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造船舶建造期间海事现场监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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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造船舶建造期间海事现场监管要点

作者:罗迅 陈磊

来源:《中国水运》2014年第06期

摘 要:本文从新造船舶海事现场监管入手,以建造新船舶的时间顺序为主线,将新造船舶分成坞内建造、码头试验、船舶试航、交船四个关键阶段,针对每个阶段的建造特点,提出相应的海事监管要点,以期完善对新造船舶的现场监管工作。 关键词:新造船舶 海事现场管理 监管要点 引言

近年来,各地造船厂新造船舶出现较为强劲的增长势头,以秦皇岛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自2009年以来,承接新造船任务量逐年递增:2009年交付船舶3艘,共计9万总载重吨;2010年交付船舶6艘,共计18.5万总载重吨;2011年交付船舶11艘,共计77.6总载重万吨;2012年交付船舶13艘,共计85.6万总载重吨;2013年交付船舶6艘,共计30万总载重吨,2014年在建船舶10艘,共计25万总载重吨。针对迅猛发展的造船形势,海事监督管理工作却面临对新造船舶缺乏完备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的难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是摆在海事管理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坞内建造阶段监管要点

一艘船舶的建造,在进入船坞进行建造之前,实际上很多建造准备工作已在船厂的车间内开始进行。船舶坞内建造阶段主要包括船舶分段组装、坞内舾装和坞内油漆涂装等作业内容,监管要点主要应考虑四个方面:

1、记录第一个进入坞内船舶分段日期

根据中国海事局《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或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需要对重要建造日期进行确认。船舶的重要建造日期分为船舶安放龙骨的开工日期和船舶建造的完工日期,也称为船舶重要建造日期的第I和第II阶段。在当前新造船实际建造过程中,往往把第一个从船厂车间制作完毕的船舶分段,吊装进入船坞内的日期,就视为安放船舶龙骨的开工日期。对于这个日期,海事执法人员可要求造船厂向海事处进行备案。 2、查验船舶识别号申办情况

根据交通运输部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 2010年第4号),以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622号)等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或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办理任何船舶登记手续,包括为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op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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