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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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一、1951~1955年由供给制、津贴制到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演变

建国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这一时期,我国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

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

指战员,实行供给制。只是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

制。形成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凡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

继续实行供给制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同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

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分别

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范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

住房等仍供给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1952年政

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

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 标准,

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的实物 品种

和数量。“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币进行支付的工资

计算单位。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折

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当时全国有350个“工资分”

区。同时,对供给制人员,扩大了包干范围,除子女保育费外,一律实行包干, 即“大包干”。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

等9种工资标准表。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分”,最低的一级85个 “工资分”。

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行了工资制。同年

7月,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

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从此,结束了历史遗留

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二、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对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国务院第32次全体会议作出了《关于工资改革的

决定》(即[1956]国调周字第53号)。7月4日,国务院以[1956]国议周字第

51号公布了《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工

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了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即职务等级

工资制。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重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

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

330个工资标准。一职分为数级,级间上下交叉。如1级为560元,30级为20元。

各级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确定。全国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

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十一类地区比一类地区高出30%。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

的工资等级分为18个,也分为十一个地区类别,共有198个工资标准。此外,

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还根据产业不同而划分为五类。其他人员如民警工资

分为13个等级,143个标准;翻译人员15个等级,165个工资标准;工人10个

等级,110个工资标准。同时,在改革中,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国家事业

单位也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是按职务或职称确定工资标准。此

项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为止。 三、1957~1983年工资调整

降低领导干部的工资。1957年1月起,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

1959年,党中央决定降低国家机关3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即将国家机关的

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1960年,党中央决定将行政17级以上(含相当工资额)

党员干部的工资按不同比例予以降低。

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工资标准。1960年全国调整工资,取消了一、二类工

资区,将一、二类工资区一律提高到按三类工资区标准。1979年10月,将三类

工资区提高为四类工资区,原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不执行十一类工

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工资标准也相应作了调整。

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1957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大学本科毕业生定

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2级,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3级,中专毕业生的

定级工资降低到行政25级。197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时,确定了不执行8级制

工资标准的相似工资等级,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行政26级;商业职工提高到10级;基层供销社职工提高到7级;小学教师提高到9级;卫生技术 人员提高到20级。1980年12月,将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由行政25级提高到24级。1981年10月,将中小学、中专、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标准中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

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根据其性质不同于专业技术人员,

又不同于机关公务员的特点,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事业单位在工资结构上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大块。固定部分主要

体现工作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水平高低、责任大小;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

作人员实际工作量的多少、效益大小和岗位差别。 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比例按经费预算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3种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并实施管理。全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占基本工资的

30%;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

津贴部分占的比例可更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50%。对于收取各种规费和

管理费为收入来源,从事管理活动的自收自支单位,其工资构成比例一般按 全额拨款单位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机关工人根据其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

(职务)工资制,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3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

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机关工人的奖金在工人

基本工资中的比例为30%,根据对工人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 确定。

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基本工资由技

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基

本工资由等级工资和作业津贴两部分组成。 (四)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

地区津贴制度是现行工资制度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原有工资区类别制度的重大改革,国家统一制定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此前提下,

考虑到全国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地方财政承受

能力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来体现不同地区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差别。除实行地区津贴外,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补贴,岗位津贴、补贴是国家对特殊工作

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给予的额外劳动报酬。 (五)建立正常增资机制

正常增资机制,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运行机制,没有正常增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就无法

正常运转。正常增加工资主要有3种途径:

一是考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

础上,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每两年可以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

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凡考核合格的,每两年可在

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对少数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

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机关工作人员

连续5年考核称职

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是晋升职务、级别后增加工资。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

相应增加工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晋升后,按晋升的技术等级(职务)

相应增加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后,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机关工作人

员职务晋升后,级别工资可根据新任职务和工作年限按国办发[1993]85号文

件附表一《级别确定表》的对应关系确定。

三是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

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六)改革奖金制度

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合格)的工作人员,

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

资计发。

东营市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

8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政发[1994]8号)文件精神,在市人事

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于1993年10月份全面展开的,1994年5月底基本结束。

本次改革,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极大

地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工作积极性。 七、1995~2001年工资调整情况

1995、1997、2001年,按照鲁人薪[1997]14号、国办发[1999]78号、

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精神,先后对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了4次调整:

1997年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

高到每人每月110元;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特点

及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工资标准。即在原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

上,各档增加14元,津贴、奖金(活工资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

相应提高。全市列入范围的41619人,其中:党政机关10838人,事业单位30781 人,人均月增资21.1元。 1999年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

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

至720元。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固定部分

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

高。市直列入调标范

围的10677人,人均月增资128.2元。 2001年1月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2001年1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80元

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由现行的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

115元至1166元。同时将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做了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大体参考机关同类人员的增资水平,相应调整其固

定部分标准和活的部分水平。其中固定部分按增资额的70%增加,活的部分按

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列入此次调标范围的

共11479人,人均月增资112.6元。 2001年10月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

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

元至850元。适当调

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

中的比例相应提高。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构成中的固定部分。

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此次调标,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列入范围的共11588人,人均月增资84.9元。

根据国发[1993]79号、鲁人薪[1996]13号文件精神,分别于1995年10

月、1997年10月、1999年10月、2001年10月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了4次大范围的职务工资晋升档次工作:

1995年10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人员33208人,人均 月增资22.68元。

1997年10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人员41503人,人均 月增资23.1元。

1999年10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人员51345人,人均

月增资27.6元。

2001年10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档次工资人员7415人,人均月 增资31.4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om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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