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推荐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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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推荐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

兵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资党办宣传[2008]44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05 【实施日期】2008.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推荐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通知

(国资党办宣传[2008]44号)

各在京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根据首都文明办《关于做好2008年度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精建办[2008]40号),首都文明委将于今年第四季度评选表彰2008年度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分配给国资委首都文明单位53个,首都文明单位标兵10个。为做好在京中央企业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08年度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推荐工作在国资委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由 1 / 5

国资委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推荐范围

(一)凡是符合推荐标准,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京中央企业均有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向基层倾斜,成系统、规模大的集团公司不可整体申报,原则上在京中央企业只申报1个单位,在京单位较多、规模较大的企业可申报2个单位。

(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 从上一届荣获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或连续三年荣获首都文明单位称号的在京中央企业中择优推荐。

(三)首都文明单位,从上一年荣获系统或集团公司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在京中央企业中择优推荐。 三、推荐标准

根据首都文明委《首都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企业的特点,本次推荐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标准如下:

(一)组织领导扎实有效。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并列入重要议程;建立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有检查,有落实;抓好创建活动全过程,做到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断增强首都意识、服务意识、争创意识和环境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重视国防教育和双拥共建工作;贯彻全民健身计划,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认真执行 2 / 5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完成单位献血任务;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

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关心职工生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生产经营业绩突出。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严格进行岗位培训,积极开展技术练兵、劳动竞赛、优质服务等活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交通、因工、火灾等死亡事故不超过控制指标。

(四)企业管理秩序良好。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企业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企业文化建设成效显著。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2005]62号),确立企业使命、愿景、企业精神和核心价值观并认真宣传贯彻;建立完善的企业形象识别体系,企业标识统一并规范使用;制定员工手册并认真贯彻执行,员工形成良好行为习惯;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抗震救灾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坚持文明生产,内部管理规范有序,搞好绿化、美化,工作生活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认真做好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工作;有自管职工宿舍区的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宿舍区达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生活方便、风气文明的标准。 四、推荐程序 3 / 5

推荐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提前公示、择优推荐的程序进行。

(一)符合申报资格的在京中央企业提出申请,填写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见附件1)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汇总表(见附件2)。

(二)国资委党委宣传部根据评选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复查考核单位初步名单,报国资委领导审定。

(三)根据委领导审定的名单,对拟推荐单位牵头进行复查考核。原则上集团公司推荐的二、三级子企业由本集团公司负责复查考核,国资委党委宣传部对申报的集团公司(本部)负责复查考核,并对部分二、三子级企业进行抽查。 (四)将拟推荐单位在国资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五)如公示期间发现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对有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的企业进行再复查,对确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取消推荐资格。

(六)将公示的结果报国资委党委审批,审批后的结果向首都文明办正式推荐。 五、时间安排

11月14日前,请将推荐表、汇总表(各一式3份)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国资委党委宣传部。 推荐表和汇总表请在国资委网站(www.sasac.gov.cn)下载。 联系人:王晓华

电 话:63193241 63193884(传真) 地 址:国资委西便门办公区1702室 邮 箱:gzwjswm@163.com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推荐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企业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抓手,把推荐工作同当前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 4 / 5

来,精心组织部署,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把那些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推荐上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推荐表上的推荐单位名称要准确规范,前面标注集团公司名称,不得使用简称;“简要情况”后加盖集团公司的公章。

(三)广泛宣传,选树典型。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宣传推广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先进经验,切实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并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企业文明程度和职工文明素质。

附件:1、2008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 2、2008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汇总表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

附件1

2008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推荐表

单位全称 负责人 联系人 单位网址 2005、2006年是否区(县)局级以上 文明单位 电 话 电 话 单位地址 邮 编 总人数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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