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陕西省政法干警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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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省政法干警考试资料

2015年陕西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http://www.dwz.cn/tVYSw 2015年陕西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预计在8月份报名,9月份考试。 第一章总论

考情分析与命题预测

民法学总论部分在考试中约占20%的比例。在历年考题中,无论是针对专科起点的考生还是针对本科起点的考生,都考到了本章大量的知识点,并且符合考查目标中要求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的内容,大量采用考查理解概念的方式来命题。 在今年的民法考试中会一如既往地重视对概念的考查。考生要把握其中的重点和难点: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7)个人合伙; (8)法人的成立条件; (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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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2)诉讼时效。

本章内容可以结合《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通称《民通意见》)中的法条来学习。此外,本章会包含一些涉及日期计算的内容,如期日、期间的计算问题等,请考生加以关注。 第一节民法概述 考纲知识精讲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因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是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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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特点表现为:(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

(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平等性。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后两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等。 (4)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

(1)支配型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所有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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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转型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关系。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自然人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人身分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三、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渊源 1.概念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即制定法,还包括习惯法。 2.种类 (1)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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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法。

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 ②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

③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 ④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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