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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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

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发[2000]114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8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政发〔2000〕114号)

现将《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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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循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土地管理局、省计经委、省体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通知》精神,按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必须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属(国有、城镇集体)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1998]20号)的基础上,需要出台更具体、更灵活、更适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使不同企业以最小货币付出,取得不同形态的土地产权,确保土地资产的最大收益,从而有利于推动和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存量土地的集约利用。

二、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的基本方向,分类处置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

上市公司原则以出让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允许企业在正式挂牌上市后30日内缴清。企业认为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有困难的,可允许其以租赁方式处置,或以折为国家股方式处置,国家股额可按应补交出让金额除以溢价发行值核定。具体处置方式可由企业自主择定。

非上市企业在改制改组中对土地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一厂一策,分别企业类型、行业,按以下方式处置: 2 / 3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需要国家长期投资发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

的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不设使用期限。

(二)对于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和人员安置方式的兼并所涉及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经批准也允许兼并方继续保留行政划拨至2005年。

(三)对于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高新技术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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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ox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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