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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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发生

继承关系。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民事法律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数个发生变化,有主体

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三种形式,例如将租赁关系更改为买卖关系,即为民事法律内容的变更。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 事件

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人的自然死亡、自然灾害等,皆为事件。人的自然死亡可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又可导致保险关系的消灭。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引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关系。

(二) 行为

行为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

活动。此为最经常发生作用的法律事实,又可再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等类别。 1、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

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最大量地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2、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所在法律

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之发生的行为,如发现埋藏物的行为、侵权行为等,即属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如发现埋藏物)和非法行为(如侵权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但在有的情况下,须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关系之发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三个法律事实。

第四节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 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指的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3)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以以保护

(二) 民事权利的分类

1、 按照其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所谓人身权,指的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可以用金钱价值来衡量,允许转让,而人身权不能用金钱价值去衡量,一般不能转让和继承。同时,有些民事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如知识产权。

2、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按照作用的不同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所谓请求权,指的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上的请求权和物权上的请求权。

所谓抗辩权,指的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分为一时性的抗辩权和永久性的抗辩权,前者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后者如因时效届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理解: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

永久性的抗辩权: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诉讼时效届满。 区别于否认权,例:债务已经消灭。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等。例:代理关系中的问题

3、 绝对权与相对权 按照效力范围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所谓绝对权,是指无须义务人配合,自己就可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权利,同时又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即属此列。

而所谓相对权,则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同时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4、 主权利和从权利

按照民事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所谓主权利,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当中,居于主导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而从权利指的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例:担保,抵押,留置

在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如无特别约定,从权利与主权利同一命运,即主权利转移、消灭或者被设定负担,从权利也随之转移、消灭和设定负担。

5、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按照民事权利与民事主体结合程度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所谓专属权,指的是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不得转让和继承的以利,如人身权;

而非专属权,则是指不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和继承的权利,比如一般的财产权等(但矿藏和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6、 既得权和期待权

按照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所谓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具备法律上规定的要件,已经取得并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所谓期待权,(书52)是指须待特定事件的发生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权利人才可以和行使其权利并享受特定利益的不完整权利。如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地位、所有权保留买卖之保留买主的法律地位等。 例:苹果买卖合同 7,原权利和救济权(见书52) (三)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指的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确保民事权利

不受侵犯或者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的措施。包括自我保护(私力救济)和国家保护(公力救济)两种保护方法。

1、 自我保护(私力保护) 所谓自我保护,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主体自己采取各种必要的合法措施进行保护。它包括:

(1)自卫行为

所谓自卫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措施,它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知识扩充: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例:杀死强奸犯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例:破窗而入

(2)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事情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对加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扣押或者毁损,而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由于我国法律对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非常严格,学者们通常认为应该包括条件:①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侵害;②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③采取的手段并无过分;④事后应该提请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例:吃饭不给钱,吃霸王餐

2、国家保护(公力保护)

国家保护是民事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加以保护。民事权利受到多个法律部门保护,因此,国家保护民事权利

可以通过多种国家机关,以多种方式进行。但最主要的是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保护。例: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二、民事义务

(一) 民事义务的概念

所谓民事义务,指的是民事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它具体包括:(1)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2)义务人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义务人不承担义务时,将面临着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

(二) 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指的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义务;而约定义务,则是根据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例:教师带学生出玩,有法定义务;买卖小麦合同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指的是义务人必须作一定的积极的举动或者行为的义务;而消极义务指的是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权等义务。

3、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所谓本义务指的是合同本身约定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指的是除合同约定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辅助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义务,如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和保密义务等。例:离开公司有保密的义务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指的是民事主体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应该承担的法

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以义务主体违反为前提的,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但有了

民事义务,不一定有民事责任。因为义务人可能恰当地履行义务。 (2)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的特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的特征

(3)民事责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由于民法的私法性特征,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可以应用到民事责任当中。例:约定赔偿数额 (4)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 积累:

1,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强制性)

2,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书59) ①根据

②责任的强制性程度不同 ③目的,性质不同 ④责任方式不同 ⑤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区分依据:义务发生的根据

合同责任,指的是违背合同或者违背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指的是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其他责任指的是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如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责任等等。无因管理中的责任。例 张玉敏 5 拾得相机 2,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区分依据:责任的财产范围

无限责任,指的是责任人应该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的责任,比如基于合伙所发生的债务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指的是责任人只在法律规定的财产限额内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这两种责任作出区分主要是为了明确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例:公司诈骗案 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区分依据:责任方的数量

单独责任指的是由单个责任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区别于单方责任(可以是多人) 而共同责任指的是由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责任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补充责任(P63)前者指的是责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后者指的是责任人对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不分先后地承担的民事责任。例:婚前进行财产公正, 合伙人

4.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区分依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

过错责任指的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事实上也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事实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指的是不能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根据社会公平观念所判定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例:救助行为 5.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P61 区分依据:责任的内容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概念:民事责任的方式,依法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2,主要形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等等。

以上责任方式,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具体条件而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p7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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