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对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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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院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对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
导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诉讼中的推定规则,将以往亲子关系诉讼中所适用的事实推定上升为法律推定。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已经为其主张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关证据又拒绝鉴定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就亲子关系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本期法信小编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专家观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推定规则的适用进行说明,供读者参考。
A2.J2322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相关案例
1.一方提供的证据已具有高度盖然性,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王某诉于某非婚生子抚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随便推定,但在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较高盖然性的程度,而另一方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慎重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以保护非婚生子的合法权益。
来源:《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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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对拒绝做亲子鉴定既未提供证据,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吴天成诉徐坤年抚养费纠纷案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虽然否认与相对人存在血亲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亲子关系的指认及证明其主张成立,也未对拒绝做亲子鉴定作出合理解释,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可推定当事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子关系。
案号:(2008)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 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苏明琪与李晓明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审查原告举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案号:(2011)通中少民终字第000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相关观点
1.当事人就亲子关系发生争议,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1)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这是主张利己事实者负举证责任的证据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要求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义务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2)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当事人所举证据对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是必要的。根据形式逻辑的要求,欲达到证明目的,证据必须满足必要和充分两个条件,本条司法解释采用了“必要”来描述原告举证所要达到的一种证明程度。其想表达的意思是如果只是怀疑或者臆想而没有证据支持,换句话说,也就是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的程度,则根本不具备举证责任向被告转移的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直接被驳回。这时其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亦不会得到支持。反之,提起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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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之诉的当事人所举证据尽管不够充分,但这些证据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则举证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
(3)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是指另一方当事人虽然反驳否认婚生子女的诉讼请求,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其中拒绝做亲子鉴定,既可以是其本人拒绝配合收集亲子鉴定所必需的检材,也包括利用其直接抚养或控制未成年子女的条件,拒绝让未成年子女提供检材进行亲子鉴定。
(4)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请求成立。此种情形下所作出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时举证责任已从提起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当事人一方转移至其相对方,故在其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推定作出的否认亲子关系的判决,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推定,是可以被客观事实推翻的。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就判决申请再审,但法律意义上亲子关系的恢复必须经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判决确认,否则,即使当事人持亲子鉴定结论自行声明亦属无效。
(5)本条司法解释第二款所述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当事人所需承担的证明责任与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当事人所负举证责任并无不同。
(6)无论是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还是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本司法解释所提供的是在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了必要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不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问题的一种方法,而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因此,两款规定均分别表述为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请求成立和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借鉴立法技术分析可知,“可以”不同于“应当”,是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的意思。司法解释的起草者选择“可以”一词所要表达的意思是,这里不过是提供了一种适用针对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证据规定处理此类纠纷的方法。但不能将其绝对化,因为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亲子关系成立的唯一要素,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仍然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原则。机械地理解本条司法解释,则可能导致裁判者一味地追求血缘真实,而忽略当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当事人现存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裁判者应当极力避免产生如此消极的裁判效果。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推定亲子关系纠纷的审判指导意见
(1)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是诉讼时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之外的自然人。但并非只要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均要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之规定,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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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法律中缺少有关认定亲子关系之标准的规定,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的一项不成文的办案规则。
相对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而言,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情况更为复杂。对于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的主张是否予以支持,不能简单地认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亦拒绝做亲子鉴定,就一概要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第2款推定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请求成立。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有迫切抚育需要的未成年人,则应果断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之规定,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请求认领已经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为其婚生子女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具备本司法解释第2款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权衡支持其诉讼请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该子女是否已经被继父通过法律程序收养、子女是否因年幼适宜随母亲生活以及主张认领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是否曾因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刑等情况,均应成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是否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支持其主张的因素。对于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由于不涉及其父或母的抚养义务,对于亲子鉴定应当严格掌握。如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令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而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够充分但拒绝亲子鉴定,则人民法院应当在真实血缘联系与当事人身份关系及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自然人的名誉权之间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要通过推定确认亲子关系。
(2)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
在审理涉及亲子关系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考量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时不能忽略的一个原则。亲子鉴定必须有未成年的配合,因此,对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强制其进行亲子鉴定,而应当对其意思表示给予一定的重视。在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上,要考虑其对事件的理解程度和态度,通过其监护人做好工作,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如果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了解情况后,坚决抵制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认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证据而又拒绝亲子鉴定,进而判决支持提起身份确认之诉的当事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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