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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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本章要点本章属于劳动基准法的组成部分,重点 要求掌握工作时间的概念,休息休假的 基本规定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一节 工作时间制度 第二节 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第一节 工作时间制度一、概念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依照法律的规 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 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 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之内工作日的总和称 为工作周。

2. 工作时间的构成 (1) 实际工作时间 (2) 非实际工作时间 ① 准备时间和结束整理时间 ②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等待工作时间 ③ 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 业培训和教育时间 ④ 间隙时间 ⑤ 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

二、工时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1.休息休假的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早的 法律规定内容。 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就是以限制工作时间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立法。 2.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的工人为争取实 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终于获得了 胜利。

4.世界工作时间立法的发展趋势 (1)即使不是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 实际工作中所必须的,都视为劳动时间。 例如,美国将工作结束后的洗手时间视为劳动 时间。 (2)将“周”作为工作时间的计量单位,即 将8小时工作日变为“40小时工作周”。这将 成为当今社会工作时间的标准。国际劳工组织 在1935年第47号公约中规定劳动时间为一周 40小时,没有规定一天的劳动时间。

三、我国关于工作时间的现行立法 (一)标准工作时间  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在一般情 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 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 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 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制度是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 动或有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在保证完成生 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 一种工时制度。 缩短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从事矿山井下、高 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 的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未成年 工、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三)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制度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 度的工作时间,即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制 度。 延长工作日制度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和 技术条件限制的突击性或季节性工作以及完 成其他紧急任务的职工。第四

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 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 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 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 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 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 工作制度。例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出租车司 机……

(五)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 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 工作日时数相同的工作日制度。

例如,交通、铁路、航空、建筑……

第二节

休息休假制度

一、休息休假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又称为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 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二)意义 1. 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2. 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3. 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休息时间的种类 1. 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四小时一次间歇休息时间,一般为1至2 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 2. 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一般不少于16小时 3. 每周公休假日 每周至少连续休息一天

三、休假的种类 1.法定节假日(共3类) 第一类 全体公民的节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 端午节、中秋节 第二类 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 军建军纪念日 第三类 少数民族的节日第一类:适逢休息日,顺延补假 第二类、第三类:适逢休息日,不补假

2.职工探亲假(固定职工) (1)探 望 配 偶 :30天/每年; (2)未婚探望父母:20天/每年,45天/2年; (3)已婚探望父母:20天/4年;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应该 在休假期间探亲。

3.年休假 (1)1--10年的,年休假5天; (2)10--20年的,年休假10天; (3)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4.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 和子女)死亡时 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5.其他休假制度:产假 产假:90天《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九十天的产假。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 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 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法律规定工作时间长度 的工作时间。一般称为加班加点。 加班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 日或公休假日内从事生

产或工作,通常以工作 日计算。 加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工作日 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实际上是延长 工作时间的一种形式,通常以小时计算。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 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和程序限制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实行三方协商原则《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 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 间。

2. 延长工作时间长度上的限制 —— 不得超过法定限制时间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 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 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 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 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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