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个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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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个人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个人”,是由校团委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统一设置的个人优秀个人评比表彰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优秀个人评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统一组织,校团委组织部负责具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鼓励我校团员青年德、智、体全面发展,发奋成才,

把团员青年培养成为合格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

奖项或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

体操作。各院系团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本院系优秀个人的选拔、推荐、初步审核工作。各学生团体在校团委的直接领导或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加优秀个人奖项评选,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在籍注册中国籍学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3、遵纪守法,该学年度未受过处分; 4、学习努力,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5、生活简朴,作风优良。 第六条

参加优秀团干部评选,参评人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担任共青团系统支部委员及以上的干部; 2、工作年满一年以上;

3、积极参与共青团工作,踏实认真,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4、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获得当年专业奖学金(包括荣誉奖学金); 5、密切联系群众,品德高尚,在团员中起表率作用。 第七条

参加优秀团员评选,参评人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在籍注册团员;

2、严格遵守《团章》,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3、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原则上应获得当年专业奖学金(包括荣誉奖学金); 4、对于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学术科技,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第3款之规定经特批程序可获适当放宽。

第八条

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参评人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参评学年内,在学生组织、班委会或其他学生团体中参加社会工作并担任一定职务(班委委员及以上、院系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团支部委员及以上、注册学生团体负责人副职及以上、白鸽青年志愿者协会副部长或副队长及以上、大学生艺术团各艺术团体声部长及以上或各管理部门副部长及以上、广播台部长及以上、学生团体联合会部长及以上、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干事及以上)满一年;

2、积极完成所在组织交给的任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并富有创新精神;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获得当年专业奖学金(包括荣誉奖学金); 4、密切联系群众,品德高尚,在学生中起表率作用。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评选程序

第九条

各院系优秀团干部名额的确定办法是:校团委对各院系团组织的工作成绩评出

一、二、三等,相应的优秀团干部的名额分别为6、4、2人。

第十条

各院系的校级优秀团员名额按照各单位参评团员总数的2%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 各院系优秀学生干部名额确定办法是:按照各院系学生会在校学生会的工作成绩,由校学生会评出一、二、三等,相应名额分别为6、4、3人。

第十二条 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各学生团体优秀学生干部名额由校团委根据各团体年度工作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各奖项评选程序是:

1、校团委根据各院系团委、学生会和直属学生团体的工作表现,确定相关奖项名额,下发各院系团委和各有关学生团体,各院系和学生团体及时公布奖项名额和参评条件;

2、通过院系申请奖项者,由参评个人向所在院系党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各院系评定;通过校团委直属学生团体及学校其他学生团体申请奖项者,由参评个人向所在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团体负责人初步决定,报负责老师征求学生干部所在院系领导的意见后评定;

3、评定获奖者后,各院系团委和各学生团体发放并组织填写相关表格、收集参评材料、汇总表格、上报团委组织部;

4、校团委组织部审核各院系和各学生团体的推荐名单,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名单公示,接受各方面的意见;

5、公示期满后,由校团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名单,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第七条第4款所指特批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所在院系团委(总支)将相关书面推荐材料上报团委组织部; 2、团委组织部上报校团委书记会讨论通过; 3、必要时,校团委可报学校主管领导决定。

第四章 表彰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评奖评优有关文件和安排对获得奖项的同学给予公开表彰,发给表彰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学生所获表彰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我校其他学生团体的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涉及本条例所指奖项的,由校团委和其主管单位协商评比表彰名额,评比程序不变。

第十八条 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个人的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nl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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