策的特点、内容和相应存在的问题两方面尽可能的来说明其现状。

一、我国海洋法律政策的特点

1.1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1971年10月,新中国在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就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公约》起草与审议工作;92年根据《公约》内容我国制定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96年中国加入《联合国海洋公约》;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力求在领海、经济区与大陆架方面与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权利标准相一致原则,从而更好地维护海洋主权。另外,我国积极加强与国际法庭的联系,积极研究国际法庭相关案例与法条,倡导国际海域划线规则,力求诉诸国际化手段解决争议。

1.2海洋管理手段逐渐具体完备

不难发现,我国管理海洋的手段越来越综合全面,从建国初期的简单的军事化,防御性管理逐步演进到如今的国际化贸易、渔业捕捞等的进出口经济管理;环境的防治管理;生物研究等科学化管理。大到法律,小到行政法规、规章,都从不同方面尽可能的践行着我国的海洋法律政策。

1.3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在近半个世纪的海洋开发与治理中,我国始终坚持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商对话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可以说“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一直是我国坚持的海洋政策。

二、我国海洋法律的内容

2.1能源开发方面

对于渔业资源,我国政府改革行政管理体制,颁布大量法律法规。《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管理机关及其权限。确立了养殖业实行许可制度,到公海及他国管辖海域捕捞的审批等;对于矿业资源与油气资源,我国注重勘探与开发并举、利用与保护并重。出台并颁布了《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

2.2环境保护方面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和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赔偿制度等。又从排污控制标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倾倒管理等方面做了完善而详尽的规定。

诚然,尽管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已初步完善,但是在一些实质性的规定与问题上我们也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与空白。也就是这些缺陷使我国陷入了与他国海洋权益纠纷以及自身海洋治理的泥潭里。

2.3国际主权纠纷解决方面

近年来,面对我国海洋周边局势的不断升温,针对中日钓鱼岛问题、中菲黄岩岛问题、中越南海争端等。我国积极利用法律维护权益,获得国际社会支持。充分利用了海洋法、国际法。并坚持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在东海大陆架拥有相应权利,这是我们不能主动放弃的。在我们无法通过谈判等方式收归主权的时候, 也正积极完善相应的国内海洋立法,为

三、体系存在的相关问题与建议

3.1法律地位认定阶段

首先,我们应该把立法的主要目光和精力放在海洋权益的维护方面,确定海洋法律在我国整体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像刑法与民法一样将其摆在一个相对较高的地位上,给以绝对的重视。以国际先进的海洋法为标准积极结合我国国情与特点尽可能完善地构建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框架,使其朝着系统化、全面化的方向发展。

3.2海洋立法阶段

其次,在我看来我国的海洋立法主要局限于时效性、主动性、实用性和创新性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它的时效性和主动性,长久以来,我国的海洋立法总是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做到“未雨绸缪”,往往都是为形势所迫应急起草法律条文,虽然也起到了短暂的阶段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局限性,常常导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无法可依”因而错失执法维权的最佳时机,而一些后期出现的问题又由于前期的“考虑不周”而使其“突发性事件”无法全面解决,因此就陷入了不断地制定与修订的怪圈之中。而在实用性方面,我国的海洋立法存在大量的错位立法、矛盾立法、与宽泛立法等局限,所制定的法律执行的主体部门往往责权不明确,同一法益所诉诸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出现大量的“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其实用性也主要体现在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不够“地方化”等问题。最后,一些对国际海洋法的生搬硬套体现了我国海洋法律创新性的缺失。

3.3执法与反馈阶段

最后,我国应设立更先进、完备的海事法院,进一步确定其管辖区域与职权归属。以《海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程序法》等有关法律为执法的唯一准则。确立完善的监督体制,清洁行政执法队伍,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外,在执法过程中,也应积极接收法律的相关效应总结相关问题,做到及时反馈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做出相关解释与规定,从而真正的解决问题,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pl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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