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更新时间:2023-04-02 04:35:02 阅读量: 观后感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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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2015年4月17日,带着第一次观摩庭审的兴奋之情,我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对庭审的流程的观摩,学习到一些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同时也希望能进一步增加自己对所学专业的了解。
在我观摩的3场刑事审判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无疑是“刘凯信用卡诈骗案”,这个案件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刘凯在2012年恶意透支信用卡拖欠银行2万余元,并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银行催收2年仍不归还,公诉人以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被告定罪,被告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三方同意后法院决定走简易程序处理此案件,而公诉人鉴于被告被逮捕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并且其亲属朋友已在开庭前在法院的名下为其交付欠款,认为可从轻处理。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辩护人声称被告人是因文化水平低且缺乏法律意识,无法辨别银行的催收电话而导致的欠款,再者被告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希望法庭能减轻罪行,反应迅速的公诉人则驳回了辩护人因被告文化水平低无法辨别而希望减刑的判罚,她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透支使用信用卡2年后,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应积极的去偿还欠债而不是主观上的恶意占有,逃避。最终,法庭的审判长结合双方意见,讲审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呈送。 在去旁观庭审前自己也在网上了解了一下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前准备阶段、开庭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陈述阶段、评议宣告判决阶段。这些程序是最基础的,以前我总认为按照这些法定的程序一步步往下进行就好了,但是真正的旁听过后才深刻感受到,庭审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并且自己的知识如此匮乏,有些术语完全不懂,比如简易程序,回避原则,不可归责等等。此外,这次的旁听的一些细节也使我看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对原告和被告权利的重视,以及我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视和期望。在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也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各项权利;在经得大家同意走简易程序时,审判长也耐心的为大家解释简易程序的法律效应,并在此确定大家的选择;在宣告判决时也提醒公诉,被告双方在什么样的期限内若不服判决可在此上述。这些方方面面的细节都使我们感受到了国家以及工作人员对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切实工作。
在这场庭审中,有一个有意思的小插曲,就是被告人也许是为了在审判长面前更“形象生动”的展现自己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他的双手一直交错在胸前搓弄,然而,严厉风行的审判长厉声呵斥被告人,说“你面对的是一个法院,希望你能尊重法律,把你的双手放下,不在再玩弄双手了!”,这虽然只是一场庭审中一个小小的细节,但这却让我为之一振,鸡皮疙瘩都起来了,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和法警们严格的检查,更重要的应该是在庭审中的每一个人都讲法律二字放在心中最崇高的地位,从心底里真真正正的去敬畏法律,才能在生活中实实在在的遵守法律!
总之,在这次庭审过程中我受益匪浅,这些不是在书本上,老师的口述中可以学得到的。旁听这场诉讼我亲身目睹了庭审的基本上全部的程序,使我对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粗略的了解了一遍。最精彩的应该是在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还有法庭辩论阶段。想起了一段话:“其实做为一个公诉人,并不和香港电视剧出庭那样,跌宕起伏,字字珠玑。法庭是辨,是事实之辩,更是法律之辩,证据之辩。”也许律师会有带着感情色彩与事实不太关联的言辞,但是作为一个公诉人,淡定、坚定,是出庭最基本的风范。心中的正义,便是我们国家公诉人所自信凭借的最好利剑。
蔡嘉威
2015-4-18
篇二:刑事诉讼模拟法庭观后感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观后感
这是我上大学以来参加的第一次“庭审”,是在我们学校的人文学院的“模拟法庭”,而我是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的,就是被告一方,第一次接触有茫然、又紧张,由于可下的功夫下得不够足,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但是从中的感触也是挺深的,心灵的一角还是被这庄严的法庭震撼到。
首先是开庭阶段,当我们旁听人员在观众席上坐定下来,这时候书记员讲话了。书记员首先查明了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了法庭规则,并请公诉人、辩护入庭,再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当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这里当我看到证人出庭了,我顿时心生感动。且想偌大的一个中国,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可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人被“千呼万唤”都仍不出庭作证。而这个小小的模拟法庭却让彰显了法律被付诸实践的可贵之处。
接下来,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了被告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以及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查明被告人的情况自古以来就是审判最开始的必经程序,这也是案件事实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后,审判长宣布了案件的、起诉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这些看似繁琐的程序却恰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保证着诉讼的公平正义。
第二阶段是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审判人员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首先由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对罪名定性应该准确,而看我们同学们自己写的起诉书,听了之后,我在心中也是暗自叫好,这三年学习法律绝不是在纸上谈兵,而是活学活用。然后是被告人陈述,再分别讯问了各个被告人,接着是控辩双方申请举证,发问、询问证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或有关笔录并进行质证,再由法庭核实证据。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阶段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互相辩驳的活动。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再由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fwd qw.辩护,最后控辩双方进行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各抒己见,让案件事实在辩论过程中越发显得明朗,对如何适用法律来定性法官也是心中有素了。。
第四阶段是当事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议和宣判之前,给当事人以最后陈述的权利,使其还有一次为自己充分辩解的机会。
最后就是宣判程序,由审判长宣读审判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我在这次模拟法庭上对于刑事诉讼过程的感悟,刚刚学习完民事诉讼法,我还没有完全的掌握,但是我知道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要健全,要完善,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是必然的。我相信,在全民的努力下,中国的法制会更好的。
篇三:法官庭审行为规范——刑事诉讼普通程序 有感
观视频《法官庭审行为规范——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有感
万超法学1202班 U201216830
这一视频以一起诈骗罪审判现场为例向我们展示、解说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规范事项。看完视频,感觉法庭审判一系列的程序有条不紊,给人以庄严、肃穆的印象。
对于刑事诉讼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五个阶段: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休庭、评议和宣判。其中任何一个阶段,均包含着若干小部分,规范者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这些内容在《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中均有明确的介绍,在不想在此赘述。我将主要从这样一个指导性视频的制作目的以及其背后原因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自古以来,我国没有“按程序办事”的传统,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上也似乎没有“程序”这一概念,这也使得各地法院审判可能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而要规范此类行为,就需要一定的程序予以规制,这也凸显了程序的价值。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中也曾讲过“程序是我国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只有良好的程序保证,才能规范我国法治建设。进一步讲,在司法审判中尤其是刑事司法审判中,只有保证“程序正义”才能使得“实质正义”心安理得,判决才能为人们所接受!
现如今,程序已日益受到理论界、实务界的重视,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疆域如此广阔的国家,必然还存在着许多偏远、落后的地区,那里的法治观念尚未确立,司法没有得到合理的监督,司法程序也未得到遵守,我想这样一部教育片也能够起到指导地方司法审判程序规范的作用。
那么程序为什么能够受到如此重视呢?通过观看此部教育片,以下几个方面给我印象深刻,我想这也是司法程序特别强调与重视的地方,也是司法程序必须规范的原因所在。
1、审判长必须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当时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自行辩护的权利、出示证据以及申请重新调取、勘验证据等权利。这虽然是在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中的一个环节,但这是不容忽略的,被告人有权利知道自己所应有的权利,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法庭调查阶段,即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占据着核心地位,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刑事审判焦点就在于是证据。因此关于证据的取得、成立,双方举证质证均需要良好的程序规范。
3、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被告辩护人轮流发表意见,这也是刑事审判不可或缺的阶段。
4、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不得与法庭辩论混合进行;如果被告人在最后申述中,提出新的事实、着呢根据或者提出新的辩护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审判长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或者恢复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审理结果不宜当庭宣判的,可以选择择日进行宣判。
5、在法官退庭及评议阶段,审判长应当交代诉权,告知被告人若不服判决可以准备相关材料进行上诉,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纵观整个刑事案件审判流程,可以感觉到法官由“审问者”变成了“听审者”,应最小程度上介入自己的主观思想。这一职能的转变在于对被告人的认识上的进一步发展。刑事审判案件性质重大,往往决定当事人生死、自由,“被告人”这一称呼,虽然象征着案件已经
进入到审判程序,但正因为尚未审判完毕,被告人尚且不能被确定为“犯罪分子”,其应当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其权益以及人格也应当得到合理的尊重。所以,也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刑事审判程序必须得到遵守,法官应在尽量不介入主观思想的情况下,根据公诉方与辩护人的证据、辩论以及当事人的最后陈述依法作出判决,使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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